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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發文機關: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自然資辦發〔2023〕55號   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海洋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 標       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發〔2023〕55號
  • 來       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海洋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3〕55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養殖用海是傳統的海域開發利用活動,對保障廣大漁民生産生活、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海水養殖業的發展,養殖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沿海地區不同程度存在養殖用海佈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養殖生産管理銜接不暢、非法養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養殖清退工作不規範、養殖生産者合法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樹立大食物觀、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講話精神,節約集約開發利用海域資源,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促進水産養殖業高質量發展,保障海水養殖産品供給,維護養殖生産者合法權益,現就我國內水、領海內優化養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佈局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編制海岸帶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結合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增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拓展深水遠岸宜漁海域,優化養殖用海佈局,為加大海水養殖産品供給提供空間保障。增養殖區不得劃定在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港口、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佔用的海域。適度控制重要海灣和河口、濱海城市近岸海域的養殖用海規模。各地區應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海現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

二、分類管控新增養殖用海

新增養殖用海必須依法依規取得不動産權證書(登記為海域使用權)和養殖證(簡稱“兩證”),確定長期穩定的使用期限,且“兩證”載明的期限、主體、範圍保持基本一致。嚴格控制新增圍海養殖用海規模,不得佔用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切實加強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保護。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用海和海洋牧場用海。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要科學評估對海洋水動力、生態系統及周邊用海活動的影響,合理確定用海方式和規模,原則上除牡礪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不得在低潮時水深6米以內的近岸海域實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建設。鼓勵新增經營性養殖用海實行市場化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新增養殖用海可能對周邊軍事設施或軍事活動造成影響的,應徵求軍事機關意見,確保不佔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部隊常態使用的海上訓練區及航道。

三、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

沿海各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組織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穩妥有序的原則分類處置現有養殖用海。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區實際,積極推進“兩證”核發工作,原則上到2025年底實現“兩證”應發盡發,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各類養殖用海者的合法權益。在漁民傳統養殖海域核發“兩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漁業生産者。依法取得“兩證”的養殖用海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養殖用海涉及違法用海的要依法查處。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內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用海,生態保護紅線外沒有合法合規的不動産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養殖證等且不符合相關空間規劃的養殖用海,要按照要求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魚礁的海洋牧場除外;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在不擴大現有水産養殖規模前提下開展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活動。清退工作不得採取“運動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給合法合規養殖生産者帶來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其生産生活。涉軍違法養殖用海處置意見另行研究制定。

四、全面規範養殖用海審批和出讓

沿海地方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養殖用海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1號)和《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規定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對於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內的圍海養殖用海區域,可參照該規定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要妥善處理國家海域所有權、村集體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漁民個人承包經營權利之間的關係。

五、積極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在養殖用海管理工作中,積極引導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推行生態用海,鼓勵在生産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進行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動近海養殖提檔升級,鼓勵發展多層次綜合養殖,充分利用海水立體空間,積極推進生態環保網箱、浮球應用替代,減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加快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漁場建造應用,提高養殖設施和裝備的現代化水平。支持沿海各地在紅樹林保護修復和互花米草防治區域,因地制宜開展紅樹林營造、互花米草防治等與生態養殖兼容的用海模式。圍海養殖用海區內除養殖生産必需的漁具存放場所及看護設施、漁獲采收及暫存平臺、污水處理設施、寬度6米以下的生産便道、簡易養殖大棚、池塘護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設施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設施或進行養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擴建養殖生産必需的上述配套設施前,要向原審批機關同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報備,不得變相實施圍填海工程。

六、切實加強養殖用海監管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的主體責任。要重點加強新增養殖用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處置違法違規用海活動及違規審批行為。要強化已批養殖用海監管,及時發現並糾正不符合批復要求超範圍生産、改變用海方式、未落實生態保護修復措施等違法違規用海行為。

