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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的公告(第594號) 發文機關: 國家知識産權局
發文字號: 第五九四號   源: 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 標       題: 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的公告(第594號)
  • 發文機關:國家知識産權局
  • 發文字號:第五九四號
  • 來       源: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告
第五九四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156號),國家知識産權局自上述通知發佈之日起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收費標準為每件200元。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繳納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收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免15%。同時適用其他專利收費減免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進入我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繳納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單獨指定費,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徵免徵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有關規定進行減繳。

四、通過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進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且不涉及權利轉移的,按一件變更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

五、將《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70號)附件2的註釋部分修訂為“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並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專利申請(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其他收費標準依照國內部分執行。”

六、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代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和減繳規定按照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與上述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約定或者有關國際合約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4年8月6日

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告
第五九四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156號),國家知識産權局自上述通知發佈之日起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收費標準為每件200元。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繳納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收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免15%。同時適用其他專利收費減免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進入我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繳納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單獨指定費,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徵免徵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有關規定進行減繳。

四、通過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進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且不涉及權利轉移的,按一件變更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

五、將《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70號)附件2的註釋部分修訂為“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並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專利申請(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其他收費標準依照國內部分執行。”

六、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代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和減繳規定按照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與上述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約定或者有關國際合約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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