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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發文字號:   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 發文字號:
  • 來       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積極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大金融對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在推動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和能源企業轉型過程中防範化解風險,確保糧食、能源資源、重要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和群眾正常生活,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兼顧長期與當前。堅持系統觀念,加強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謀劃,科學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乘勢而上、先立後破,合理規劃和實施金融支持碳減排的短、中、長期任務,推動各項任務儘早起步、持續發力,穩妥有序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更好服務綠色低碳發展。

——激勵與約束並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支持高排放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促進工業綠色轉型和升級,支持綠色低碳交通和綠色建築發展。嚴控金融資源投向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

——堅持高標準推動和高水平合作。按照國家綠色低碳發展戰略,科學制定、規範實施清晰可執行的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標準,推動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體系兼容。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主動引領全球綠色金融議題,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貢獻中國智慧,加強國際成熟經驗的國內運用和國內有益經驗的國際推廣。

(三)主要目標。

未來5年,國際領先的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體系基本構建,金融基礎設施、環境信息披露、風險管理、金融産品和市場、政策支持體系及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斷健全,綠色金融區域改革有序推進,國際合作更加密切,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有序聚集。

到2035年,各類經濟金融綠色低碳政策協同高效推進,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更加成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得到更好發揮。

二、優化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四)推動金融系統逐步開展碳核算。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碳核算方法和數據庫,著力推動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金融系統應用,制定出臺統一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碳核算標準,推動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及其投融資相關業務碳排放數據的管理和統計。提升金融機構碳核算的規範性、權威性和透明度。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運用大數據、金融科技等技術手段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五)持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持續優化我國綠色債券標準,統一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完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標準。進一步優化綠色公司債券申報受理及審核註冊“綠色通道”制度安排,提升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便利度。研究制定《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低碳項目推薦性指引、綠色債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標準,要求債券發行人核算並披露募集資金所支持項目的碳減排量和碳排放量。完善綠色債券統計,逐步構建可衡量碳減排效果的綠色金融統計體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綠色保險標準。研究制定綠色股票標準,統一綠色股票業務規則。適時推動溫室氣體分項核算、披露和統計。加快研究制定工業綠色發展指導目錄和項目庫,大力支持綠色技術創新。支持建立氣候投融資項目庫標準體系。加快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將符合條件的工業綠色發展項目等納入支持範圍,明確轉型活動目錄、披露要求、産品體系和激勵機制等核心要素。

三、強化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分步分類探索建立覆蓋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相關上市公司、發債主體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導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鼓勵金融機構披露高碳資産敞口和建立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突發事件應急披露機制。定期披露綠色金融統計數據。

(七)不斷提高環境信息披露和評估質量。研究完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健全針對綠色金融産品的評級體系,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納入信用評級方法與模型。推動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相關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披露的環境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實現數據共享。發揮國家産融合作平臺作用,建立工業綠色發展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跨部門、多維度、高價值綠色數據對接。

四、促進綠色金融産品和市場發展

(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依據碳市場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加強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研究豐富與碳排放權挂鉤的金融産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範圍。合理控制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總量,科學分配初始碳排放權配額。增強碳市場流動性,優化碳市場定價機制。

(九)加大綠色信貸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綠色金融標準或轉型金融標準,加大對能源、工業、交通、建築等領域綠色發展和低碳轉型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綠色信貸流程、産品和服務。探索採取市場化方式為境內主體境外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降低海外金融活動風險。加強供應鏈金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綠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

(十)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或再融資,募集資金用於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運營。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綠色資産支持證券。積極發展碳中和債和可持續發展挂鉤債券。支持清潔能源等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發行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産品。支持地方政府將符合條件的生態環保等領域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範圍。加強對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關投融資模式。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研究推進綠色資産管理産品發展。規範開展綠色債券、綠色股權投融資業務。鼓勵境外機構發行綠色熊貓債,投資境內綠色債券。支持證券基金及相關投資行業開發綠色投資産品,更好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加大金融支持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的力度,強化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佈局,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等。

(十一)大力發展綠色保險和服務。完善氣候變化相關重大風險的保險保障體系。為高風險客戶提供防災防損預警服務,及時排查風險隱患,降低理賠風險。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特點,鼓勵保險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支持綠色産業和綠色項目,優化長期投資能力考評機制。鼓勵保險機構研究建立企業碳排放水平與保險定價關聯機制。推動發展新能源汽車保險。

