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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財教〔2024〕188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標       題: 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財教〔2024〕188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31日

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教〔2024〕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加大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滿足學生貸款需求,減輕學生經濟負擔,現就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家助學貸款額度

自2024年秋季學期起,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16000元提高至不超過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20000元提高至不超過25000元。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

國家助學貸款額度調整後,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償、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以及基層就業學費補償、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0元。

二、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由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60個基點,調整為同期同檔次LPR減70個基點。對此前已簽訂的參考LPR的浮動利率國家助學貸款合同,承辦銀行可與貸款學生協商,將原合同利率調整為同期同檔次LPR減70個基點。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原政策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31日

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教〔2024〕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加大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滿足學生貸款需求,減輕學生經濟負擔,現就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家助學貸款額度

自2024年秋季學期起,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16000元提高至不超過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20000元提高至不超過25000元。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

國家助學貸款額度調整後,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償、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以及基層就業學費補償、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0元。

二、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由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60個基點,調整為同期同檔次LPR減70個基點。對此前已簽訂的參考LPR的浮動利率國家助學貸款合同,承辦銀行可與貸款學生協商,將原合同利率調整為同期同檔次LPR減70個基點。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原政策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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