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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商消費函〔2024〕392號   源: 商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 標       題: 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商消費函〔2024〕392號
  • 來       源:商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消費函〔2024〕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准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各地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於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資金支持力度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於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地共擔,並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部分,由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

三、優化汽車報廢更新審核、撥付監管流程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稅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登出、新車註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並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意見一併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政策實施期結束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商務部審核意見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前期審核結果,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執行中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並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註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補貼標準、補貼條件和實施方式,細化操作流程,壓實各方責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完善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高效開展審核工作。已建有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的地方,應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接口及時推送補貼發放相關數據;暫無信息系統的地方,要及時匯總本地區置換更新數據,並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推送商務部。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補貼實施細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15日

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消費函〔2024〕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准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各地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於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資金支持力度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於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地共擔,並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部分,由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

三、優化汽車報廢更新審核、撥付監管流程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稅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登出、新車註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並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意見一併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政策實施期結束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商務部審核意見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前期審核結果,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執行中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並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註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補貼標準、補貼條件和實施方式,細化操作流程,壓實各方責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完善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高效開展審核工作。已建有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的地方,應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接口及時推送補貼發放相關數據;暫無信息系統的地方,要及時匯總本地區置換更新數據,並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推送商務部。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補貼實施細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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