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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通告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文字號: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信息産業(含電信) 公文種類: 通告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 標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通告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信息産業(含電信)
  • 公文種類:通告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持續優化外資營商環境,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開展試點。四地所屬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根據《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詳見附件)組織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四地試點實施方案和實施條件等開展評估論證,並作出批復。

二、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絡(CDN)、互聯網接入服務(ISP)、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三、擬在試點地區開展前述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試點批復,並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試點批復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試點實施情況評估,及時總結試點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並宣傳推廣。

五、根據試點實施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地區範圍,有關事項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持續優化外資營商環境,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開展試點。四地所屬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根據《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詳見附件)組織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四地試點實施方案和實施條件等開展評估論證,並作出批復。

二、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絡(CDN)、互聯網接入服務(ISP)、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三、擬在試點地區開展前述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試點批復,並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試點批復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試點實施情況評估,及時總結試點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並宣傳推廣。

五、根據試點實施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地區範圍,有關事項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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