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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 標       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2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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