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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文字號: 建辦科〔2024〕11號   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 標       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建辦科〔2024〕11號
  • 來       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0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建辦科〔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和“十四五”規劃《綱要》有關部署,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管理,進一步提升項目謀劃、建設、實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印發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中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涉及保護修繕、風貌修復、人居環境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消防與防災減災設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工作時可參考本指南執行。

二、項目建設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關於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要求

項目建設應按照應保盡保、延續文脈、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經濟實用、安全美觀的原則。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築;二是不大規模新增建設規模,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三是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係;四是不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歷史建築不脫管失修、修而不用、長期閒置;五是不破壞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隨意拉直拓寬道路,不修大馬路、建大廣場;六是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佔河湖水系,不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不隨意更改老地名。

(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保護規劃

項目建設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項目所在地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規劃。其中,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要求和相關投向要求。涉及文物保護修繕和利用的,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三)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規劃設計

項目建設方案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和本底條件,確定實施範圍,厘清保護家底,明確保護對象,聚焦現狀問題,提出保護提升總體目標,明確建設實施的具體內容、類型、對象、規模及區域。

在項目建設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建築設計、景觀環境設計和市政工程設計等。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應符合《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規範》(GB55035-202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GB/T50357-2018)等有關標準規範。

項目建設方案和保護規劃的編制單位應具備城鄉規劃甲級資質。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三、主要建設內容

建設內容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六類或其中幾類。

(一)建築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

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做好全面普查,維護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場地環境、平面佈局、立面形式。保持原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結構和室內有價值的部件,做好保護修繕、結構加固、適應性改造與利用工作。

1.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提升歷史建築使用性能,開展符合歷史建築保護要求的內部空間改造、配套裝修與展陳展示等。對歷史建築的墻體、門窗、結構、裝飾等體現建築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採用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原結構進行修繕、維護和加固。對有損價值要素的後期不當遮擋和損害的改動、加建部分,進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2.傳統風貌建築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保障傳統風貌建築結構安全,保持原有具備保護價值的外觀形象,開展科學合理的維護修繕和內部改造利用工作。具體實施內容可參考歷史建築的相關內容。

(二)歷史風貌保護修復與提升

基於歷史風貌特徵,保護和延續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修復傳統肌理,延續歷史文脈,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係。

1.建築風貌整治提升。針對建築體量、高度、立面、色彩、屋頂形式等與整體風貌和環境不協調的建築,採取改變立面形象與色彩材質、門窗樣式、改造空調機架雨篷、添加坡屋頂、替換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進行外觀整治,確保風貌一致協調。對質量較差的臨時建築和與傳統風貌明顯不協調的建築,經論證後可以進行拆除,拆除位於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應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對於不符合有關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築,視情況開展降層改造措施。

2.織補新建建築。對項目範圍內的空閒地(非公園、廣場等公共開敞空間用地),可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肌理織補,修復傳統肌理,“鑲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築,延續歷史文脈,塑造整體風貌。新建建築應以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為主。

(三)周邊環境配套改善

改善公共空間、歷史水系、街巷廣場鋪裝、標識系統,保護和合理恢復歷史水系,優化建設綠化景觀與公共空間,完善歷史街巷、廣場的鋪裝,提升公共空間景觀環境品質等。

1.公園與活動場地建設優化。更新改造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利用街頭拐角、院落間空地等小微空間建設口袋公園、小型廣場,增設文化設施、遮陰構築物、座椅、亭廊等,完善標識設施。

2.歷史水系環境提升。針對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河湖水系,結合水系設計提升必要的濱水景觀,改擴建必要的濱水棧道、慢行步道等,優化提升歷史水系濱水公共空間環境品質。

3.街巷空間環境整治提升。保護修復歷史街巷的道路與鋪裝,調整與空間環境不協調的現代道路鋪裝形式。改造提升必要的廣場、人行道、建築前區等步行和慢行空間。對關鍵歷史節點進行重點設計和改造,通過鋪裝、地景、標識等方式展示歷史文化。

(四)必要基礎設施與防災設施提升

利用既有設施,探索形成安全有效的基礎設施服務體系,構建適應性強的防災應急和自救體系。完善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等各項基礎設施,配建消防、防洪、防雨防潮、白蟻防治、防雷等防災減災設施,適度加建停車設施等。

1.微管廊與管線綜合建設。建設符合街巷尺度的微型綜合管廊,綜合佈局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等管線。完善與管線佈局相適應的站點設施、設備,在形式、色彩、材料等方面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對既有設施進行適度美化改造與提升。

