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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4〕18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 標       題: 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關稅〔2024〕18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7日

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8號

上海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委員會,上海海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國發〔2023〕23號)相關要求,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稱試點區域),對企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復運出境的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後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政策僅適用於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港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內經國務院批復同意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三、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的貨物範圍包括:1.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制定的綜合保稅區維修産品目錄內的貨物;2.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的其他貨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准許外,試點區域內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修理業務,不得通過修理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四、上述維修産品範圍內的貨物,修理後經驗核許可證件並符合相關進口監管要求的允許內銷,但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准許限制進口的貨物,修理後應復運出境不得內銷;進境修理過程中産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於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五、試點區域內企業申請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由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主管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企業名單,並報上海市財政、商務、生態環境、稅務,以及上海海關等部門備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夠實現對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蹤,對待修理貨物、修理過程中替換的壞損零部件和産生的邊角料、修理後的廢用料件等進行專門管理。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配套監管方案,明確入境修理貨物的管理、違規處置標準、處罰辦法等內容,並與本通知同步印發實施。

同時,上海市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並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條件企業及修理貨物的監管等信息。

八、對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海關按保稅維修方式辦理手續並實施監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通知印發前已徵稅的進口貨物,不再退還相關稅款。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

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8號

上海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委員會,上海海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國發〔2023〕23號)相關要求,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稱試點區域),對企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復運出境的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後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政策僅適用於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港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內經國務院批復同意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三、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的貨物範圍包括:1.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制定的綜合保稅區維修産品目錄內的貨物;2.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的其他貨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准許外,試點區域內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修理業務,不得通過修理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四、上述維修産品範圍內的貨物,修理後經驗核許可證件並符合相關進口監管要求的允許內銷,但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准許限制進口的貨物,修理後應復運出境不得內銷;進境修理過程中産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於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五、試點區域內企業申請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由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主管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企業名單,並報上海市財政、商務、生態環境、稅務,以及上海海關等部門備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夠實現對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蹤,對待修理貨物、修理過程中替換的壞損零部件和産生的邊角料、修理後的廢用料件等進行專門管理。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配套監管方案,明確入境修理貨物的管理、違規處置標準、處罰辦法等內容,並與本通知同步印發實施。

同時,上海市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並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條件企業及修理貨物的監管等信息。

八、對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海關按保稅維修方式辦理手續並實施監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通知印發前已徵稅的進口貨物,不再退還相關稅款。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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