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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4〕196號   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 標       題: 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24〕196號
  • 來       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7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4〕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地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對保障電能質量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電力價格形成機制,提升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綠色低碳轉型,現就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需要,持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等統籌銜接,科學確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置有償輔助服務品種,規範輔助服務計價等市場規則。按照“誰服務、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總體原則,不斷完善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推動輔助服務費用規範有序傳導分擔,充分調動靈活調節資源主動參與系統調節積極性。加強政策協同配套,規範輔助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機制。

二、優化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一)完善調峰市場交易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實現調峰功能,調峰及頂峰、調峰容量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風電、光伏發電機組不作為調峰服務提供主體,研究適時推動水電機組參與有償調峰,其他機組在現貨市場未運行期間按規則自主申報分時段出力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和中標調峰出力。區域調峰、存在電能量交換的區域備用等交易,應當及時轉為電能量交易。

(二)合理確定調峰服務價格上限。各地統籌調峰需求、調節資源成本和新能源消納等因素,按照新能源項目消納成本不高於發電價值的原則,合理確定調峰服務價格上限,調峰服務價格上限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平價新能源項目的上網電價。

三、健全調頻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三)規範調頻市場交易機制。調頻市場原則上採用基於調頻里程的單一制價格機制。各機組按規則自主申報分時段調頻容量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和中標調頻容量。調頻費用根據出清價格、調頻里程、性能系數三者乘積計算。

(四)合理確定調頻服務價格上限。調頻性能系數由調節速率、調節精度、響應時間三個分項參數乘積或加權平均確定,分項參數以當地性能最優煤電機組主機(不含火儲聯合機組)對應的設計參數為基準折算。原則上性能系數最大不超過2,調頻里程出清價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0.015元。

四、完善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五)規範備用市場交易機制。備用市場原則上採用基於中標容量和時間的單一制價格機制。備用容量需求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經濟要求與實際情況確定,各機組按規則申報備用容量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中標容量和時間。備用費用根據出清價格、中標容量、中標時間三者乘積計算,實際備用容量低於中標容量的,按實際備用容量結算。

(六)合理確定備用服務價格上限。統籌考慮提供備用服務的機會成本(因預留備用容量、不發電而産生的損失)等因素,合理確定備用服務價格上限,原則上備用服務價格上限不超過當地電能量市場價格上限。

五、規範輔助服務價格傳導

(七)合理確定輔助服務需求。各地要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目標,按照規範透明的原則,科學測算確定輔助服務需求。可結合當地實際探索開展爬坡等輔助服務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中標機組和中標容量,合理安排價格上限。不得採用事後調整結算公式等方式,確定輔助服務費用規模和價格標準。電網企業要加強精細化管理,提高經濟調度水平。

(八)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各地要規範輔助服務費用管理,由用戶側承擔的輔助服務成本,應當為電能量市場無法補償的因提供輔助服務而未能發電帶來的損失。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不向用戶側疏導輔助服務費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上述要求的調頻、備用輔助服務費用(不含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電量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需由經營主體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按程序報批。

(九)規範輔助服務費用結算。由用戶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隨電費一同結算,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採用“日清月結”模式。各品種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考核費用應單獨計算,並在結算單中單獨列示。

六、強化政策配套

(十)推動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各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準入條件時,應當實行公平準入,不得指定特定主體或對特定主體作出歧視性規定。已獲得容量電費的經營主體,應當參加輔助服務市場報價。對同時具備發電和用電身份的經營主體,在放電、充(用)電時分別按發電主體、用電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同等接受各類考核。

(十一)加強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等統籌銜接。各地要統籌輔助服務市場和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規則制定,加快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儘快實現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規範高效運行,滿足新能源大規模並網的系統安全需求。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推動輔助服務市場和現貨市場聯合出清。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電量,按照現貨市場價格或中長期交易規則結算。

(十二)健全輔助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加強頂層設計和工作指導,制定輔助服務價格相關政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轄區內輔助服務品種、需求確定機制、價格機制、市場限價標準、費用疏導方式等實施方案,徵求當地能源、電力運行等部門意見後,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實施。

各地要對照本通知要求,系統梳理輔助服務市場運行和收費情況,抓緊完善輔助服務價格政策和交易規則等,本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按程序重新明確輔助服務價格機制和水平。

(十三)加強市場監測和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和價格機制跟蹤監測,及時評估輔助服務資金使用、政策執行等情況;加強政策解讀,幫助經營主體更好理解與執行。各地電網企業定期將有償輔助服務交易的價格、費用、計價關鍵參數、各類主體收益和分擔情況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以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並同步向相關經營主體披露。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價管理,做好輔助服務價格測算、影響分析等工作並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將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規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輔助服務價格政策和交易規則等,督促指導各地完善機制,促進輔助服務價格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4年2月7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4〕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地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對保障電能質量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電力價格形成機制,提升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綠色低碳轉型,現就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需要,持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等統籌銜接,科學確定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置有償輔助服務品種,規範輔助服務計價等市場規則。按照“誰服務、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總體原則,不斷完善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推動輔助服務費用規範有序傳導分擔,充分調動靈活調節資源主動參與系統調節積極性。加強政策協同配套,規範輔助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機制。

