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 | 發文機關: |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
發文字號: | 2024年第43號 | 來 源: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質量監督 | 公文種類: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01日 |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
2024年第43號
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保障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安全,現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範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等。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産、銷售、進口。
市場監管總局將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依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託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託人可自願提前實施。
二、嚴格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各指定認證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對電動自行車實施認證,及時修訂完善認證實施規則,控制並驗證獲證産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産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獲證産品加大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力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認證委託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並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託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根據《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獲證産品被登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類別和範圍。自認證證書登出、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安全和認證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産、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聚焦認證質量,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依法查處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
四、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産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五、強化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管理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指導企業按照《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推動標準、認證的貫徹落實;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各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工作聯動,切實提升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水平。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
2024年第43號
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保障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安全,現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範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等。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産、銷售、進口。
市場監管總局將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依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託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託人可自願提前實施。
二、嚴格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各指定認證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對電動自行車實施認證,及時修訂完善認證實施規則,控制並驗證獲證産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産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獲證産品加大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力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認證委託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並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託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根據《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獲證産品被登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類別和範圍。自認證證書登出、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安全和認證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産、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聚焦認證質量,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依法查處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
四、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産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五、強化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管理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指導企業按照《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推動標準、認證的貫徹落實;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各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工作聯動,切實提升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水平。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