(十二)壯大綠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推廣可持續投資理念,吸引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産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設綠色金融特色分支機構,將綠色金融發展納入金融機構考核評價體系。鼓勵有條件、有意願的金融機構採納或簽署以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等為主題的國際原則或倡議。在交易賬戶設立、交易、登記、清算、結算、資金匯兌和跨境匯入匯出等環節,為境外投資者配置境內綠色金融資産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務。涉及碳資産業務的,按照《巴黎協定》國內履約要求管理。

五、加強政策協調和制度保障

(十三)推動完善法律法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進綠色金融領域立法,促進金融支持綠色轉型和低碳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率先出臺地方性綠色金融法規。研究明確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方面的社會責任及授信審查盡職免責要求。

(十四)完善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機制。不定期開展政策跟蹤評估,持續優化綠色金融評價機制,完善和加強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信息通報機制。加大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及能力的考核評價力度,逐步將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基金和境外綠色金融資産納入綠色金融評價,豐富評價結果運用場景。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和經濟資本佔用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源綠色化配置,不斷優化金融機構資産結構。將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十五)豐富相關貨幣政策工具。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向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的重點項目提供優惠利率融資。推動中央銀行資産配置綠色化,逐步將可持續性納入外匯儲備長期經營管理目標,繼續投資綠色債券。

(十六)支持高排放行業和高排放項目綠色低碳轉型。充分發揮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社會資本成立碳達峰碳中和轉型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清潔運輸、清潔取暖和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支持清潔能源的研發、投資、推廣運用,繼續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鼓勵金融資源向環保績效等級高的企業傾斜。支持發行轉型債券,滿足規模以上能源生産消費企業改造升級等低碳轉型需求。將高排放行業和高排放項目碳減排信息與項目信貸評價、信用體系建設挂鉤。推進高排放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和數字化、智慧化升級。

(十七)深化綠色金融區域改革。穩步有序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綠色金融發展和改革路徑,做好試驗區總結評估和經驗推廣工作。有序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升級擴容。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探索建立氣候友好型投融資體制機制。推動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支持建立高標準綠色項目庫並實現互聯互通。

(十八)在國家區域重大戰略中進一步支持綠色發展。推動在岸綠色金融市場發展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人民幣國際化的良性互動,提升人民幣綠色産品定價的國際影響力。建立健全長三角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在長三角地區率先推廣。支持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實施區域發展綠色金融産業,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六、強化氣候變化相關審慎管理和風險防範

(十九)健全審慎管理。逐步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推動金融機構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高碳資産規模、佔比和風險敞口等信息。適時披露中國金融體系氣候變化相關風險壓力測試結果。根據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研究完善風險監管指標和評估方法。

(二十)增強金融機構應對風險的能力。推動金融機構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風險控制體系及公司治理框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氣候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開展氣候風險評估,配套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有效應對轉型風險。推動保險機構建立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評估預測模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展氣候災害風險分析。

七、加強國際合作

(二十一)深化綠色金融合作。積極參加二十國集團(G20)、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國際清算銀行(BIS)、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可持續銀行和金融網絡(SBFN)、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等多邊及雙邊綠色金融合作機制。主動參加綠色金融國際標準制定,推動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體系兼容。推動國內國際綠色金融産品與服務互聯互通,便利中外投資者跨境開展綠色投資。

(二十二)推動“一帶一路”綠色投資。鼓勵銀行、股權類投資機構、基金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開展綠色低碳投資。

八、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發展合力。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部門協調合作,形成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合力。加強對綠色金融的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提高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能力,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加強各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引導企業有效開展綠色轉型和技術改造,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政策平穩落地。推動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責任分工,建章立制,保障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各項政策有效落地。加強對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宣傳,營造綠色金融發展良好氛圍。

