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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海關總署關於增加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促進外貿質升量穩的通知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署稽發〔2024〕36號   源: 海關總署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6日
  • 標       題: 海關總署關於增加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促進外貿質升量穩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署稽發〔2024〕36號
  • 來       源:海關總署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6日

海關總署關於增加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促進外貿質升量穩的通知
署稽發〔2024〕36號

為深入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海關信用管理職能作用,持續提升高級認證企業(AEO企業)獲得感,更好服務外貿質升量穩,海關總署決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礎上,向高級認證企業實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降低檢驗檢疫監管頻次

(一)降低出口食品、化粧品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對高級認證企業出口食品、化粧品,降低檢驗檢疫抽批比例至實施常規管理措施企業的20%以下。

(二)降低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包裝現場檢驗次數。對生産型高級認證企業出口危險化學品優先適用以“檢驗批”為單元的出口申報前監管模式,同一“檢驗批”的首個“申報批”實施現場檢驗,後續“申報批”可審核單證後直接放行;對高級認證企業生産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優化性能檢驗週期為1年。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驗比例。對國外有註冊登記要求的高級認證企業優先推薦註冊,降低出口查驗比例和抽檢比例;對無採樣送檢要求的生物材料,允許各關以遠程視頻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模式,提升驗放效率;對具備《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出口SPF(無特定病原體)級實驗鼠實施“少查快放”,優先查驗,優先出證。

(四)降低納入遠程屬地查檢改革企業的現場查檢次數。優先將高級認證企業納入遠程屬地查檢改革試點範圍。同時對納入遠程查檢試點的高級認證企業,其現場隨機查檢次數保持最低頻次。

(五)簡化出口水産品企業備案註冊流程,縮短備案註冊時間。對已獲得國外註冊的出口水産品生産企業,申請向其他國家(地區)註冊相同産品的,經評估申報進口國(地區)要求和産品風險程度不高於原註冊國(地區)的,可免於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優先推薦註冊。高級認證企業申請出口水産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的,優先辦理備案。

(六)特定動植物産品實施目的地檢疫和分類管理。試點對高級認證企業進口高新技術裝備木質包裝,依企業申請,可實施目的地檢疫。探索實施進境糧食指定加工企業分類管理,高級認證企業優先適用相關分類管理措施。

二、降低企業進出口成本

(七)有條件地開展高級認證企業申請免除稅款擔保試點。選擇部分海關試點,對經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5年以上的生産型企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向海關申請免除“兩步申報”模式下的稅款擔保。

1.未發生過未按規定繳款期限繳納稅款;

2.未被海關下調過信用等級;

3.未被暫停適用企業信用管理措施;

4.近5年未被海關行政處罰;

5.近5年納稅額均不少於1千萬元(進出口稅收);

6.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業資産負債率低於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最新版《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範圍為全行業)優秀值;

7.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率高於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最新版《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範圍為全行業)優秀值。

(八)延長適用主動披露時限。將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涉稅違規行為(含影響出口退稅管理行為)的起算時間由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以內延長至1年以內。

(九)進一步降低查驗率。對上1年內無查發的高級認證企業,進一步降低布控查驗比例。

(十)擴大便利措施適用範圍。對於報關單(備案清單)上境內收發貨人為高級認證企業,且申報單位、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為非失信企業的,可適用報關單上最高信用等級企業的便利措施。試點對信用等級為高級認證企業的物流運輸企業承運的非失信企業貨物,經物流運輸企業信用承諾,其承運貨物可適用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

三、提升便利措施智慧化水平

(十一)智慧化落實便利措施。在相關作業系統中實現自動識別或標記高級認證企業信息,實施智慧化優先排序,優先實施進出口報關單修撤、進出口貨物口岸檢查、屬地查檢、取樣送檢,加快作業實施時效。

(十二)擴大AEO數據自動交換範圍。在現行與歐盟、香港海關實施AEO企業數據自動交換的基礎上,增加AEO數據自動交換國家(地區)數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和及時性。

(十三)優先納入智慧海關相關應用場景改革。高級認證企業自願開放ERP(企業資源計劃)系統與海關對接的,優先適用“保稅+ERP”“互聯網+稽核查”模式。優先納入真空包裝等高新技術貨物布控查驗模式、核查作業統籌疊加實施模式、“批次檢驗”改革。

四、提升精準服務企業水平

(十四)擴大海關協調服務範圍。為高級認證企業提供“一對一”協調服務。對高級認證企業出口動物源性食品等在國外(地區)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或高級認證企業反饋在互認國家(地區)便利措施落實存在問題的,海關積極溝通協調解決。對高級認證企業集團內企業、産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優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務。

(十五)優先提供海關外網應用服務。為高級認證企業優先提供電子口岸重新制卡、信息變更、遺失補辦等制卡服務,對高級認證企業客服工單優先處理並專人回訪。

(十六)支持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支持將跨境電商高級認證企業納入海關跨境電商關企協同共治範圍,推動簽署關企協作備忘錄,實施“一企一策”,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和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十七)推動便利措施擴容升級。鼓勵向高級認證企業實施個性化便利措施,推動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實施更多聯合激勵措施,加強跟蹤評估、經驗分享、複製推廣。加快與更多國家(地區)AEO互認合作,持續擴大高級認證企業進出口享惠範圍。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6日