2.飛線入地與強弱電系統建設。對架空管線開展整治,改造、整理,拆除橫跨街道、巷道空中的電源線、電話線、電視信號線、支撐線等各類架空強弱電管線,按照入地、入管、貼墻、捆紮等方式進行集中敷設,消除私接亂拉、影響安全和風貌的現象。完善強電、弱電線路敷設,配備必要的變電箱、分線箱等各類設施設備。

3.給排水系統與設施建設。建設、更新和完善給水管網和水箱、水錶等設施設備,做到供水入戶。完善排水系統,新建或改造排水管網及泵站等附屬設施,優先採用雨污分流排水體制,實施合流制向分流制改造,構建完善的污水收集處理體系和排水防澇體系。

4.燃氣能源系統與設施建設。敷設燃氣管線,實現燃氣入戶,滿足燃氣供應需求,配建必要的燃氣調壓站等相關設施設備。具備條件的可完善供熱系統,敷設相關供熱管線、支線,保障供熱入戶。

5.環衛系統與設施建設。建設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轉運設施、環衛停車場、環衛作息場所。

6.消防系統與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建設消防通道,拆除影響消防通行安全的不協調現代建築,滿足消防通行需求。配備小型、適用的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水池水缸、沙池、消防水泵房等固定消防設施,實現設施全覆蓋、消防無死角。針對公共建築實施消防安全提升,建設火災報警、自動噴淋、消防水炮等各類智慧消防裝置設備。

7.其他防災減災設施建設。完善所在地的防洪截洪、防雨防潮、木結構建築白蟻防治、防雷等各項防災減災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設防洪行洪通道,建設必要的排洪溝、截洪溝;對既有建築實施防雨防潮改造,對清水磚墻或非木構架類外墻粉刷憎水劑,提升建築防雨防潮性能;開展木結構建築白蟻防治;建設防雷設施等。

8.停車設施建設。建設必要的停車場和停車設施設備,滿足居民和遊客停車需求。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相關服務設施。

(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

積極承擔公共文化服務職能,做好文化宣傳推廣。充分利用既有建築或科學選址新建,研究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清單、規模和主題。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展示,滿足群眾基本的文化生活需要,配建或利用既有建築設置非遺展示館、小型博物館、圖書室、文化活動中心等。帶動提升片區綜合活力和文化魅力,充分激發項目綜合效益。

1.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展示館建設。建設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相關的、規模適度的展示館、傳承館、體驗館、檔案館、活動室等,或公共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工作室,記錄、保護、傳承和展示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産,重點支持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

2.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結合歷史文化展示利用需要和群眾需求,建設必要的展示、宣教等設施,或博物館、城市書房等相關文化設施。

(六)必要動態監測與智慧化管理

結合智慧化交通、智慧化消防、智慧化工程管線等領域動態監測與管理系統建設,做好數字化採集,開展對歷史文化遺産的動態監測與預警,智慧化管理歷史文化街區,及時發現問題和反饋問題,提升智慧化監測與管理水平。

1.動態監測系統建設。搭建涉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相關的數據模塊,可以包括保護對象數據、三維傾斜攝影數據、精細化建模數據、保護範圍數據、建築高度控制等保護管理或實時監測數據。開展歷史建築數字化信息採集,完成測繪工作,建立數字檔案。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歷史建築數據庫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各項數據的動態、在線、實時監測。

2.智慧化管理。實現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交通、消防、工程管線等領域的智慧化集成。配備相關設施設備,提升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消防、安防、智慧巡查、數據監測、信息反饋、為民服務等的智慧化管理水平。

四、項目組織與實施管理

(一)科學謀劃部署,做好組織協調

項目謀劃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地域特色、影響力和代表性,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以整體保護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為主要目標,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相融合。

項目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明確項目專門管理人員,加強業務指導,組織城鄉歷史文化保護、規劃設計、歷史文化等領域的專家對項目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進行技術審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科學合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做好組織實施,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填寫《項目基本信息表》(詳見附件),並報項目所在地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範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規劃、設計、用地、環評、建設等報批工作。項目建設內容不得包括文物本體修繕,涉及文物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項目建設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作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規範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項目應充分論證資金籌措方案,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衍生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杜絕虛假承諾、隨意發債、違規融資等行為,確保項目相關參與單位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規範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航拍、視頻等方式做好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記錄,項目完成後能適當展現實施前後對比效果和變化情況。

(三)加強監督管理,發揮綜合效益

項目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要落實日常巡查保護管理制度,將項目實施情況納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檔案,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避免破壞歷史文化遺産的行為發生。

項目建設內容應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升歷史文化保護水平和人居環境品質。加強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帶動提升片區綜合活力和文化魅力,激發項目經濟社會綜合效益。

