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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關於印發《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學〔2024〕4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01日
  • 標       題: 教育部關於印發《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學〔2024〕4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01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4年10月1日

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創新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實踐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分類選拔。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以下統稱學科專業]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第五條 教育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招生單位根據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統一確定初試、復試時間。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的招生單位和開展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高校(以下簡稱推薦高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嚴格規範管理,落實考試招生回避、信息公開等要求。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併發布考試招生政策、工作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考試招生工作,推進招生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全國考試招生工作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下達年度單獨考試招生限額和年度推免生名額。

(三)確定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編制其考試大綱並組織命題工作。

(四)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導做好全國招生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五)組織考試招生工作示範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監督管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招生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因地制宜制訂管理和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備案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全面負責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完善防範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系,統籌做好本地區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制訂併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開展招生諮詢、報考資格審核、初試和復試、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並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加強試題試卷保密、保管,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七)及時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八)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行為,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諮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指導有關教育司(局)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辦法及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監督管理其考試招生工作;配合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明確本單位各有關部門、院(係、所等)在考試招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進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單位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管理和實施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並公佈本單位的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體檢要求及有關工作方案等。

(四)組織招生宣傳、諮詢、考生報考資格審核、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體檢、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自命題管理(命題、制卷、寄送、保管等)、復試等工作,全力確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並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諮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三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時限由招生單位規定,下同)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專科)畢業學歷後滿2年及以上人員(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人員。

在讀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考下列專業學位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報考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名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報考)。

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專業學位,以及工程管理專業學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教育專業學位中的教育管理、體育專業學位中的競賽組織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2.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專科)畢業學歷或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相關學業要求,達到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二)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第十八條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

網上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關工作安排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佈),每日9:00-22:00。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參加報名,按要求如實填寫並提供真實材料。

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有關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佈,具體確認工作由相關報考點組織實施。考生應積極配合報考點做好網上確認工作,認真核對並確認本人報名信息,根據核驗工作要求提交補充材料。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逾期不得補辦。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復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報名網絡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負責。

第二十條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統籌考慮考生規模、考務組織、服務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試服務資源,合理設置並公佈報考點,妥善安排考生報考和諮詢。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中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選擇教學點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為更多考生就地報考提供服務。考生戶籍所在地應做好考生報名兜底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遵循《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組織規則,參照《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殘疾考生如需組考單位在考試期間提供合理考試便利服務,應于報名階段與報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溝通申請,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後3年內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可申請享受初試總成績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一)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國際中文教育志願者”項目之一,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即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者,其中,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達到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項目不累計。

除上述加分項目外,各地各招生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加分範圍、另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報考地處二區(具體範圍見第四十九條)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申請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報考點對相關考生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在復試(含調劑)前進行復審。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照顧政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有關專項計劃的考生,須符合相應報考條件並在網上報名時填報。

(一)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考生報名時按要求填報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考生復試前向招生單位提供《入伍批准書》和《退出現役證》,招生單位對其報考資格進行復核。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參加復試,僅可在調劑階段按規定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報名時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並填報了相關信息,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後,調劑階段可按規定申請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若報名時未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的,不可參加“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調劑。

(二)其餘專項計劃,執行相應文件規定。

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試加分和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服役期間獲得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人員,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試資格的考生,應在教育部規定的全國統考報名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逾期不得補報。

招生單位應對申請免初試的考生組織復試,復試合格者即可予以擬錄取。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試、錄取,隨時發現、隨時處理。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七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在規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第四章 命題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各有關單位應根據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定位和相應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説明),參考本科教學大綱,開展初試科目命題工作。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適當,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鼓勵招生單位不斷豐富完善自命題科目的試題題型。

第二十九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

第三十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招生單位要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自命題管理各項工作,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加大對自命題題庫建設投入和研究力度。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或跨一級學科命題,醫學學術學位自命題科目應按一級學科命題。鼓勵招生單位優先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或招生單位間聯合命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制自命題科目試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制的,要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和新增學位授權點,鼓勵選用其他招生單位相同相近學科或本單位其他已開展招生的相近學科專業試題。

招生單位要按學院或考試科目組成多個自命題科目命題小組。各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過硬、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在命題前要簽訂保密協議,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學院主要負責同志、命題小組組長是相關自命題科目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試題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應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也可由招生單位自命題或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

