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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交辦運函〔2024〕1237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交辦運函〔2024〕1237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公路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4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4〕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工作部署,持續鞏固拓展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成果,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在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活動,服務方式包括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和預約響應等。

第三條 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並穩定運行,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行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運營基礎

第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按規定配備符合運營要求的客運車輛,聘用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駕駛人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運營活動。

第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行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標識,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第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駕駛員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符合崗位工作要求。

第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及定期考核,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服務、法規、新技術等方面教育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工作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務。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群眾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服務,提高農村道路客運服務供給針對性。

鼓勵在城鎮化水平較高、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

第十條 提供農村班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在滿足線路經營許可的日發班次下限的情況下,可根據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條 提供區域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可根據經營區域內群眾出行需求,合理確定運營線路和運力投放。

第十二條 提供預約響應服務的經營者,在乘車點公佈經營者名稱、預約電話或網絡平臺名稱、運營服務區域及服務監督電話,保證預約服務電話暢通或線上預約途徑正常運行,及時響應旅客服務需求,在承諾的響應時間內到達預約乘車地點。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針對農忙時節、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加強客流研判,提前制定運輸保障計劃,合理規劃布設上下客點,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農村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公佈進站車輛及線路運營信息,包括線路起訖地、中途停靠點、首末班發車時間、班次間隔時間、季節性或臨時性調整信息以及票價、監督服務電話等。

第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經營的,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信息化系統,實現調度管理、運行監控、信息發佈、統計分析與決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制定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注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錶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信息。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機(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保持車廂內乾淨整潔,車輛內壁、頂板壓條、車廂地板完整,車內座椅、扶手、護欄、拉手等裝置齊全有效、安裝牢固,門窗玻璃無缺損、開關輕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故障無法繼續安全行駛的,向旅客説明原因並及時安排免費換乘其他車輛,將旅客送達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運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釋説明。

第二十條 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運營成本和農村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群眾可承受、財政可負擔、運營可持續的農村道路客運票制票價體系。

農村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和區域經營農村道路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約響應農村道路客運可執行市場調節價,但服務價格原則上不高於當地農村班車客運指導價基準價格的2倍,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採用移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熱線等方式,為農村群眾提供線路及班次運行等客運信息查詢和票款支付服務。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産基礎保障,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做好車輛和人員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按規定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和應急裝置的檢查,定期維護,及時修理,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組織駕駛員提前熟悉運營線路的道路狀況,及時掌握天氣情況,發車前做好行車安全檢查,嚴禁超速、超員、疲勞駕駛。

第二十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運營線路安全隱患排查,採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企業自身難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隱患,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及時採取風險防控措施,並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客運車輛開展客貨郵合作業務的,應符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試行)》等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最大允許載質量。

第二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關注運營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及時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按規定暫停或調整客運線路。

第二十八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安裝衛星定位、智慧視頻監控裝置,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控,及時發現並有效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對沿線天氣狀況、安全駕駛注意事項等進行預警提醒,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社會監督投訴處理制度,暢通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渠道,及時受理解決群眾反映的農村道路客運相關問題,督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及時採取相應改進措施,持續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運營補貼補償制度,將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足額用於支持農村道路客運(含農村班車客運、區域經營、預約響應、農村公共汽電車)發展,保障農村道路客運穩定運營。

鼓勵各地建立與地方財政能力相適應的農村道路客運財政投入機制。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鼓勵各地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運用於政府購買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財政補貼資金髮放等方面,引導經營者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

各地可通過車輛動態監控等信息化手段、實地抽查等方式,常態化開展農村道路客運運行監測,強化農村道路客運服務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推廣“互聯網+監管”模式,加大對非法違規運營行為查處力度。

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宣傳,引導農村群眾選擇合規客運車輛出行,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班車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客車在固定的線路運行,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為農村群眾提供出行服務的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二)農村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是指農村班車客運經營者使用客運車輛運送旅客,通過加密發車班次、設置固定停靠站點、執行優惠票價等方式,實現高密度、小間隔、站站停運營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三)農村道路客運區域經營是指在許可機關批准的特定區域內,由一個經營主體或者區域內所有經營主體之間達成協定統一調度,根據農村群眾出行需求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安排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四)農村道路客運預約響應是指經營者預先公示經營區域、服務時間和預約方式等,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車預約,根據旅客發起的出發地、目的地、出行時間等要求,使用營運車輛為旅客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地區其他通客車形式中,開通公共汽電車、水路客運的,可分別參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運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4〕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工作部署,持續鞏固拓展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成果,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在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活動,服務方式包括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和預約響應等。

