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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繼續實施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 標       題: 關於繼續實施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關於繼續實施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為繼續支持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現將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産品的房産、土地,暫免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産品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産、土地,按其他産品與農産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産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産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産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産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産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産、土地,是指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不屬於本公告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載有房産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産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關於繼續實施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為繼續支持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現將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産品的房産、土地,暫免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産品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産、土地,按其他産品與農産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産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産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産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産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産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産、土地,是指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産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産、土地,不屬於本公告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載有房産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産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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