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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農辦機〔2024〕4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7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農辦機〔2024〕4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7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農辦機〔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部署要求,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水平,經商商務部,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願、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中央財政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具體補貼種類由各省結合實際從中選擇確定。各省需進一步擴大補貼範圍的,可在中央資金和省級法定支出責任外,安排適量資金,結合農業生産需要和農業機械化發展水平階段,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産提升等重要任務,聚焦增産和減損,自行確定2—3個報廢農機種類,經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後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本通知發佈的最高補貼額(詳見附件1),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併或細化類別檔次,確定具體補貼額。對區域特色強、使用範圍小、市場價值高的採棉機和甘蔗聯合收穫機,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分別不超過3萬元、2.5萬元。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並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各省自行測算確定的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需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對納入多個省份報廢補貼範圍的農機機型,相鄰省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力求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2024年中央財政下達各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已專門測算安排用於老舊農業機械報廢的補貼資金,具體資金額度將分別通知各省,供參照執行。北京、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要統籌用好上年結轉資金和2024年度新安排資金,用於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兌付。

五、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由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對於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省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願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登出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並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登出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各省應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實施風險等,制定細化符合本省實際的農機報廢拆解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諮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開展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省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範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省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並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省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並抄報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同步廢止。

附件:

1.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等機具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4年6月17日

附件:農辦機〔2024〕4號.zip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農辦機〔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部署要求,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水平,經商商務部,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願、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中央財政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具體補貼種類由各省結合實際從中選擇確定。各省需進一步擴大補貼範圍的,可在中央資金和省級法定支出責任外,安排適量資金,結合農業生産需要和農業機械化發展水平階段,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産提升等重要任務,聚焦增産和減損,自行確定2—3個報廢農機種類,經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後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本通知發佈的最高補貼額(詳見附件1),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併或細化類別檔次,確定具體補貼額。對區域特色強、使用範圍小、市場價值高的採棉機和甘蔗聯合收穫機,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分別不超過3萬元、2.5萬元。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並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各省自行測算確定的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需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對納入多個省份報廢補貼範圍的農機機型,相鄰省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力求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2024年中央財政下達各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已專門測算安排用於老舊農業機械報廢的補貼資金,具體資金額度將分別通知各省,供參照執行。北京、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要統籌用好上年結轉資金和2024年度新安排資金,用於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兌付。

五、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由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對於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省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願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登出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並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登出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各省應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實施風險等,制定細化符合本省實際的農機報廢拆解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諮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開展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省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範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省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並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省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並抄報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同步廢止。

附件:

1.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等機具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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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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