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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2023年第32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7日
  • 標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2023年第32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2023年第32號

根據《關於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 第10號),結合新能源汽車技術進展情況,現就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見附件)。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生産企業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企業自建換電站的,需提供換電站設計圖紙和所有權證明;委託換電服務的,需提供車型、換電站匹配證明、雙方合作協議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過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免稅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相關車型要及時上傳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換電模式車型、燃料電池車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補充相應佐證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三、2024年6月1日起,《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關於調整免徵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的技術要求廢止。

四、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産品質量保障能力,確保新能源汽車使用安全。要提升監測平臺效能,做好風險預警提醒,及時上報車輛事故報告。對於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取消車型減免稅資格或暫停新車型申報《減免稅目錄》。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2023年第32號

根據《關於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 第10號),結合新能源汽車技術進展情況,現就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見附件)。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生産企業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企業自建換電站的,需提供換電站設計圖紙和所有權證明;委託換電服務的,需提供車型、換電站匹配證明、雙方合作協議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過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免稅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相關車型要及時上傳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換電模式車型、燃料電池車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補充相應佐證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三、2024年6月1日起,《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關於調整免徵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的技術要求廢止。

四、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産品質量保障能力,確保新能源汽車使用安全。要提升監測平臺效能,做好風險預警提醒,及時上報車輛事故報告。對於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取消車型減免稅資格或暫停新車型申報《減免稅目錄》。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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