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 來 源: | 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22日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第34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