五、附則

本指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項目基本信息表.docx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建辦科〔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和“十四五”規劃《綱要》有關部署,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管理,進一步提升項目謀劃、建設、實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印發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中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涉及保護修繕、風貌修復、人居環境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消防與防災減災設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工作時可參考本指南執行。

二、項目建設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關於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要求

項目建設應按照應保盡保、延續文脈、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經濟實用、安全美觀的原則。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築;二是不大規模新增建設規模,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三是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係;四是不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歷史建築不脫管失修、修而不用、長期閒置;五是不破壞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隨意拉直拓寬道路,不修大馬路、建大廣場;六是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佔河湖水系,不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不隨意更改老地名。

(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保護規劃

項目建設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項目所在地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規劃。其中,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要求和相關投向要求。涉及文物保護修繕和利用的,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三)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規劃設計

項目建設方案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和本底條件,確定實施範圍,厘清保護家底,明確保護對象,聚焦現狀問題,提出保護提升總體目標,明確建設實施的具體內容、類型、對象、規模及區域。

在項目建設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建築設計、景觀環境設計和市政工程設計等。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應符合《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規範》(GB55035-202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GB/T50357-2018)等有關標準規範。

項目建設方案和保護規劃的編制單位應具備城鄉規劃甲級資質。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三、主要建設內容

建設內容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六類或其中幾類。

(一)建築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

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做好全面普查,維護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場地環境、平面佈局、立面形式。保持原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結構和室內有價值的部件,做好保護修繕、結構加固、適應性改造與利用工作。

1.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提升歷史建築使用性能,開展符合歷史建築保護要求的內部空間改造、配套裝修與展陳展示等。對歷史建築的墻體、門窗、結構、裝飾等體現建築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採用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原結構進行修繕、維護和加固。對有損價值要素的後期不當遮擋和損害的改動、加建部分,進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2.傳統風貌建築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保障傳統風貌建築結構安全,保持原有具備保護價值的外觀形象,開展科學合理的維護修繕和內部改造利用工作。具體實施內容可參考歷史建築的相關內容。

(二)歷史風貌保護修復與提升

基於歷史風貌特徵,保護和延續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修復傳統肌理,延續歷史文脈,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係。

1.建築風貌整治提升。針對建築體量、高度、立面、色彩、屋頂形式等與整體風貌和環境不協調的建築,採取改變立面形象與色彩材質、門窗樣式、改造空調機架雨篷、添加坡屋頂、替換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進行外觀整治,確保風貌一致協調。對質量較差的臨時建築和與傳統風貌明顯不協調的建築,經論證後可以進行拆除,拆除位於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應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對於不符合有關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築,視情況開展降層改造措施。

2.織補新建建築。對項目範圍內的空閒地(非公園、廣場等公共開敞空間用地),可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肌理織補,修復傳統肌理,“鑲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築,延續歷史文脈,塑造整體風貌。新建建築應以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為主。

(三)周邊環境配套改善

改善公共空間、歷史水系、街巷廣場鋪裝、標識系統,保護和合理恢復歷史水系,優化建設綠化景觀與公共空間,完善歷史街巷、廣場的鋪裝,提升公共空間景觀環境品質等。

1.公園與活動場地建設優化。更新改造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利用街頭拐角、院落間空地等小微空間建設口袋公園、小型廣場,增設文化設施、遮陰構築物、座椅、亭廊等,完善標識設施。

2.歷史水系環境提升。針對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河湖水系,結合水系設計提升必要的濱水景觀,改擴建必要的濱水棧道、慢行步道等,優化提升歷史水系濱水公共空間環境品質。

3.街巷空間環境整治提升。保護修復歷史街巷的道路與鋪裝,調整與空間環境不協調的現代道路鋪裝形式。改造提升必要的廣場、人行道、建築前區等步行和慢行空間。對關鍵歷史節點進行重點設計和改造,通過鋪裝、地景、標識等方式展示歷史文化。

(四)必要基礎設施與防災設施提升

利用既有設施,探索形成安全有效的基礎設施服務體系,構建適應性強的防災應急和自救體系。完善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等各項基礎設施,配建消防、防洪、防雨防潮、白蟻防治、防雷等防災減災設施,適度加建停車設施等。

1.微管廊與管線綜合建設。建設符合街巷尺度的微型綜合管廊,綜合佈局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等管線。完善與管線佈局相適應的站點設施、設備,在形式、色彩、材料等方面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對既有設施進行適度美化改造與提升。

