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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延續執行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3〕15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 標       題: 關於延續執行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關稅〔2023〕15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8日

關於延續執行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3〕15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 

為支持辦好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下稱服貿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服貿會每個展商在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按附件規定的數量或金額上限,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附件所列1-5類展品,每個展商享受稅收優惠的銷售數量不超過列表規定;其他展品,每個展商享受稅收優惠的銷售金額不超過2萬美元。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展品不包括煙、酒、汽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的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産品,以及國家禁止進口商品。 

三、對每個展商展期內銷售的超出附件規定數量或金額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內未銷售且在展期結束後又不復運出境的展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四、展商名單及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清單,由承辦單位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或其指定單位向北京海關統一報送。 

五、對享受政策的展期內銷售進口展品,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六、每屆展會結束後6個月內,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應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 

七、本通知適用於2024年至2025年期間舉辦的服貿會。 

附件: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展品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載:

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展品清單.pdf

關於延續執行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3〕15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 

為支持辦好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下稱服貿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服貿會每個展商在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按附件規定的數量或金額上限,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附件所列1-5類展品,每個展商享受稅收優惠的銷售數量不超過列表規定;其他展品,每個展商享受稅收優惠的銷售金額不超過2萬美元。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展品不包括煙、酒、汽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的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産品,以及國家禁止進口商品。 

三、對每個展商展期內銷售的超出附件規定數量或金額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內未銷售且在展期結束後又不復運出境的展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四、展商名單及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清單,由承辦單位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或其指定單位向北京海關統一報送。 

五、對享受政策的展期內銷售進口展品,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六、每屆展會結束後6個月內,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事務中心應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 

七、本通知適用於2024年至2025年期間舉辦的服貿會。 

附件: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展品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載:

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展品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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