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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科技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國科發資〔2024〕28號   源: 科技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31日
  • 標       題: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科技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國科發資〔2024〕28號
  • 來       源:科技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科技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31日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資〔2024〕2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保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範和公正管理,按照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産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關鍵共性技術和産品研發,以及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佈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第三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服務於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

第四條 科技部負責重點專項動議徵集凝練、總體佈局、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主責單位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委託並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專業機構受主責單位委託,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主責單位直接負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第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導向、動態部署。瞄準國家目標,從各行業各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佈局,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動態部署重點專項;對於突發、緊急的國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設立專項的響應機制。

——充分授權、壓實責任。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向主責單位充分授權,發揮主責單位在行業需求凝練、政策標準制定、應用場景構建等方面的優勢;建立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各環節主體責任,確保專項的實施成效。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幹作用,開展協同攻關;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促進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目標管理、加快應用。圍繞擬解決重大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誌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關鍵節點考核,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加快形成現實生産力和産業競爭力。

第六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指南發佈、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 重點專項設立

第七條 有關部門、機構、地方、企業等研究提出重點專項動議。科技部按照立項管理規程要求組織論證和綜合平衡後,形成擬立項建議(含專項名稱、主責單位、總體目標、實施週期等),按程序報批。對於需求緊迫的選題動議,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加快啟動。

第八條 對於批准實施的重點專項,主責單位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要圍繞國家需求,聚焦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關鍵共性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和成果轉化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並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誌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第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對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論證,著力提升專項目標指標先進性、任務部署科學性、組織實施可行性、資源配置合理性,優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舉措,確保專項實施風險可控。實施方案經國家科技諮詢委諮詢評議後,按程序報批。

第十條 科技部向主責單位批復實施方案,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問效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根據任務特點和需要,重點專項可採取部門(機構)負責制、地方負責制、總承單位負責制、業主單位負責制等多種模式。對於採取部門負責制的重點專項,主責單位應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具體的項目管理,並與專業機構簽訂專項管理任務委託協議,明確委託的具體事項和管理要求;對於採取其他模式的重點專項,根據專項實施需要,參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主責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編制重點專項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主責單位依託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後發佈指南,併合理安排發佈時間。

第十三條 主責單位要結合專項特點和實施需要,加強組織實施機制創新,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託、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範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採取“揭榜挂帥”、“賽馬制”、“鏈主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週期項目等組織模式,通過第三方測試、真實應用場景考核等方式,推動産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項目組織實施績效。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符合《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限項要求。

第十五條 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加強科研誠信審核,採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察評估等方式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並實行回避制度。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後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主責單位負責立項批復,並組織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對於保密項目,任務書中應包括保密協議。項目立項後,應按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款。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項目實施中,主責單位應指導專業機構嚴格按照任務書要求,加強技術就緒度管理、“里程碑”節點考核等,做好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須作出重大調整的,由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研究批復調整;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應調查核實後嚴肅處理並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主責單位組織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由主責單位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第二十一條 主責單位應充分發揮相關領域、行業、産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調動各方面政策和資源,通過場景構建、政府採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産品迭代升級。科技部會同主責單位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根據管理制度和主責單位要求,制定適合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項目管理具體工作,提升項目管理質量,促進重大成果産出和應用推廣;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促進項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驗收

第二十三條 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按年度編制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于專項實施中期年份報送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於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專項主要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專項執行的,主責單位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後,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重點專項總體驗收工作,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程度、組織管理水平、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效果與影響等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重點專項總體驗收評價報告,按程序上報。重點專項總體驗收評價情況將作為專項滾動實施、新設專項遴選主責單位和專業機構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專項驗收堅持成果導向,重點突出對重大標誌性成果及成果轉化應用情況等方面的評價,採取測試平臺驗證、真實應用場景考核、用戶單位考核等方式,強化驗收評價的客觀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七條 主責單位應加強重點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專項項目及其成果,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條 重點專項形成的知識産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支持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乾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通過前補助、後補助、“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立全過程、多層次、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三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通過對重點專項的關鍵節點考核、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項組織實施情況和實施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估,採用信息化手段,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監督評估結論和意見及時向主責單位、專業機構進行反饋,重大事項按程序上報。