2.飛線入地與強弱電系統建設。對架空管線開展整治,改造、整理,拆除橫跨街道、巷道空中的電源線、電話線、電視信號線、支撐線等各類架空強弱電管線,按照入地、入管、貼墻、捆紮等方式進行集中敷設,消除私接亂拉、影響安全和風貌的現象。完善強電、弱電線路敷設,配備必要的變電箱、分線箱等各類設施設備。

3.給排水系統與設施建設。建設、更新和完善給水管網和水箱、水錶等設施設備,做到供水入戶。完善排水系統,新建或改造排水管網及泵站等附屬設施,優先採用雨污分流排水體制,實施合流制向分流制改造,構建完善的污水收集處理體系和排水防澇體系。

4.燃氣能源系統與設施建設。敷設燃氣管線,實現燃氣入戶,滿足燃氣供應需求,配建必要的燃氣調壓站等相關設施設備。具備條件的可完善供熱系統,敷設相關供熱管線、支線,保障供熱入戶。

5.環衛系統與設施建設。建設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轉運設施、環衛停車場、環衛作息場所。

6.消防系統與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建設消防通道,拆除影響消防通行安全的不協調現代建築,滿足消防通行需求。配備小型、適用的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水池水缸、沙池、消防水泵房等固定消防設施,實現設施全覆蓋、消防無死角。針對公共建築實施消防安全提升,建設火災報警、自動噴淋、消防水炮等各類智慧消防裝置設備。

7.其他防災減災設施建設。完善所在地的防洪截洪、防雨防潮、木結構建築白蟻防治、防雷等各項防災減災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設防洪行洪通道,建設必要的排洪溝、截洪溝;對既有建築實施防雨防潮改造,對清水磚墻或非木構架類外墻粉刷憎水劑,提升建築防雨防潮性能;開展木結構建築白蟻防治;建設防雷設施等。

8.停車設施建設。建設必要的停車場和停車設施設備,滿足居民和遊客停車需求。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相關服務設施。

(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

積極承擔公共文化服務職能,做好文化宣傳推廣。充分利用既有建築或科學選址新建,研究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清單、規模和主題。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展示,滿足群眾基本的文化生活需要,配建或利用既有建築設置非遺展示館、小型博物館、圖書室、文化活動中心等。帶動提升片區綜合活力和文化魅力,充分激發項目綜合效益。

1.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展示館建設。建設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相關的、規模適度的展示館、傳承館、體驗館、檔案館、活動室等,或公共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工作室,記錄、保護、傳承和展示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産,重點支持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

2.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結合歷史文化展示利用需要和群眾需求,建設必要的展示、宣教等設施,或博物館、城市書房等相關文化設施。

(六)必要動態監測與智慧化管理

結合智慧化交通、智慧化消防、智慧化工程管線等領域動態監測與管理系統建設,做好數字化採集,開展對歷史文化遺産的動態監測與預警,智慧化管理歷史文化街區,及時發現問題和反饋問題,提升智慧化監測與管理水平。

1.動態監測系統建設。搭建涉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相關的數據模塊,可以包括保護對象數據、三維傾斜攝影數據、精細化建模數據、保護範圍數據、建築高度控制等保護管理或實時監測數據。開展歷史建築數字化信息採集,完成測繪工作,建立數字檔案。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歷史建築數據庫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各項數據的動態、在線、實時監測。

2.智慧化管理。實現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交通、消防、工程管線等領域的智慧化集成。配備相關設施設備,提升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消防、安防、智慧巡查、數據監測、信息反饋、為民服務等的智慧化管理水平。

四、項目組織與實施管理

(一)科學謀劃部署,做好組織協調

項目謀劃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地域特色、影響力和代表性,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以整體保護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為主要目標,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相融合。

項目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明確項目專門管理人員,加強業務指導,組織城鄉歷史文化保護、規劃設計、歷史文化等領域的專家對項目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進行技術審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科學合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做好組織實施,按照本指南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相關規劃設計,填寫《項目基本信息表》(詳見附件),並報項目所在地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範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規劃、設計、用地、環評、建設等報批工作。項目建設內容不得包括文物本體修繕,涉及文物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項目建設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作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規範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項目應充分論證資金籌措方案,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衍生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杜絕虛假承諾、隨意發債、違規融資等行為,確保項目相關參與單位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規範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航拍、視頻等方式做好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記錄,項目完成後能適當展現實施前後對比效果和變化情況。

(三)加強監督管理,發揮綜合效益

項目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要落實日常巡查保護管理制度,將項目實施情況納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檔案,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避免破壞歷史文化遺産的行為發生。

項目建設內容應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升歷史文化保護水平和人居環境品質。加強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帶動提升片區綜合活力和文化魅力,激發項目經濟社會綜合效益。

五、附則

本指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項目基本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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