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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發文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 來       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6號自發佈以來,對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房地産市場供求關係的新變化、人民群眾對優質住房的新期待,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現就完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時,可以選擇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作為定價方式。合同約定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變。合同約定為浮動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幅度應體現市場供求、借款人風險溢價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存量貸款。置換時,利率以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幅度等於原合同利率水平與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約定為浮動利率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約定重定價週期。在利率重定價日,定價基準調整為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重定價週期及調整方式應在貸款合同中明確。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全國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偏離達到一定幅度時,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存量貸款。重新約定的加點幅度應體現市場供求、借款人風險溢價等因素變化,加點幅度不得低於置換貸款時所在城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加點下限(如有)。

五、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應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轄區內各城市房地産市場形勢及當地政府調控要求,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做好落實工作,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諮詢服務,依法合規保障借款人合同權利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有關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6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9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4〕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6號自發佈以來,對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房地産市場供求關係的新變化、人民群眾對優質住房的新期待,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現就完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時,可以選擇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作為定價方式。合同約定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變。合同約定為浮動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幅度應體現市場供求、借款人風險溢價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存量貸款。置換時,利率以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幅度等於原合同利率水平與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約定為浮動利率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約定重定價週期。在利率重定價日,定價基準調整為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重定價週期及調整方式應在貸款合同中明確。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全國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偏離達到一定幅度時,借款人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浮動利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存量貸款。重新約定的加點幅度應體現市場供求、借款人風險溢價等因素變化,加點幅度不得低於置換貸款時所在城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加點下限(如有)。

五、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應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轄區內各城市房地産市場形勢及當地政府調控要求,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做好落實工作,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諮詢服務,依法合規保障借款人合同權利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有關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6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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