第五章 初試

第三十二條 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等3個門類學術學位,及體育、應用心理、博物館、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公共衛生、護理、藥學、中藥、中醫、醫學技術、針灸等12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管理類綜合能力、外國語,滿分分別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論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考核。

第三十四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歷史學專業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教育綜合。

鼓勵招生單位積極選擇使用上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須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初試時間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考試時長為6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3日舉行。

其中,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 外國語;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業務課(一)或專業基礎綜合;

12月22日下午14:00開始 業務課(二);

12月23日上午8:30-14:30 業務課(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考試,一律不予承認。具體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報考點和招生單位公佈。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組織。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工作方案(含補考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補考原因及補考時間、地點等信息),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准,並在其指導監督下組織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半個月內進行。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第六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指導下按要求制訂評卷細則、程序、工作要求和紀律等。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屬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

第四十一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完善評卷教師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平穩有序。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教師所在學校要按規定將教師參加評卷工作相關情況納入教師履職考評體系。

第四十四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本單位負責;聯合命題的評卷工作原則上要確定一個招生單位作為牽頭單位,負責統籌組織和管理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機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動員並指導、支持屬地招生單位採用網上評卷方式,推進雙人雙評、多人分題評卷等改革,加強評卷工作規範管理。各招生單位應在自命題科目評卷自查工作完成後,將相關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開展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自查,並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評卷工作。自查檢查完成後,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並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佈成績。考生若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答卷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保存,自命題科目答卷由招生單位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 復試

第四十七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要在復試中加強對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既要注重考生的學業知識,也要注重考生的專業能力素質和科研創新潛質,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試成績,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貫學業表現。

第四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明確復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以下簡稱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成績使用辦法、工作程序、組織管理、諮詢渠道等,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佈並嚴格執行。未提前公佈的復試錄取辦法一律無效。招生單位復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九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並公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國家分數線)。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以及有關照顧專業(指工學照顧專業、體育學、體育碩士,教育部將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社會發展需求、考生報考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下同)將單獨劃線。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應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分學科門類或學科專業的總成績、單科成績要求,下同)等。

(一)自主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國家分數線供招生單位參考。

(二)自主確定“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一般不高於本單位相應學科專業普通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該計劃接受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同等條件下服役時間長的考生優先錄取。

(三)自主確定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種情形外,招生單位須在國家分數線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復試比例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要求。

其中,經教育部批准的有關招生單位可直接自主劃定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報經屬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後方可公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佈執行。有關招生單位劃線工作要堅持質量為先、寧缺毋濫的原則,初試成績要求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選拔要求,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試科目均為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學科專業,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分數線。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總成績要求低於國家分數線的學科專業,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學科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

第五十一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等考試科目)成績略低於全國初試單科成績基本要求,但業務課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第一志願專業復試(以下簡稱破格復試)。

破格復試辦法、程序及相關考生名單須經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其中,破格復試辦法和程序要納入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一併提前對外公佈。破格復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

對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二條 復試採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提前公佈,進入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不少於各學科專業已公佈招生計劃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復試。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當嚴格採取人證識別及相關信息庫數據比對等措施,加強對考生的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不予復試。

第五十四條 招生單位復試試題管理工作應參照初試自命題有關工作要求進行,原則上應命制多套試題。復試期間要堅持並完善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等管理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考生應自覺遵守招生單位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復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招生單位復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跨學科專業報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試,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加試方式為筆試,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佈加試辦法。

第五十六條 招生單位須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復試中組織思想政治理論考試,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七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復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八條 如有必要,經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招生單位可以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八章 調劑

第五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第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時,可組織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單位接受所有考生(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調劑申請均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嚴禁通過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調劑申請。

第六十條 開展調劑的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本單位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規範制訂調劑工作辦法,並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網站公佈。

招生單位調劑工作辦法應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復試錄取辦法(含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諮詢渠道等信息,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等學術要求的,須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確保科學性。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並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願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單位要規範制訂調劑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不得將考生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畢業院校、提交調劑志願的時間先後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招生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調劑工作,統一審核院(係、所等)調劑細則、統一發佈調劑信息、統一監督巡查、統一審核調劑復試及錄取名單、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調劑辦法、調劑錄取名單的審核,及對調劑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第一志願報考下列專業(或專項計劃),應遵循相關調劑要求。

(一)報考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劑出同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工學照顧專業之間,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之間調劑,按本類照顧專業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執行。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和調入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該7個專業學位。

