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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 發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關於推進鐵路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鐵集團)決定在鐵路旅客運輸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鐵集團所屬運輸企業、非控股合資公司以及地方鐵路企業(統稱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客票發售和預定系統辦理境內旅客運輸售票、退票、改簽業務時,可開具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屬於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旅客身份證件信息、行程信息、票價、二維碼等。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樣式見附件1。

三、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後兩位,第3-4位代表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開具渠道代碼,第6-20位代表業務順序編碼。

四、旅客在行程結束或支付退票、改簽費用後,可通過鐵路12306(包括網站和移動客戶端,下同)如實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鐵路運輸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信息等如實開具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五、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12306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交付給旅客。旅客可通過鐵路12306查詢、下載、打印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六、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鼓勵購買方收到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相關要求,實現對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全流程無紙化處理。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可報銷入賬,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不可重復開具。

七、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八、旅客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因購買方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鐵路運輸企業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一)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二)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後,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購買方已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後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鐵路運輸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原始憑證。

九、國鐵集團按規定向稅務部門上傳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信息,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以下簡稱稅務數字賬戶)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同步傳輸給購買方。購買方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等,也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旅客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個人票夾對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查詢、下載等。

十、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樣式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關於推進鐵路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鐵集團)決定在鐵路旅客運輸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鐵集團所屬運輸企業、非控股合資公司以及地方鐵路企業(統稱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客票發售和預定系統辦理境內旅客運輸售票、退票、改簽業務時,可開具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屬於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旅客身份證件信息、行程信息、票價、二維碼等。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樣式見附件1。

三、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後兩位,第3-4位代表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開具渠道代碼,第6-20位代表業務順序編碼。

四、旅客在行程結束或支付退票、改簽費用後,可通過鐵路12306(包括網站和移動客戶端,下同)如實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鐵路運輸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信息等如實開具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五、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12306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交付給旅客。旅客可通過鐵路12306查詢、下載、打印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六、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鼓勵購買方收到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相關要求,實現對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全流程無紙化處理。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可報銷入賬,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不可重復開具。

七、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八、旅客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因購買方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鐵路運輸企業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一)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二)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後,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購買方已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後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鐵路運輸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原始憑證。

九、國鐵集團按規定向稅務部門上傳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信息,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以下簡稱稅務數字賬戶)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同步傳輸給購買方。購買方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等,也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旅客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個人票夾對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查詢、下載等。

十、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樣式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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