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關於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 標       題: 關於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關於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為支持居民供熱採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産品生産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增值稅。 

二、對向居民供熱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佔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和熱力産品經營企業。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公告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關於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為支持居民供熱採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産品生産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增值稅。 

二、對向居民供熱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佔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和熱力産品經營企業。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公告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