沿海地方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部門聯動協調,理順和創新養殖用海管理機制,穩妥有序推進養殖用海管理工作,保障各類用海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推動水産養殖業綠色發展。養殖用海處置工作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報告。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3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3〕55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養殖用海是傳統的海域開發利用活動,對保障廣大漁民生産生活、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海水養殖業的發展,養殖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沿海地區不同程度存在養殖用海佈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養殖生産管理銜接不暢、非法養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養殖清退工作不規範、養殖生産者合法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樹立大食物觀、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講話精神,節約集約開發利用海域資源,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促進水産養殖業高質量發展,保障海水養殖産品供給,維護養殖生産者合法權益,現就我國內水、領海內優化養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佈局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編制海岸帶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結合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增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拓展深水遠岸宜漁海域,優化養殖用海佈局,為加大海水養殖産品供給提供空間保障。增養殖區不得劃定在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港口、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佔用的海域。適度控制重要海灣和河口、濱海城市近岸海域的養殖用海規模。各地區應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海現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

二、分類管控新增養殖用海

新增養殖用海必須依法依規取得不動産權證書(登記為海域使用權)和養殖證(簡稱“兩證”),確定長期穩定的使用期限,且“兩證”載明的期限、主體、範圍保持基本一致。嚴格控制新增圍海養殖用海規模,不得佔用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切實加強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保護。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用海和海洋牧場用海。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要科學評估對海洋水動力、生態系統及周邊用海活動的影響,合理確定用海方式和規模,原則上除牡礪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不得在低潮時水深6米以內的近岸海域實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建設。鼓勵新增經營性養殖用海實行市場化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新增養殖用海可能對周邊軍事設施或軍事活動造成影響的,應徵求軍事機關意見,確保不佔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部隊常態使用的海上訓練區及航道。

三、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

沿海各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組織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穩妥有序的原則分類處置現有養殖用海。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區實際,積極推進“兩證”核發工作,原則上到2025年底實現“兩證”應發盡發,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各類養殖用海者的合法權益。在漁民傳統養殖海域核發“兩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漁業生産者。依法取得“兩證”的養殖用海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養殖用海涉及違法用海的要依法查處。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內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用海,生態保護紅線外沒有合法合規的不動産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養殖證等且不符合相關空間規劃的養殖用海,要按照要求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魚礁的海洋牧場除外;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在不擴大現有水産養殖規模前提下開展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活動。清退工作不得採取“運動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給合法合規養殖生産者帶來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其生産生活。涉軍違法養殖用海處置意見另行研究制定。

四、全面規範養殖用海審批和出讓

沿海地方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養殖用海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1號)和《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規定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對於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內的圍海養殖用海區域,可參照該規定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要妥善處理國家海域所有權、村集體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漁民個人承包經營權利之間的關係。

五、積極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在養殖用海管理工作中,積極引導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推行生態用海,鼓勵在生産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進行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動近海養殖提檔升級,鼓勵發展多層次綜合養殖,充分利用海水立體空間,積極推進生態環保網箱、浮球應用替代,減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加快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漁場建造應用,提高養殖設施和裝備的現代化水平。支持沿海各地在紅樹林保護修復和互花米草防治區域,因地制宜開展紅樹林營造、互花米草防治等與生態養殖兼容的用海模式。圍海養殖用海區內除養殖生産必需的漁具存放場所及看護設施、漁獲采收及暫存平臺、污水處理設施、寬度6米以下的生産便道、簡易養殖大棚、池塘護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設施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設施或進行養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擴建養殖生産必需的上述配套設施前,要向原審批機關同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報備,不得變相實施圍填海工程。

六、切實加強養殖用海監管

沿海各地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的主體責任。要重點加強新增養殖用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處置違法違規用海活動及違規審批行為。要強化已批養殖用海監管,及時發現並糾正不符合批復要求超範圍生産、改變用海方式、未落實生態保護修復措施等違法違規用海行為。

沿海地方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部門聯動協調,理順和創新養殖用海管理機制,穩妥有序推進養殖用海管理工作,保障各類用海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推動水産養殖業綠色發展。養殖用海處置工作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報告。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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