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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4〕72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4〕72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社會保險法要求,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兩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下簡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給予適當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第四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第六條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第八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第九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標準執行。

第十條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復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後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復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復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確定,可委託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在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並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第十三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社會保險法要求,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兩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下簡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給予適當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第四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第六條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第八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第九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標準執行。

第十條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復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後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復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復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確定,可委託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在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並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第十三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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