(二十四)強化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推進綠色金融相關學科專業建設,開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相關重大課題的基礎性和前瞻性研究。大力開展綠色金融培訓,促進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機構提升綠色金融能力。支持金融機構與國內外同業機構就氣候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開展技術交流,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能力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4年3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積極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大金融對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在推動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和能源企業轉型過程中防範化解風險,確保糧食、能源資源、重要産業鏈供應鏈安全和群眾正常生活,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兼顧長期與當前。堅持系統觀念,加強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謀劃,科學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乘勢而上、先立後破,合理規劃和實施金融支持碳減排的短、中、長期任務,推動各項任務儘早起步、持續發力,穩妥有序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更好服務綠色低碳發展。

——激勵與約束並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支持高排放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促進工業綠色轉型和升級,支持綠色低碳交通和綠色建築發展。嚴控金融資源投向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

——堅持高標準推動和高水平合作。按照國家綠色低碳發展戰略,科學制定、規範實施清晰可執行的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標準,推動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體系兼容。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主動引領全球綠色金融議題,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貢獻中國智慧,加強國際成熟經驗的國內運用和國內有益經驗的國際推廣。

(三)主要目標。

未來5年,國際領先的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體系基本構建,金融基礎設施、環境信息披露、風險管理、金融産品和市場、政策支持體系及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斷健全,綠色金融區域改革有序推進,國際合作更加密切,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有序聚集。

到2035年,各類經濟金融綠色低碳政策協同高效推進,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更加成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得到更好發揮。

二、優化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四)推動金融系統逐步開展碳核算。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碳核算方法和數據庫,著力推動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金融系統應用,制定出臺統一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碳核算標準,推動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及其投融資相關業務碳排放數據的管理和統計。提升金融機構碳核算的規範性、權威性和透明度。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運用大數據、金融科技等技術手段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五)持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持續優化我國綠色債券標準,統一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完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標準。進一步優化綠色公司債券申報受理及審核註冊“綠色通道”制度安排,提升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便利度。研究制定《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低碳項目推薦性指引、綠色債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標準,要求債券發行人核算並披露募集資金所支持項目的碳減排量和碳排放量。完善綠色債券統計,逐步構建可衡量碳減排效果的綠色金融統計體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綠色保險標準。研究制定綠色股票標準,統一綠色股票業務規則。適時推動溫室氣體分項核算、披露和統計。加快研究制定工業綠色發展指導目錄和項目庫,大力支持綠色技術創新。支持建立氣候投融資項目庫標準體系。加快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將符合條件的工業綠色發展項目等納入支持範圍,明確轉型活動目錄、披露要求、産品體系和激勵機制等核心要素。

三、強化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分步分類探索建立覆蓋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相關上市公司、發債主體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導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鼓勵金融機構披露高碳資産敞口和建立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突發事件應急披露機制。定期披露綠色金融統計數據。

(七)不斷提高環境信息披露和評估質量。研究完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健全針對綠色金融産品的評級體系,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納入信用評級方法與模型。推動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相關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披露的環境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實現數據共享。發揮國家産融合作平臺作用,建立工業綠色發展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跨部門、多維度、高價值綠色數據對接。

四、促進綠色金融産品和市場發展

(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依據碳市場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加強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研究豐富與碳排放權挂鉤的金融産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範圍。合理控制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總量,科學分配初始碳排放權配額。增強碳市場流動性,優化碳市場定價機制。

(九)加大綠色信貸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綠色金融標準或轉型金融標準,加大對能源、工業、交通、建築等領域綠色發展和低碳轉型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綠色信貸流程、産品和服務。探索採取市場化方式為境內主體境外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降低海外金融活動風險。加強供應鏈金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綠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

(十)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或再融資,募集資金用於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運營。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綠色資産支持證券。積極發展碳中和債和可持續發展挂鉤債券。支持清潔能源等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發行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産品。支持地方政府將符合條件的生態環保等領域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範圍。加強對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關投融資模式。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研究推進綠色資産管理産品發展。規範開展綠色債券、綠色股權投融資業務。鼓勵境外機構發行綠色熊貓債,投資境內綠色債券。支持證券基金及相關投資行業開發綠色投資産品,更好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加大金融支持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的力度,強化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佈局,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等。

(十一)大力發展綠色保險和服務。完善氣候變化相關重大風險的保險保障體系。為高風險客戶提供防災防損預警服務,及時排查風險隱患,降低理賠風險。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特點,鼓勵保險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支持綠色産業和綠色項目,優化長期投資能力考評機制。鼓勵保險機構研究建立企業碳排放水平與保險定價關聯機制。推動發展新能源汽車保險。

