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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 標       題: 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8日

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現將民用航空發動機(包括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和民用飛機有關增值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納稅人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暫減按5%徵收增值稅,並對其因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三、對納稅人從事空載重量大於45噸的民用客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和新支線飛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飛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幹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2.雙通道幹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於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於130個的民用客機。

五、納稅人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房産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現將民用航空發動機(包括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和民用飛機有關增值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納稅人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暫減按5%徵收增值稅,並對其因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三、對納稅人從事空載重量大於45噸的民用客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和新支線飛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飛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幹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2.雙通道幹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於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於130個的民用客機。

五、納稅人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房産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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