(三)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報考條件,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對於“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和普通計劃之間的調劑,招生單位須嚴格按照調劑程序和要求組織,不得直接改變考生志願、調整計劃類型進行復試錄取。

(四)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佈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調劑申請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報考其他學科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五)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其他學科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劑到該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以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

(七)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第六十二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復試錄取情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和“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及時、準確發佈招生計劃餘額信息,為調劑考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諮詢答覆等服務保障工作。嚴禁招生單位任何工作人員和學生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發佈調劑信息。

招生單位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自主設定調劑系統持續時間、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等,並在時間安排上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於12小時,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後,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系統自動解除鎖定,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志願。

招生單位發佈需考生確認擬錄取或復試通知時,需充分考慮考生學習、工作、休息時間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給考生預留充裕的確認時間。對於沒有按時確認的考生,招生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逐一聯絡確認,不得簡單以“逾期不接受視為自行放棄”對待。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三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四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章 錄取

第六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屬地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管理和實施辦法,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同一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3%。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

第六十八條 對於擬錄取為定向就業的考生,招生單位須嚴格審核其定向就業合同,從嚴把握,並提前告知其相關就業政策等。

定向就業的考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産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確定擬錄取名單前,要全面開展錄取檢查,對報考資格、錄取條件、錄取程序等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七十二條 被錄取的新生(錄取資格無效的除外),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招生單位規定。經招生單位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納入招生單位錄取當年的招生計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考生擬錄取後組織進行。招生單位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要求,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五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

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招生信息公開公示,之後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所有招生信息,所有公開公示的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規定。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認真審核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

七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佈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辦法、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佈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和各學科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等。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佈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制、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宿情況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原則上招生單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章程應報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在復試、錄取階段(含調劑,下同),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統一公佈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各院(係、所等)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和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等信息;統一公示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説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對破格復試、報考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佈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説明。相關信息及材料需存檔備查,並明確責任人。

公示結束後,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註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七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暢通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絡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訴即辦機制,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二章 違規處理

第七十九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招生單位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教育引導考生遵章守紀、誠信考試。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佈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相關命題人員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考研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相關人員須向招生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並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三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四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覆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覆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 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有關研究生招生計劃管理、生均撥款、學費標準、獎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4年10月1日

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創新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實踐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分類選拔。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以下統稱學科專業]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第五條 教育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招生單位根據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統一確定初試、復試時間。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的招生單位和開展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高校(以下簡稱推薦高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嚴格規範管理,落實考試招生回避、信息公開等要求。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併發布考試招生政策、工作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考試招生工作,推進招生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全國考試招生工作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下達年度單獨考試招生限額和年度推免生名額。

(三)確定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編制其考試大綱並組織命題工作。

(四)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導做好全國招生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五)組織考試招生工作示範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監督管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招生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因地制宜制訂管理和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備案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全面負責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完善防範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系,統籌做好本地區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制訂併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開展招生諮詢、報考資格審核、初試和復試、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並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加強試題試卷保密、保管,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七)及時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八)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行為,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諮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指導有關教育司(局)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辦法及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監督管理其考試招生工作;配合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明確本單位各有關部門、院(係、所等)在考試招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進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單位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管理和實施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並公佈本單位的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體檢要求及有關工作方案等。

(四)組織招生宣傳、諮詢、考生報考資格審核、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體檢、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自命題管理(命題、制卷、寄送、保管等)、復試等工作,全力確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並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諮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制。

第三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時限由招生單位規定,下同)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專科)畢業學歷後滿2年及以上人員(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人員。

在讀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考下列專業學位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報考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名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報考)。

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且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專業學位,以及工程管理專業學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教育專業學位中的教育管理、體育專業學位中的競賽組織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2.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專科)畢業學歷或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提出的相關學業要求,達到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項要求。

(二)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第十八條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

網上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關工作安排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佈),每日9:00-22:00。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參加報名,按要求如實填寫並提供真實材料。

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有關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佈,具體確認工作由相關報考點組織實施。考生應積極配合報考點做好網上確認工作,認真核對並確認本人報名信息,根據核驗工作要求提交補充材料。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逾期不得補辦。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復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報名網絡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負責。

