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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自然資發〔2023〕166號   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礦産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 標       題: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自然資發〔2023〕166號
  • 來       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礦産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5日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
自然資發〔2023〕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財政局:

依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規定,現就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非油氣礦産(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附件1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標準制定後,原則上不再調整。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挂鉤。稀土、放射性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1執行。

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二、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2執行。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1.非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
  2.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
自然資發〔2023〕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財政局:

依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規定,現就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非油氣礦産(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附件1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標準制定後,原則上不再調整。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挂鉤。稀土、放射性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1執行。

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二、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2執行。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1.非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
  2.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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