海關總署關於增加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促進外貿質升量穩的通知
署稽發〔2024〕36號

為深入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海關信用管理職能作用,持續提升高級認證企業(AEO企業)獲得感,更好服務外貿質升量穩,海關總署決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礎上,向高級認證企業實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降低檢驗檢疫監管頻次

(一)降低出口食品、化粧品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對高級認證企業出口食品、化粧品,降低檢驗檢疫抽批比例至實施常規管理措施企業的20%以下。

(二)降低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包裝現場檢驗次數。對生産型高級認證企業出口危險化學品優先適用以“檢驗批”為單元的出口申報前監管模式,同一“檢驗批”的首個“申報批”實施現場檢驗,後續“申報批”可審核單證後直接放行;對高級認證企業生産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優化性能檢驗週期為1年。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驗比例。對國外有註冊登記要求的高級認證企業優先推薦註冊,降低出口查驗比例和抽檢比例;對無採樣送檢要求的生物材料,允許各關以遠程視頻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模式,提升驗放效率;對具備《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出口SPF(無特定病原體)級實驗鼠實施“少查快放”,優先查驗,優先出證。

(四)降低納入遠程屬地查檢改革企業的現場查檢次數。優先將高級認證企業納入遠程屬地查檢改革試點範圍。同時對納入遠程查檢試點的高級認證企業,其現場隨機查檢次數保持最低頻次。

(五)簡化出口水産品企業備案註冊流程,縮短備案註冊時間。對已獲得國外註冊的出口水産品生産企業,申請向其他國家(地區)註冊相同産品的,經評估申報進口國(地區)要求和産品風險程度不高於原註冊國(地區)的,可免於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優先推薦註冊。高級認證企業申請出口水産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的,優先辦理備案。

(六)特定動植物産品實施目的地檢疫和分類管理。試點對高級認證企業進口高新技術裝備木質包裝,依企業申請,可實施目的地檢疫。探索實施進境糧食指定加工企業分類管理,高級認證企業優先適用相關分類管理措施。

二、降低企業進出口成本

(七)有條件地開展高級認證企業申請免除稅款擔保試點。選擇部分海關試點,對經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5年以上的生産型企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向海關申請免除“兩步申報”模式下的稅款擔保。

1.未發生過未按規定繳款期限繳納稅款;

2.未被海關下調過信用等級;

3.未被暫停適用企業信用管理措施;

4.近5年未被海關行政處罰;

5.近5年納稅額均不少於1千萬元(進出口稅收);

6.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業資産負債率低於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最新版《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範圍為全行業)優秀值;

7.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率高於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最新版《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範圍為全行業)優秀值。

(八)延長適用主動披露時限。將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涉稅違規行為(含影響出口退稅管理行為)的起算時間由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以內延長至1年以內。

(九)進一步降低查驗率。對上1年內無查發的高級認證企業,進一步降低布控查驗比例。

(十)擴大便利措施適用範圍。對於報關單(備案清單)上境內收發貨人為高級認證企業,且申報單位、消費使用單位/生産銷售單位為非失信企業的,可適用報關單上最高信用等級企業的便利措施。試點對信用等級為高級認證企業的物流運輸企業承運的非失信企業貨物,經物流運輸企業信用承諾,其承運貨物可適用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

三、提升便利措施智慧化水平

(十一)智慧化落實便利措施。在相關作業系統中實現自動識別或標記高級認證企業信息,實施智慧化優先排序,優先實施進出口報關單修撤、進出口貨物口岸檢查、屬地查檢、取樣送檢,加快作業實施時效。

(十二)擴大AEO數據自動交換範圍。在現行與歐盟、香港海關實施AEO企業數據自動交換的基礎上,增加AEO數據自動交換國家(地區)數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和及時性。

(十三)優先納入智慧海關相關應用場景改革。高級認證企業自願開放ERP(企業資源計劃)系統與海關對接的,優先適用“保稅+ERP”“互聯網+稽核查”模式。優先納入真空包裝等高新技術貨物布控查驗模式、核查作業統籌疊加實施模式、“批次檢驗”改革。

四、提升精準服務企業水平

(十四)擴大海關協調服務範圍。為高級認證企業提供“一對一”協調服務。對高級認證企業出口動物源性食品等在國外(地區)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或高級認證企業反饋在互認國家(地區)便利措施落實存在問題的,海關積極溝通協調解決。對高級認證企業集團內企業、産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優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務。

(十五)優先提供海關外網應用服務。為高級認證企業優先提供電子口岸重新制卡、信息變更、遺失補辦等制卡服務,對高級認證企業客服工單優先處理並專人回訪。

(十六)支持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支持將跨境電商高級認證企業納入海關跨境電商關企協同共治範圍,推動簽署關企協作備忘錄,實施“一企一策”,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和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十七)推動便利措施擴容升級。鼓勵向高級認證企業實施個性化便利措施,推動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實施更多聯合激勵措施,加強跟蹤評估、經驗分享、複製推廣。加快與更多國家(地區)AEO互認合作,持續擴大高級認證企業進出口享惠範圍。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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