第二十條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統籌考慮考生規模、考務組織、服務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試服務資源,合理設置並公佈報考點,妥善安排考生報考和諮詢。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中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選擇教學點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為更多考生就地報考提供服務。考生戶籍所在地應做好考生報名兜底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遵循《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組織規則,參照《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殘疾考生如需組考單位在考試期間提供合理考試便利服務,應于報名階段與報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溝通申請,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後3年內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可申請享受初試總成績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一)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國際中文教育志願者”項目之一,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即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者,其中,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達到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項目不累計。

除上述加分項目外,各地各招生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加分範圍、另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報考地處二區(具體範圍見第四十九條)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申請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報考點對相關考生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在復試(含調劑)前進行復審。未按規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照顧政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有關專項計劃的考生,須符合相應報考條件並在網上報名時填報。

(一)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考生報名時按要求填報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考生復試前向招生單位提供《入伍批准書》和《退出現役證》,招生單位對其報考資格進行復核。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參加復試,僅可在調劑階段按規定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報名時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並填報了相關信息,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後,調劑階段可按規定申請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若報名時未申請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的,不可參加“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調劑。

(二)其餘專項計劃,執行相應文件規定。

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試加分和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服役期間獲得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人員,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試資格的考生,應在教育部規定的全國統考報名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逾期不得補報。

招生單位應對申請免初試的考生組織復試,復試合格者即可予以擬錄取。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試、錄取,隨時發現、隨時處理。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七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在規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第四章 命題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各有關單位應根據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定位和相應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説明),參考本科教學大綱,開展初試科目命題工作。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適當,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鼓勵招生單位不斷豐富完善自命題科目的試題題型。

第二十九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

第三十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招生單位要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自命題管理各項工作,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加大對自命題題庫建設投入和研究力度。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或跨一級學科命題,醫學學術學位自命題科目應按一級學科命題。鼓勵招生單位優先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或招生單位間聯合命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制自命題科目試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制的,要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和新增學位授權點,鼓勵選用其他招生單位相同相近學科或本單位其他已開展招生的相近學科專業試題。

招生單位要按學院或考試科目組成多個自命題科目命題小組。各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過硬、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在命題前要簽訂保密協議,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學院主要負責同志、命題小組組長是相關自命題科目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試題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應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也可由招生單位自命題或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

第五章 初試

第三十二條 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等3個門類學術學位,及體育、應用心理、博物館、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公共衛生、護理、藥學、中藥、中醫、醫學技術、針灸等12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管理類綜合能力、外國語,滿分分別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論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考核。

第三十四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歷史學專業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教育綜合。

鼓勵招生單位積極選擇使用上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須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初試時間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考試時長為6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3日舉行。

其中,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 外國語;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業務課(一)或專業基礎綜合;

12月22日下午14:00開始 業務課(二);

12月23日上午8:30-14:30 業務課(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考試,一律不予承認。具體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報考點和招生單位公佈。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組織。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工作方案(含補考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補考原因及補考時間、地點等信息),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准,並在其指導監督下組織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半個月內進行。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第六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指導下按要求制訂評卷細則、程序、工作要求和紀律等。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屬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

第四十一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完善評卷教師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平穩有序。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教師所在學校要按規定將教師參加評卷工作相關情況納入教師履職考評體系。

第四十四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本單位負責;聯合命題的評卷工作原則上要確定一個招生單位作為牽頭單位,負責統籌組織和管理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機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動員並指導、支持屬地招生單位採用網上評卷方式,推進雙人雙評、多人分題評卷等改革,加強評卷工作規範管理。各招生單位應在自命題科目評卷自查工作完成後,將相關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開展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自查,並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評卷工作。自查檢查完成後,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並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佈成績。考生若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答卷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保存,自命題科目答卷由招生單位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 復試

第四十七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要在復試中加強對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既要注重考生的學業知識,也要注重考生的專業能力素質和科研創新潛質,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試成績,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貫學業表現。

第四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明確復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以下簡稱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成績使用辦法、工作程序、組織管理、諮詢渠道等,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佈並嚴格執行。未提前公佈的復試錄取辦法一律無效。招生單位復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九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並公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國家分數線)。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以及有關照顧專業(指工學照顧專業、體育學、體育碩士,教育部將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社會發展需求、考生報考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下同)將單獨劃線。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應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分學科門類或學科專業的總成績、單科成績要求,下同)等。

(一)自主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國家分數線供招生單位參考。

(二)自主確定“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一般不高於本單位相應學科專業普通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該計劃接受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同等條件下服役時間長的考生優先錄取。

(三)自主確定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種情形外,招生單位須在國家分數線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復試比例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要求。

