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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 標       題: 關於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關於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為進一步支持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産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關於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為進一步支持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産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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