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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4〕57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3日
  • 標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4〕57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3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工作質量和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現就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公開招聘工作統籌

(一)改進和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組織方式,堅持地方、部門統一組織與事業單位自主組織相結合,防止和解決招聘工作過於分散帶來的問題,提升工作規範化水平。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七級及以下管理崗位、十一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崗位、三級及以下工勤技能崗位和普通工等崗位,原則上按照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集中組織公開招聘,統一開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發佈、報名、公共筆試等工作。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分層級統一組織,也可以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分類別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統籌開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結合實際確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以及其他規模較大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組織開展公開招聘。

二、嚴格招聘程序要求

(四)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實施招聘。對在高校等場所進行“校園招聘”、“現場招聘”以及按規定採用直接考察方式公開招聘的,均應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備案程序,並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不得借“人才引進”等名義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搞“繞道進人”。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涉密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宜公開的,可不進行公開招聘,但招聘方案須按程序報備。

(五)規範招聘信息發佈工作。招聘公告、補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備案後須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招聘平臺公開發佈,可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網站顯著位置發佈,不得僅通過內部網站、社交媒體或者張貼佈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員範圍內發佈。招聘公告一經發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原程序發佈補充公告,相應延長報名時間。招聘公告發佈至報名結束的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其中報名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報名期間應保持報名渠道暢通。擬聘用人員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範圍發佈,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優化崗位條件設置和資格審查工作

(六)合理設置崗位資格條件。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綜合分析研判崗位職責要求和近幾年招聘情況等,明確招聘崗位類別和等級,科學設置學歷學位、學科專業、年齡、工作年限等條件,不得設置歧視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堅決防止“蘿蔔招聘”、“因人畫像”等問題。

(七)學科專業等要求應當明確、規範。學科專業設置可以參考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等提出,也可參照當地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或確定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指導目錄,並在招聘公告中明確參考目錄名稱、學科專業(類)名稱及代碼。留學歸國等應聘人員所學學科專業與資格條件要求的學科專業相近但不在選定參考目錄的,資格審查部門(單位)應當結合所學課程、研究方向等進行審查,不得以學科專業不在參考目錄為由不予通過審查。

(八)實行應聘人員誠信承諾制度。應聘人員在報名時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並承擔不實承諾相關責任。

(九)資格審查應當嚴格規範。要按照招聘公告明確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應聘人員原則上都應當允許進入下一個招聘環節,不得進行“簡歷篩選”。資格審查工作不得委託考試服務機構等第三方進行。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應聘人員,資格審查部門(單位)有義務接受其詢問並告知原因。資格審查應當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任何環節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均應取消應聘或者聘用資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應聘人員與招聘單位工作人員有親屬關係的,應當要求在報名時主動報告,其中與領導人員有親屬關係的要從嚴審核把關,切實防範“近親繁殖”問題。

四、增強招聘考試針對性和科學性

(十)切實提高命題工作質量。堅持“幹什麼、考什麼”,嚴格執行命題工作規則和要求,堅決防止出現試題抄襲拼湊、重復使用等問題。自主命題的,應當抽調熟悉人才測評技術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相關政策規定,了解擬招聘崗位履職要求的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命題;委託命題的,應當選擇專業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條件的考試服務機構承擔命題工作。從事相關考試培訓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近3年內有相關考試培訓授課、輔導經歷的人員不得參與命題。根據考試難易程度、崗位要求等,合理設定成績合格分數線,未達到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不得進入招聘下一個環節,避免超低分聘用問題。

(十一)確保面試工作公平公正。鼓勵建設面試考官庫,擇優確定理論素養高、熟悉招聘崗位相關業務、具有人才測評相關經驗、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面試考官。面試考官一般應當在5人以上,其中外部邀請考官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同一崗位的考生原則上由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面試題本進行面試。有多個考官小組的,應當由考生小組代表抽籤選擇考官小組,小組內考生抽籤選擇面試次序。面試室應當配備錄像、錄音設備,全程記錄面試過程。

(十二)嚴格考場管理。考點設置及其周邊環境應當符合考務組織、保密、安全等工作要求,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防範作弊行為。加強考務人員業務培訓,明確職責,對考試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置、按程序上報。招聘考試相關資料應當保存1年以上。

五、嚴明紀律要求

(十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員的專項招聘、加分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傾斜政策,不得隨意擴大國家規定的傾斜政策範圍。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現有傾斜政策進行規範,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需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

(十四)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收取考試考務費用和支出開展工作所需經費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五)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探索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共享、查詢機制。對於反映公開招聘工作的信訪舉報等,要按照權限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嚴重違紀違規問題和典型案例及時進行通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8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工作質量和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現就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公開招聘工作統籌