其中,經教育部批准的有關招生單位可直接自主劃定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報經屬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後方可公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佈執行。有關招生單位劃線工作要堅持質量為先、寧缺毋濫的原則,初試成績要求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選拔要求,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試科目均為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學科專業,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分數線。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考生初試總成績要求低於國家分數線的學科專業,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學科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

第五十一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等考試科目)成績略低於全國初試單科成績基本要求,但業務課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第一志願專業復試(以下簡稱破格復試)。

破格復試辦法、程序及相關考生名單須經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其中,破格復試辦法和程序要納入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一併提前對外公佈。破格復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

對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二條 復試採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提前公佈,進入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不少於各學科專業已公佈招生計劃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復試。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當嚴格採取人證識別及相關信息庫數據比對等措施,加強對考生的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不予復試。

第五十四條 招生單位復試試題管理工作應參照初試自命題有關工作要求進行,原則上應命制多套試題。復試期間要堅持並完善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等管理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考生應自覺遵守招生單位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復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招生單位復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跨學科專業報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試,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加試方式為筆試,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佈加試辦法。

第五十六條 招生單位須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和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復試中組織思想政治理論考試,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七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復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八條 如有必要,經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招生單位可以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八章 調劑

第五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第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時,可組織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單位接受所有考生(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調劑申請均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嚴禁通過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調劑申請。

第六十條 開展調劑的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本單位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規範制訂調劑工作辦法,並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網站公佈。

招生單位調劑工作辦法應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復試錄取辦法(含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諮詢渠道等信息,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等學術要求的,須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確保科學性。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並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願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單位要規範制訂調劑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不得將考生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畢業院校、提交調劑志願的時間先後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招生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調劑工作,統一審核院(係、所等)調劑細則、統一發佈調劑信息、統一監督巡查、統一審核調劑復試及錄取名單、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調劑辦法、調劑錄取名單的審核,及對調劑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第一志願報考下列專業(或專項計劃),應遵循相關調劑要求。

(一)報考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劑出同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工學照顧專業之間,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之間調劑,按本類照顧專業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執行。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遊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和調入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該7個專業學位。

(三)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報考條件,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對於“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和普通計劃之間的調劑,招生單位須嚴格按照調劑程序和要求組織,不得直接改變考生志願、調整計劃類型進行復試錄取。

(四)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佈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調劑申請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報考其他學科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五)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其他學科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劑到該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以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到該專項計劃。

(七)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第六十二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復試錄取情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和“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及時、準確發佈招生計劃餘額信息,為調劑考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諮詢答覆等服務保障工作。嚴禁招生單位任何工作人員和學生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發佈調劑信息。

招生單位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自主設定調劑系統持續時間、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等,並在時間安排上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於12小時,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後,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系統自動解除鎖定,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志願。

招生單位發佈需考生確認擬錄取或復試通知時,需充分考慮考生學習、工作、休息時間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給考生預留充裕的確認時間。對於沒有按時確認的考生,招生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逐一聯絡確認,不得簡單以“逾期不接受視為自行放棄”對待。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三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四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章 錄取

第六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屬地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管理和實施辦法,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同一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3%。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

第六十八條 對於擬錄取為定向就業的考生,招生單位須嚴格審核其定向就業合同,從嚴把握,並提前告知其相關就業政策等。

定向就業的考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産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確定擬錄取名單前,要全面開展錄取檢查,對報考資格、錄取條件、錄取程序等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七十二條 被錄取的新生(錄取資格無效的除外),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招生單位規定。經招生單位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納入招生單位錄取當年的招生計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考生擬錄取後組織進行。招生單位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要求,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五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

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招生信息公開公示,之後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所有招生信息,所有公開公示的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規定。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認真審核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

七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佈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辦法、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佈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和各學科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等。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佈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制、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宿情況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原則上招生單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章程應報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在復試、錄取階段(含調劑,下同),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統一公佈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各院(係、所等)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和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等信息;統一公示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説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對破格復試、報考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佈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説明。相關信息及材料需存檔備查,並明確責任人。

公示結束後,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註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七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暢通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絡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訴即辦機制,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二章 違規處理

第七十九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招生單位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教育引導考生遵章守紀、誠信考試。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佈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相關命題人員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考研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相關人員須向招生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並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三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四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覆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覆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 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有關研究生招生計劃管理、生均撥款、學費標準、獎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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