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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郵政局
發文字號:   源: 國家郵政局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郵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 標       題: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郵政局
  • 發文字號:
  • 來       源:國家郵政局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郵政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各快遞企業總部:

現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郵政快遞業生産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郵件快件生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且未落實各層級各崗位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二)處理場所內建設、使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撬裝式加油裝置等儲油儲氣設施設備;

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處理場所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分揀作業重大事故隱患:

(一)傳送帶滾筒、托輥、皮帶分段接縫等人體能觸及到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位未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罩、防護欄、過渡板等安全防護裝置;

(二)分揀設備人員操作側未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急停裝置;

(三)易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等事故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場所內車輛作業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場內車輛傷害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未通過地面劃線或安裝隔離設備等方式劃分人行道與機動車道;

(二)對進入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道路的裝卸、接駁車輛未規劃指定行駛路線、指定停靠位置;

(三)對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人車交匯、裝卸、接駁等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據本標準判定並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七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生産安全教育培訓等郵政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對根據本標準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會同相關權責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國郵辦發〔2023〕24 號)同時廢止。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各快遞企業總部:

現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郵政快遞業生産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郵件快件生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産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且未落實各層級各崗位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二)處理場所內建設、使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撬裝式加油裝置等儲油儲氣設施設備;

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處理場所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分揀作業重大事故隱患:

(一)傳送帶滾筒、托輥、皮帶分段接縫等人體能觸及到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位未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罩、防護欄、過渡板等安全防護裝置;

(二)分揀設備人員操作側未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急停裝置;

(三)易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等事故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場所內車輛作業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場內車輛傷害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未通過地面劃線或安裝隔離設備等方式劃分人行道與機動車道;

(二)對進入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道路的裝卸、接駁車輛未規劃指定行駛路線、指定停靠位置;

(三)對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人車交匯、裝卸、接駁等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據本標準判定並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七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生産安全教育培訓等郵政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對根據本標準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會同相關權責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國郵辦發〔2023〕24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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