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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 標       題: 關於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關於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為繼續支持公共交通發展,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准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准建設的,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遊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關於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為繼續支持公共交通發展,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准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准建設的,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遊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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