(十二)壯大綠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推廣可持續投資理念,吸引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産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設綠色金融特色分支機構,將綠色金融發展納入金融機構考核評價體系。鼓勵有條件、有意願的金融機構採納或簽署以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等為主題的國際原則或倡議。在交易賬戶設立、交易、登記、清算、結算、資金匯兌和跨境匯入匯出等環節,為境外投資者配置境內綠色金融資産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務。涉及碳資産業務的,按照《巴黎協定》國內履約要求管理。

五、加強政策協調和制度保障

(十三)推動完善法律法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進綠色金融領域立法,促進金融支持綠色轉型和低碳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率先出臺地方性綠色金融法規。研究明確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方面的社會責任及授信審查盡職免責要求。

(十四)完善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機制。不定期開展政策跟蹤評估,持續優化綠色金融評價機制,完善和加強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信息通報機制。加大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及能力的考核評價力度,逐步將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基金和境外綠色金融資産納入綠色金融評價,豐富評價結果運用場景。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和經濟資本佔用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源綠色化配置,不斷優化金融機構資産結構。將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十五)豐富相關貨幣政策工具。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向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的重點項目提供優惠利率融資。推動中央銀行資産配置綠色化,逐步將可持續性納入外匯儲備長期經營管理目標,繼續投資綠色債券。

(十六)支持高排放行業和高排放項目綠色低碳轉型。充分發揮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社會資本成立碳達峰碳中和轉型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清潔運輸、清潔取暖和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支持清潔能源的研發、投資、推廣運用,繼續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鼓勵金融資源向環保績效等級高的企業傾斜。支持發行轉型債券,滿足規模以上能源生産消費企業改造升級等低碳轉型需求。將高排放行業和高排放項目碳減排信息與項目信貸評價、信用體系建設挂鉤。推進高排放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和數字化、智慧化升級。

(十七)深化綠色金融區域改革。穩步有序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綠色金融發展和改革路徑,做好試驗區總結評估和經驗推廣工作。有序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升級擴容。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探索建立氣候友好型投融資體制機制。推動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支持建立高標準綠色項目庫並實現互聯互通。

(十八)在國家區域重大戰略中進一步支持綠色發展。推動在岸綠色金融市場發展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人民幣國際化的良性互動,提升人民幣綠色産品定價的國際影響力。建立健全長三角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在長三角地區率先推廣。支持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實施區域發展綠色金融産業,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六、強化氣候變化相關審慎管理和風險防範

(十九)健全審慎管理。逐步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推動金融機構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高碳資産規模、佔比和風險敞口等信息。適時披露中國金融體系氣候變化相關風險壓力測試結果。根據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研究完善風險監管指標和評估方法。

(二十)增強金融機構應對風險的能力。推動金融機構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風險控制體系及公司治理框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氣候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開展氣候風險評估,配套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有效應對轉型風險。推動保險機構建立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評估預測模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展氣候災害風險分析。

七、加強國際合作

(二十一)深化綠色金融合作。積極參加二十國集團(G20)、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國際清算銀行(BIS)、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可持續銀行和金融網絡(SBFN)、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等多邊及雙邊綠色金融合作機制。主動參加綠色金融國際標準制定,推動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體系兼容。推動國內國際綠色金融産品與服務互聯互通,便利中外投資者跨境開展綠色投資。

(二十二)推動“一帶一路”綠色投資。鼓勵銀行、股權類投資機構、基金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開展綠色低碳投資。

八、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發展合力。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部門協調合作,形成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合力。加強對綠色金融的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提高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能力,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加強各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引導企業有效開展綠色轉型和技術改造,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政策平穩落地。推動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責任分工,建章立制,保障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各項政策有效落地。加強對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宣傳,營造綠色金融發展良好氛圍。

(二十四)強化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推進綠色金融相關學科專業建設,開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相關重大課題的基礎性和前瞻性研究。大力開展綠色金融培訓,促進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機構提升綠色金融能力。支持金融機構與國內外同業機構就氣候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開展技術交流,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能力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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