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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民辦函〔2024〕27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 標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民辦函〔2024〕27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1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2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強化殯葬服務保障,提升殯葬服務管理水平,推動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遺體和骨灰處置服務

(一)規範遺體接運活動。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運遺體,要憑公安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進行接運。允許土葬的遺體,要憑死亡證明辦理遺體安葬手續或按照喪事承辦人(喪屬)意願將遺體接運至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存放;應當火化的遺體以及允許土葬但喪事承辦人(喪屬)同意火化的遺體,要簽訂遺體火化確認書,將遺體接運至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存放、火化。

(二)規範遺體存放、告別活動。殯儀館、殯儀服務站要安排符合相關標準的設施設備妥善保管遺體;要按照基本殯葬服務規範流程和標準提供告別服務;要對利用其場地設施舉辦的喪事活動承擔管理責任。

(三)規範遺體火化、骨灰(遺體)安置。殯儀館要建立統一規範的工作制度和服務流程。要認真核對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證明、遺體火化確認書以及喪事承辦人(喪屬)的身份信息,確認無誤後方可火化遺體;死亡證明、遺體火化確認書不齊全、內容不準確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遺體。要加強和規範火化證明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開具、領取、登記、核銷、備查等管理制度,嚴厲打擊虛開、偽造、買賣火化證明等行為。遺體火化後,殯儀館要建立統一的骨灰領取處,與喪事承辦人(喪屬)簽署骨灰移交確認書,及時將骨灰移交。針對特困人員遺體、無名遺體和喪事承辦人(喪屬)提出不保留骨灰並交由殯葬服務機構處置的相關遺體的火化工作,要由殯儀館負責人和一名工作人員共同監督並簽字確認完成,按相關規定處置骨灰,並留存視頻等相關資料。

(四)規範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殯儀館(骨灰堂、公墓)要規範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流程,強化制度建設和崗位職責,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閉環管理機制。要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不斷提高遺體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週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與喪事承辦人(喪屬)簽訂骨灰安放(葬)協議。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檔案,確保檔案不發生遺失和損缺等情況。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況,核實骨灰安放(葬)檔案信息與實際是否相符,杜絕出現骨灰錯放、遺失等問題。

二、壓實各方責任

壓實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對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因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導致産生嚴重後果的,除有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外,機構負責人也要承擔領導責任,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崗位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對所屬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的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承擔監管責任,要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要針對本地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查漏補缺,著力完善制度措施,強化日常監管;對於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推動問題解決。

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和服務規範等配套措施,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報告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中發生的重大情況。

三、加強人員教育培訓

進一步推進行風建設,督促指導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開展廉政、法律、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教育培訓,推動廣大幹部職工養成廉潔、守法、誠信、自律的良好行為規範,自覺抵制各種風險誘惑,營造風清氣正的工作氛圍。要加強行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幹部職工綜合素質,提高殯葬服務管理水平。

民政部辦公廳
2024年4月11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2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強化殯葬服務保障,提升殯葬服務管理水平,推動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遺體和骨灰規範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遺體和骨灰處置服務

(一)規範遺體接運活動。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運遺體,要憑公安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進行接運。允許土葬的遺體,要憑死亡證明辦理遺體安葬手續或按照喪事承辦人(喪屬)意願將遺體接運至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存放;應當火化的遺體以及允許土葬但喪事承辦人(喪屬)同意火化的遺體,要簽訂遺體火化確認書,將遺體接運至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存放、火化。

(二)規範遺體存放、告別活動。殯儀館、殯儀服務站要安排符合相關標準的設施設備妥善保管遺體;要按照基本殯葬服務規範流程和標準提供告別服務;要對利用其場地設施舉辦的喪事活動承擔管理責任。

(三)規範遺體火化、骨灰(遺體)安置。殯儀館要建立統一規範的工作制度和服務流程。要認真核對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證明、遺體火化確認書以及喪事承辦人(喪屬)的身份信息,確認無誤後方可火化遺體;死亡證明、遺體火化確認書不齊全、內容不準確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遺體。要加強和規範火化證明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開具、領取、登記、核銷、備查等管理制度,嚴厲打擊虛開、偽造、買賣火化證明等行為。遺體火化後,殯儀館要建立統一的骨灰領取處,與喪事承辦人(喪屬)簽署骨灰移交確認書,及時將骨灰移交。針對特困人員遺體、無名遺體和喪事承辦人(喪屬)提出不保留骨灰並交由殯葬服務機構處置的相關遺體的火化工作,要由殯儀館負責人和一名工作人員共同監督並簽字確認完成,按相關規定處置骨灰,並留存視頻等相關資料。

(四)規範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殯儀館(骨灰堂、公墓)要規範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流程,強化制度建設和崗位職責,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閉環管理機制。要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不斷提高遺體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週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與喪事承辦人(喪屬)簽訂骨灰安放(葬)協議。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檔案,確保檔案不發生遺失和損缺等情況。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況,核實骨灰安放(葬)檔案信息與實際是否相符,杜絕出現骨灰錯放、遺失等問題。

二、壓實各方責任

壓實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對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因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導致産生嚴重後果的,除有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外,機構負責人也要承擔領導責任,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崗位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對所屬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的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承擔監管責任,要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要針對本地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查漏補缺,著力完善制度措施,強化日常監管;對於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推動問題解決。

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和服務規範等配套措施,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報告遺體和骨灰處置工作中發生的重大情況。

三、加強人員教育培訓

進一步推進行風建設,督促指導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開展廉政、法律、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教育培訓,推動廣大幹部職工養成廉潔、守法、誠信、自律的良好行為規範,自覺抵制各種風險誘惑,營造風清氣正的工作氛圍。要加強行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幹部職工綜合素質,提高殯葬服務管理水平。

民政部辦公廳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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