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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財政部等3部門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 標       題: 財政部等3部門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1日

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現就延續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

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現就延續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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