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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 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稅總徵科發〔2024〕38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 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稅總徵科發〔2024〕38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 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稅總徵科發〔2024〕38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生産要素暢通流動,各類資源高效配置,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跨區遷移辦理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動推送指引,優化事前提醒

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共享,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跨區住所變更登記信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渠道主動向納稅人推送跨區遷移涉稅事項辦理指引,提醒納稅人查詢辦理未辦結涉稅事項。對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的,同步向稅務人員推送限時辦理提示,督促限時辦結。

二、細分不同場景,提速事中辦理

(一)優化未結事項辦理。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的,對依納稅人申請辦理的事項,即時推送納稅人確認是否繼續辦理,納稅人選擇繼續辦理的,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結;納稅人選擇不再辦理的,稅務機關應立即終結該涉稅事項。對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的事項,按規定限時辦結。

(二)簡化發票使用手續。對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自動將其發票額度轉至遷入地。納稅人使用稅控設備的,在省內遷移時,可線上變更稅控設備信息,無需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稅控設備;在跨省遷移時,可線上遠程登出稅控設備,直接向遷入地稅務機關領用稅控設備,或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三)分類處理涉稅風險。納稅人存在未完成風險任務的,稅務機關對低風險的即時辦理遷移手續,將風險任務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處理;稅務機關對中、高風險的按規定限時完成風險應對,及時辦理遷移手續。

(四)優化退稅辦理環節。納稅人存在多繳稅款的,信息系統自動提醒辦理退稅,對選擇在遷移前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理;對選擇暫不退稅的,稅務機關輔導納稅人在遷移後辦理退稅。

三、持續跟蹤輔導,完善事後服務

遷入地稅務機關要提供“一站式”遷入服務,保障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發票額度、預繳稅款、所得稅虧損彌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等權益和資質得以延續,並及時輔導納稅人辦理遷移前未辦結的涉稅事項。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持續優化納稅人跨區遷移服務,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嚴禁協助阻攔納稅人正常遷移,嚴禁違規發起風險任務阻斷納稅人遷移,嚴禁額外增設條件門檻阻礙納稅人遷移。對於違規阻礙納稅人跨區遷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執行,並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對納稅人跨區遷移違規設置障礙的稅務機關及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的,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7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 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稅總徵科發〔2024〕38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生産要素暢通流動,各類資源高效配置,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跨區遷移辦理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動推送指引,優化事前提醒

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共享,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跨區住所變更登記信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渠道主動向納稅人推送跨區遷移涉稅事項辦理指引,提醒納稅人查詢辦理未辦結涉稅事項。對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的,同步向稅務人員推送限時辦理提示,督促限時辦結。

二、細分不同場景,提速事中辦理

(一)優化未結事項辦理。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的,對依納稅人申請辦理的事項,即時推送納稅人確認是否繼續辦理,納稅人選擇繼續辦理的,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結;納稅人選擇不再辦理的,稅務機關應立即終結該涉稅事項。對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的事項,按規定限時辦結。

(二)簡化發票使用手續。對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自動將其發票額度轉至遷入地。納稅人使用稅控設備的,在省內遷移時,可線上變更稅控設備信息,無需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稅控設備;在跨省遷移時,可線上遠程登出稅控設備,直接向遷入地稅務機關領用稅控設備,或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三)分類處理涉稅風險。納稅人存在未完成風險任務的,稅務機關對低風險的即時辦理遷移手續,將風險任務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處理;稅務機關對中、高風險的按規定限時完成風險應對,及時辦理遷移手續。

(四)優化退稅辦理環節。納稅人存在多繳稅款的,信息系統自動提醒辦理退稅,對選擇在遷移前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理;對選擇暫不退稅的,稅務機關輔導納稅人在遷移後辦理退稅。

三、持續跟蹤輔導,完善事後服務

遷入地稅務機關要提供“一站式”遷入服務,保障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發票額度、預繳稅款、所得稅虧損彌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等權益和資質得以延續,並及時輔導納稅人辦理遷移前未辦結的涉稅事項。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持續優化納稅人跨區遷移服務,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嚴禁協助阻攔納稅人正常遷移,嚴禁違規發起風險任務阻斷納稅人遷移,嚴禁額外增設條件門檻阻礙納稅人遷移。對於違規阻礙納稅人跨區遷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執行,並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對納稅人跨區遷移違規設置障礙的稅務機關及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的,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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