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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四部門關於開展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60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8日
  • 標       題: 四部門關於開展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60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有關規定,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本通知規定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産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以下稱先進工業母機産品,詳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的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産品基本標準》)的工業母機企業;

(二)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的先進工業母機産品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5%;

(三)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

(四)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生産銷售本通知規定的先進工業母機産品收入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含)。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錄網站,選擇“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入口”提交申請,並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信主管部門)。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本通知第一條),登錄網站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初核,並於4月15日前將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於初核不通過企業,在系統內備註不通過理由。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第三方機構,根據企業申報信息開展資格復核。根據復核意見,綜合考慮工業母機産業鏈重點領域企業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並確認最終清單。企業可于5月10日後,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

五、列入清單的企業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在預繳申報時可先行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單,按規定補繳稅款,依法不加收滯納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列入清單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並聯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復核,對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三年之內不得申請列入清單享受本優惠政策。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材料清單.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2月8日

關於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pdf

系統操作手冊(企業).pdf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有關規定,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本通知規定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産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以下稱先進工業母機産品,詳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的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産品基本標準》)的工業母機企業;

(二)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的先進工業母機産品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5%;

(三)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

(四)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生産銷售本通知規定的先進工業母機産品收入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含)。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錄網站,選擇“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入口”提交申請,並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信主管部門)。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本通知第一條),登錄網站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初核,並於4月15日前將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於初核不通過企業,在系統內備註不通過理由。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第三方機構,根據企業申報信息開展資格復核。根據復核意見,綜合考慮工業母機産業鏈重點領域企業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並確認最終清單。企業可于5月10日後,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

五、列入清單的企業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在預繳申報時可先行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單,按規定補繳稅款,依法不加收滯納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列入清單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並聯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復核,對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三年之內不得申請列入清單享受本優惠政策。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材料清單.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2月8日

關於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pdf

系統操作手冊(企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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