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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67號(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67號   源: 海關總署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 標       題: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67號(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67號
  • 來       源:海關總署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海關總署公告
2024年第167號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拓展跨境電商出口的部署,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就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産作業系統數據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五、其他事項

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5日

公告下載鏈結: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公告
2024年第167號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拓展跨境電商出口的部署,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就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産作業系統數據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五、其他事項

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5日

公告下載鏈結: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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