第三條 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並穩定運行,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行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運營基礎

第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按規定配備符合運營要求的客運車輛,聘用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駕駛人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運營活動。

第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行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標識,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第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駕駛員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符合崗位工作要求。

第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及定期考核,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服務、法規、新技術等方面教育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工作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務。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群眾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服務,提高農村道路客運服務供給針對性。

鼓勵在城鎮化水平較高、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

第十條 提供農村班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在滿足線路經營許可的日發班次下限的情況下,可根據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條 提供區域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可根據經營區域內群眾出行需求,合理確定運營線路和運力投放。

第十二條 提供預約響應服務的經營者,在乘車點公佈經營者名稱、預約電話或網絡平臺名稱、運營服務區域及服務監督電話,保證預約服務電話暢通或線上預約途徑正常運行,及時響應旅客服務需求,在承諾的響應時間內到達預約乘車地點。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針對農忙時節、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加強客流研判,提前制定運輸保障計劃,合理規劃布設上下客點,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農村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公佈進站車輛及線路運營信息,包括線路起訖地、中途停靠點、首末班發車時間、班次間隔時間、季節性或臨時性調整信息以及票價、監督服務電話等。

第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經營的,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信息化系統,實現調度管理、運行監控、信息發佈、統計分析與決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制定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注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錶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信息。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機(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保持車廂內乾淨整潔,車輛內壁、頂板壓條、車廂地板完整,車內座椅、扶手、護欄、拉手等裝置齊全有效、安裝牢固,門窗玻璃無缺損、開關輕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故障無法繼續安全行駛的,向旅客説明原因並及時安排免費換乘其他車輛,將旅客送達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運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釋説明。

第二十條 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運營成本和農村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群眾可承受、財政可負擔、運營可持續的農村道路客運票制票價體系。

農村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和區域經營農村道路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約響應農村道路客運可執行市場調節價,但服務價格原則上不高於當地農村班車客運指導價基準價格的2倍,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採用移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熱線等方式,為農村群眾提供線路及班次運行等客運信息查詢和票款支付服務。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産基礎保障,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做好車輛和人員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按規定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和應急裝置的檢查,定期維護,及時修理,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組織駕駛員提前熟悉運營線路的道路狀況,及時掌握天氣情況,發車前做好行車安全檢查,嚴禁超速、超員、疲勞駕駛。

第二十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運營線路安全隱患排查,採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企業自身難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隱患,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及時採取風險防控措施,並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客運車輛開展客貨郵合作業務的,應符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試行)》等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最大允許載質量。

第二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關注運營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及時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按規定暫停或調整客運線路。

第二十八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安裝衛星定位、智慧視頻監控裝置,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控,及時發現並有效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對沿線天氣狀況、安全駕駛注意事項等進行預警提醒,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社會監督投訴處理制度,暢通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渠道,及時受理解決群眾反映的農村道路客運相關問題,督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及時採取相應改進措施,持續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運營補貼補償制度,將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足額用於支持農村道路客運(含農村班車客運、區域經營、預約響應、農村公共汽電車)發展,保障農村道路客運穩定運營。

鼓勵各地建立與地方財政能力相適應的農村道路客運財政投入機制。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鼓勵各地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運用於政府購買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財政補貼資金髮放等方面,引導經營者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

各地可通過車輛動態監控等信息化手段、實地抽查等方式,常態化開展農村道路客運運行監測,強化農村道路客運服務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推廣“互聯網+監管”模式,加大對非法違規運營行為查處力度。

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宣傳,引導農村群眾選擇合規客運車輛出行,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班車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客車在固定的線路運行,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為農村群眾提供出行服務的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二)農村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是指農村班車客運經營者使用客運車輛運送旅客,通過加密發車班次、設置固定停靠站點、執行優惠票價等方式,實現高密度、小間隔、站站停運營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三)農村道路客運區域經營是指在許可機關批准的特定區域內,由一個經營主體或者區域內所有經營主體之間達成協定統一調度,根據農村群眾出行需求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安排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四)農村道路客運預約響應是指經營者預先公示經營區域、服務時間和預約方式等,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車預約,根據旅客發起的出發地、目的地、出行時間等要求,使用營運車輛為旅客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地區其他通客車形式中,開通公共汽電車、水路客運的,可分別參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運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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