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三部門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發文字號: 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 標       題: 三部門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 發文字號: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4日

三部門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通過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支持科技創新和製造業發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以下簡稱2024年度名單)制定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有關規定,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名單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43號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先進製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中的製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名單。

(一)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佔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製造業行業屬性判定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製造業”門類(C類)。

(二)對於企業委託外部進行生産加工,本身不從事産品的生産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受託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託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三)企業登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一次申報且審核通過後按規定時限享受政策。

三、企業申報時間

(一)對於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時限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且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並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併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製造業的情況下:

(一)對於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對於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製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簡化企業納稅申報流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穩妥推進、精準落實到位。

(一)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組織下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是否從事製造業行業、科技部門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數據及是否為一般納稅人等情況進行復核,對復核不通過企業應註明理由。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將通過的企業名單推送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將政策執行情況及減稅成效反饋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七、企業發生更名、整體遷移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應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相關要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並辦理手續,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完成相關信息變更後再申請享受政策,同時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説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企業發生變更情形後是否符合繼續享受政策的條件。完成整體遷移的企業,在遷入地重新申報享受政策。

八、申報企業按照“自願申報、真實發生、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原則,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諾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稅務部門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業名單並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2024年度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wps

3.不再享受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三部門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通過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支持科技創新和製造業發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以下簡稱2024年度名單)制定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有關規定,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名單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43號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先進製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中的製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名單。

(一)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佔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製造業行業屬性判定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製造業”門類(C類)。

(二)對於企業委託外部進行生産加工,本身不從事産品的生産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受託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託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三)企業登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一次申報且審核通過後按規定時限享受政策。

三、企業申報時間

(一)對於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時限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且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並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併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製造業的情況下:

(一)對於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對於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製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簡化企業納稅申報流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穩妥推進、精準落實到位。

(一)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組織下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是否從事製造業行業、科技部門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數據及是否為一般納稅人等情況進行復核,對復核不通過企業應註明理由。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將通過的企業名單推送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將政策執行情況及減稅成效反饋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七、企業發生更名、整體遷移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應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相關要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並辦理手續,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完成相關信息變更後再申請享受政策,同時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説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企業發生變更情形後是否符合繼續享受政策的條件。完成整體遷移的企業,在遷入地重新申報享受政策。

八、申報企業按照“自願申報、真實發生、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原則,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諾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稅務部門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業名單並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2024年度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wps

3.不再享受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