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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交辦運〔2024〕49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交辦運〔2024〕49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4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交辦運〔202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規模設備更新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流程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4〕7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統籌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若干措施》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印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運函〔2024〕39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對於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後,及時進行審核匯總,確定補貼金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審核後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資金撥付情況,抄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建議報發展改革部門。

對於地方已利用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在《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印發後,可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加力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

二、細化明確補貼支持車輛類型

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應為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報廢、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均應為“公交客運”。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城市公交企業與客車生産企業、動力電池生産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對接,發揮規模優勢,推動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購置及動力電池更換價格水平保持平穩,確保城市公交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三、嚴格把關申請人條件

《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於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新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發票及收付款憑證。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4年9月24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交辦運〔202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規模設備更新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流程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4〕7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統籌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若干措施》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印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運函〔2024〕39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對於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後,及時進行審核匯總,確定補貼金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審核後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資金撥付情況,抄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建議報發展改革部門。

對於地方已利用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在《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印發後,可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加力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

二、細化明確補貼支持車輛類型

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應為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報廢、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均應為“公交客運”。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城市公交企業與客車生産企業、動力電池生産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對接,發揮規模優勢,推動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購置及動力電池更換價格水平保持平穩,確保城市公交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三、嚴格把關申請人條件

《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於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新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發票及收付款憑證。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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