第三十四條 主責單位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並落實科技倫理監管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對在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執行不力的,實行動態調整,並倒查各主體責任,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主責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發佈前報科技部、財政部進行制度一致性審查並備案。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於地方、單位、企業等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佈局的研發任務,可按有關程序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7〕152號)同時廢止。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資〔2024〕2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保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範和公正管理,按照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産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關鍵共性技術和産品研發,以及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佈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第三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服務於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

第四條 科技部負責重點專項動議徵集凝練、總體佈局、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主責單位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委託並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專業機構受主責單位委託,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主責單位直接負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第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導向、動態部署。瞄準國家目標,從各行業各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佈局,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動態部署重點專項;對於突發、緊急的國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設立專項的響應機制。

——充分授權、壓實責任。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向主責單位充分授權,發揮主責單位在行業需求凝練、政策標準制定、應用場景構建等方面的優勢;建立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各環節主體責任,確保專項的實施成效。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幹作用,開展協同攻關;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促進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目標管理、加快應用。圍繞擬解決重大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誌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關鍵節點考核,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加快形成現實生産力和産業競爭力。

第六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指南發佈、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 重點專項設立

第七條 有關部門、機構、地方、企業等研究提出重點專項動議。科技部按照立項管理規程要求組織論證和綜合平衡後,形成擬立項建議(含專項名稱、主責單位、總體目標、實施週期等),按程序報批。對於需求緊迫的選題動議,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加快啟動。

第八條 對於批准實施的重點專項,主責單位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要圍繞國家需求,聚焦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關鍵共性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和成果轉化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並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誌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第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對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論證,著力提升專項目標指標先進性、任務部署科學性、組織實施可行性、資源配置合理性,優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舉措,確保專項實施風險可控。實施方案經國家科技諮詢委諮詢評議後,按程序報批。

第十條 科技部向主責單位批復實施方案,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問效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根據任務特點和需要,重點專項可採取部門(機構)負責制、地方負責制、總承單位負責制、業主單位負責制等多種模式。對於採取部門負責制的重點專項,主責單位應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具體的項目管理,並與專業機構簽訂專項管理任務委託協議,明確委託的具體事項和管理要求;對於採取其他模式的重點專項,根據專項實施需要,參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主責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編制重點專項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主責單位依託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後發佈指南,併合理安排發佈時間。

第十三條 主責單位要結合專項特點和實施需要,加強組織實施機制創新,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託、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範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採取“揭榜挂帥”、“賽馬制”、“鏈主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週期項目等組織模式,通過第三方測試、真實應用場景考核等方式,推動産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項目組織實施績效。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符合《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限項要求。

第十五條 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加強科研誠信審核,採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察評估等方式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並實行回避制度。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後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主責單位負責立項批復,並組織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對於保密項目,任務書中應包括保密協議。項目立項後,應按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款。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項目實施中,主責單位應指導專業機構嚴格按照任務書要求,加強技術就緒度管理、“里程碑”節點考核等,做好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須作出重大調整的,由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研究批復調整;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應調查核實後嚴肅處理並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主責單位組織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由主責單位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第二十一條 主責單位應充分發揮相關領域、行業、産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調動各方面政策和資源,通過場景構建、政府採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産品迭代升級。科技部會同主責單位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根據管理制度和主責單位要求,制定適合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項目管理具體工作,提升項目管理質量,促進重大成果産出和應用推廣;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促進項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驗收

第二十三條 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按年度編制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于專項實施中期年份報送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於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專項主要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專項執行的,主責單位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後,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重點專項總體驗收工作,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程度、組織管理水平、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效果與影響等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重點專項總體驗收評價報告,按程序上報。重點專項總體驗收評價情況將作為專項滾動實施、新設專項遴選主責單位和專業機構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專項驗收堅持成果導向,重點突出對重大標誌性成果及成果轉化應用情況等方面的評價,採取測試平臺驗證、真實應用場景考核、用戶單位考核等方式,強化驗收評價的客觀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七條 主責單位應加強重點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專項項目及其成果,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條 重點專項形成的知識産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支持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乾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通過前補助、後補助、“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立全過程、多層次、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三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通過對重點專項的關鍵節點考核、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項組織實施情況和實施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估,採用信息化手段,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監督評估結論和意見及時向主責單位、專業機構進行反饋,重大事項按程序上報。

第三十四條 主責單位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並落實科技倫理監管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對在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執行不力的,實行動態調整,並倒查各主體責任,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主責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發佈前報科技部、財政部進行制度一致性審查並備案。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於地方、單位、企業等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佈局的研發任務,可按有關程序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7〕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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