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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字號: 發改財金〔2023〕1103號   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5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發改財金〔2023〕1103號
  • 來       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
發改財金〔2023〕1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的有關要求,深入推進政府誠信建設,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的重要意義

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設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設,著力解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損害市場公平交易、危害企業利益等政務失信行為,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增強民營企業投資信心,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二、建立違約失信信息源頭獲取和認定機制

(一)暢通違約失信投訴渠道。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以下簡稱“信用牽頭部門”)要依託本級信用網站、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工信部門“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本地12345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信訪部門等渠道建立或完善違約失信投訴專欄,受理、歸集本轄區涉及政府部門(含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違約失信投訴。違約失信範圍包括政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産業扶持、政府投資等領域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各類協議、合同中的違約毀約行為。我委將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地方投訴專欄,及時調度各地受理投訴情況。支持各地探索依託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建立合同履約信用監管專欄,歸集轄區內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與合同,定期跟蹤履約情況。

(二)加強違約失信行為的認定。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將接收歸集到的違約失信投訴線索第一時間轉交至被投訴主體的上級部門或主管部門開展核實認定。經核實,情況不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及時反饋投訴人並做好解釋説明;情況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立即推動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認定部門確認為違約失信。以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理由不履約的,均屬於違約失信情形。

三、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

(三)全面健全政務信用記錄。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緊制定相關信息歸集標準。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歸集力度,按照統一標准將經認定的違約失信信息實時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我委將違約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賬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統一計入相關主體名下形成政務信用記錄。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推動將失信記錄納入相關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指標。我委適時將政務失信記錄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和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評價。

(四)充分用好發展改革系統失信懲戒措施“工具箱”。對於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我委將按規定限制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申請、限制各類融資項目推薦;對於存在政府失信記錄的地級以上城市,我委將取消發展改革系統的評優評先和試點示範資格、加大城市信用監測扣分權重、取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區稱號或參評資格。

(五)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政府失信懲戒機制,推動同級政府部門積極調動職能範圍內各類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資金支持、限制申請扶持政策、取消評優評先、限制參加政府採購等,實現失信必懲。

(六)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協調指導轄區內失信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經認定部門確認已糾正失信行為、完成履約的,要及時修復相關失信記錄,終止對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四、強化工作落實的政策保障

(七)定期開展評估通報。我委將針對違約失信投訴處置和認定效率、信用信息歸集質量、失信懲戒措施落實等重點工作,通過抽查、委託第三方調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評估,定期向省級信用牽頭部門通報情況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評估通報機制。

(八)建立失信線索監測發現督辦機制。我委將通過民營企業溝通交流機制、大數據監測、選取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建立監測點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線索監測發現力度,按所屬地“即發現即轉交”並掛牌督辦,持續跟蹤辦理情況。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相應機制,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現和處置失信行為。

(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選取一批失信情形嚴重、多次反復失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形成強大輿論震懾。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8月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
發改財金〔2023〕1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關於“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的有關要求,深入推進政府誠信建設,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的重要意義

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設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設,著力解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損害市場公平交易、危害企業利益等政務失信行為,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增強民營企業投資信心,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二、建立違約失信信息源頭獲取和認定機制

(一)暢通違約失信投訴渠道。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以下簡稱“信用牽頭部門”)要依託本級信用網站、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工信部門“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本地12345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信訪部門等渠道建立或完善違約失信投訴專欄,受理、歸集本轄區涉及政府部門(含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違約失信投訴。違約失信範圍包括政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産業扶持、政府投資等領域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各類協議、合同中的違約毀約行為。我委將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地方投訴專欄,及時調度各地受理投訴情況。支持各地探索依託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建立合同履約信用監管專欄,歸集轄區內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與合同,定期跟蹤履約情況。

(二)加強違約失信行為的認定。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將接收歸集到的違約失信投訴線索第一時間轉交至被投訴主體的上級部門或主管部門開展核實認定。經核實,情況不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及時反饋投訴人並做好解釋説明;情況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立即推動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認定部門確認為違約失信。以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理由不履約的,均屬於違約失信情形。

三、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

(三)全面健全政務信用記錄。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緊制定相關信息歸集標準。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歸集力度,按照統一標准將經認定的違約失信信息實時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我委將違約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賬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統一計入相關主體名下形成政務信用記錄。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推動將失信記錄納入相關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指標。我委適時將政務失信記錄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和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評價。

(四)充分用好發展改革系統失信懲戒措施“工具箱”。對於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我委將按規定限制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申請、限制各類融資項目推薦;對於存在政府失信記錄的地級以上城市,我委將取消發展改革系統的評優評先和試點示範資格、加大城市信用監測扣分權重、取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區稱號或參評資格。

(五)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政府失信懲戒機制,推動同級政府部門積極調動職能範圍內各類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資金支持、限制申請扶持政策、取消評優評先、限制參加政府採購等,實現失信必懲。

(六)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協調指導轄區內失信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經認定部門確認已糾正失信行為、完成履約的,要及時修復相關失信記錄,終止對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四、強化工作落實的政策保障

(七)定期開展評估通報。我委將針對違約失信投訴處置和認定效率、信用信息歸集質量、失信懲戒措施落實等重點工作,通過抽查、委託第三方調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評估,定期向省級信用牽頭部門通報情況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評估通報機制。

(八)建立失信線索監測發現督辦機制。我委將通過民營企業溝通交流機制、大數據監測、選取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建立監測點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線索監測發現力度,按所屬地“即發現即轉交”並掛牌督辦,持續跟蹤辦理情況。各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參照建立相應機制,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現和處置失信行為。

(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選取一批失信情形嚴重、多次反復失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形成強大輿論震懾。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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