(一)改進和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組織方式,堅持地方、部門統一組織與事業單位自主組織相結合,防止和解決招聘工作過於分散帶來的問題,提升工作規範化水平。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七級及以下管理崗位、十一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崗位、三級及以下工勤技能崗位和普通工等崗位,原則上按照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集中組織公開招聘,統一開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發佈、報名、公共筆試等工作。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分層級統一組織,也可以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分類別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統籌開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結合實際確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以及其他規模較大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組織開展公開招聘。

二、嚴格招聘程序要求

(四)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實施招聘。對在高校等場所進行“校園招聘”、“現場招聘”以及按規定採用直接考察方式公開招聘的,均應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備案程序,並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不得借“人才引進”等名義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搞“繞道進人”。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涉密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宜公開的,可不進行公開招聘,但招聘方案須按程序報備。

(五)規範招聘信息發佈工作。招聘公告、補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備案後須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招聘平臺公開發佈,可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網站顯著位置發佈,不得僅通過內部網站、社交媒體或者張貼佈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員範圍內發佈。招聘公告一經發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原程序發佈補充公告,相應延長報名時間。招聘公告發佈至報名結束的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其中報名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報名期間應保持報名渠道暢通。擬聘用人員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範圍發佈,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優化崗位條件設置和資格審查工作

(六)合理設置崗位資格條件。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綜合分析研判崗位職責要求和近幾年招聘情況等,明確招聘崗位類別和等級,科學設置學歷學位、學科專業、年齡、工作年限等條件,不得設置歧視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堅決防止“蘿蔔招聘”、“因人畫像”等問題。

(七)學科專業等要求應當明確、規範。學科專業設置可以參考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等提出,也可參照當地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或確定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指導目錄,並在招聘公告中明確參考目錄名稱、學科專業(類)名稱及代碼。留學歸國等應聘人員所學學科專業與資格條件要求的學科專業相近但不在選定參考目錄的,資格審查部門(單位)應當結合所學課程、研究方向等進行審查,不得以學科專業不在參考目錄為由不予通過審查。

(八)實行應聘人員誠信承諾制度。應聘人員在報名時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並承擔不實承諾相關責任。

(九)資格審查應當嚴格規範。要按照招聘公告明確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應聘人員原則上都應當允許進入下一個招聘環節,不得進行“簡歷篩選”。資格審查工作不得委託考試服務機構等第三方進行。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應聘人員,資格審查部門(單位)有義務接受其詢問並告知原因。資格審查應當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任何環節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均應取消應聘或者聘用資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應聘人員與招聘單位工作人員有親屬關係的,應當要求在報名時主動報告,其中與領導人員有親屬關係的要從嚴審核把關,切實防範“近親繁殖”問題。

四、增強招聘考試針對性和科學性

(十)切實提高命題工作質量。堅持“幹什麼、考什麼”,嚴格執行命題工作規則和要求,堅決防止出現試題抄襲拼湊、重復使用等問題。自主命題的,應當抽調熟悉人才測評技術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相關政策規定,了解擬招聘崗位履職要求的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命題;委託命題的,應當選擇專業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條件的考試服務機構承擔命題工作。從事相關考試培訓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近3年內有相關考試培訓授課、輔導經歷的人員不得參與命題。根據考試難易程度、崗位要求等,合理設定成績合格分數線,未達到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不得進入招聘下一個環節,避免超低分聘用問題。

(十一)確保面試工作公平公正。鼓勵建設面試考官庫,擇優確定理論素養高、熟悉招聘崗位相關業務、具有人才測評相關經驗、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面試考官。面試考官一般應當在5人以上,其中外部邀請考官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同一崗位的考生原則上由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面試題本進行面試。有多個考官小組的,應當由考生小組代表抽籤選擇考官小組,小組內考生抽籤選擇面試次序。面試室應當配備錄像、錄音設備,全程記錄面試過程。

(十二)嚴格考場管理。考點設置及其周邊環境應當符合考務組織、保密、安全等工作要求,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防範作弊行為。加強考務人員業務培訓,明確職責,對考試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置、按程序上報。招聘考試相關資料應當保存1年以上。

五、嚴明紀律要求

(十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員的專項招聘、加分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傾斜政策,不得隨意擴大國家規定的傾斜政策範圍。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現有傾斜政策進行規範,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需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

(十四)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收取考試考務費用和支出開展工作所需經費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五)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探索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共享、查詢機制。對於反映公開招聘工作的信訪舉報等,要按照權限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嚴重違紀違規問題和典型案例及時進行通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8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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