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國家礦山安監局 |
發文字號: | 礦安〔2023〕147號 | 來 源: | 國家礦山安監局網站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通知
礦安〔2023〕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源頭管理,進一步規範安全設施重大變更後的設計審查工作,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産期間發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並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建設、生産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安監總管一〔2016〕18號)同時廢止。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11月14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通知
礦安〔2023〕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源頭管理,進一步規範安全設施重大變更後的設計審查工作,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産期間發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並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建設、生産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安監總管一〔2016〕18號)同時廢止。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