二、優化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一)完善調峰市場交易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實現調峰功能,調峰及頂峰、調峰容量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風電、光伏發電機組不作為調峰服務提供主體,研究適時推動水電機組參與有償調峰,其他機組在現貨市場未運行期間按規則自主申報分時段出力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和中標調峰出力。區域調峰、存在電能量交換的區域備用等交易,應當及時轉為電能量交易。

(二)合理確定調峰服務價格上限。各地統籌調峰需求、調節資源成本和新能源消納等因素,按照新能源項目消納成本不高於發電價值的原則,合理確定調峰服務價格上限,調峰服務價格上限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平價新能源項目的上網電價。

三、健全調頻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三)規範調頻市場交易機制。調頻市場原則上採用基於調頻里程的單一制價格機制。各機組按規則自主申報分時段調頻容量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和中標調頻容量。調頻費用根據出清價格、調頻里程、性能系數三者乘積計算。

(四)合理確定調頻服務價格上限。調頻性能系數由調節速率、調節精度、響應時間三個分項參數乘積或加權平均確定,分項參數以當地性能最優煤電機組主機(不含火儲聯合機組)對應的設計參數為基準折算。原則上性能系數最大不超過2,調頻里程出清價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0.015元。

四、完善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和價格機制

(五)規範備用市場交易機制。備用市場原則上採用基於中標容量和時間的單一制價格機制。備用容量需求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經濟要求與實際情況確定,各機組按規則申報備用容量及價格,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中標容量和時間。備用費用根據出清價格、中標容量、中標時間三者乘積計算,實際備用容量低於中標容量的,按實際備用容量結算。

(六)合理確定備用服務價格上限。統籌考慮提供備用服務的機會成本(因預留備用容量、不發電而産生的損失)等因素,合理確定備用服務價格上限,原則上備用服務價格上限不超過當地電能量市場價格上限。

五、規範輔助服務價格傳導

(七)合理確定輔助服務需求。各地要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目標,按照規範透明的原則,科學測算確定輔助服務需求。可結合當地實際探索開展爬坡等輔助服務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出清價格、中標機組和中標容量,合理安排價格上限。不得採用事後調整結算公式等方式,確定輔助服務費用規模和價格標準。電網企業要加強精細化管理,提高經濟調度水平。

(八)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各地要規範輔助服務費用管理,由用戶側承擔的輔助服務成本,應當為電能量市場無法補償的因提供輔助服務而未能發電帶來的損失。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地區,原則上不向用戶側疏導輔助服務費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上述要求的調頻、備用輔助服務費用(不含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電量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需由經營主體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按程序報批。

(九)規範輔助服務費用結算。由用戶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隨電費一同結算,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採用“日清月結”模式。各品種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考核費用應單獨計算,並在結算單中單獨列示。

六、強化政策配套

(十)推動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各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準入條件時,應當實行公平準入,不得指定特定主體或對特定主體作出歧視性規定。已獲得容量電費的經營主體,應當參加輔助服務市場報價。對同時具備發電和用電身份的經營主體,在放電、充(用)電時分別按發電主體、用電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同等接受各類考核。

(十一)加強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等統籌銜接。各地要統籌輔助服務市場和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規則制定,加快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儘快實現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規範高效運行,滿足新能源大規模並網的系統安全需求。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推動輔助服務市場和現貨市場聯合出清。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電量,按照現貨市場價格或中長期交易規則結算。

(十二)健全輔助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加強頂層設計和工作指導,制定輔助服務價格相關政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轄區內輔助服務品種、需求確定機制、價格機制、市場限價標準、費用疏導方式等實施方案,徵求當地能源、電力運行等部門意見後,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實施。

各地要對照本通知要求,系統梳理輔助服務市場運行和收費情況,抓緊完善輔助服務價格政策和交易規則等,本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按程序重新明確輔助服務價格機制和水平。

(十三)加強市場監測和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和價格機制跟蹤監測,及時評估輔助服務資金使用、政策執行等情況;加強政策解讀,幫助經營主體更好理解與執行。各地電網企業定期將有償輔助服務交易的價格、費用、計價關鍵參數、各類主體收益和分擔情況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以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並同步向相關經營主體披露。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價管理,做好輔助服務價格測算、影響分析等工作並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將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規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輔助服務價格政策和交易規則等,督促指導各地完善機制,促進輔助服務價格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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