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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醫保發〔2024〕33號   源: 國家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 標       題: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醫保發〔2024〕33號
  • 來       源:國家醫保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7日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穩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4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以下簡稱《2024年藥品目錄》)。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藥品目錄落地執行工作

(一)及時切換新版藥品目錄。

《2024年藥品目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醫保發〔2023〕30號)同時廢止。各地要嚴格執行《2024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註、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調出的藥品按規定刪除,調整“備註”內容的藥品要更新支付範圍、支付標準等,同步做好藥品編碼數據庫與智慧監管子系統的對接,落實《2024年藥品目錄》管理要求,加強費用審核和基金監管。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5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過渡期內各統籌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銜接,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及時替換。

(二)規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管理。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包括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地方醫保部門確定。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産的,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優先配備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支持其臨床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4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由相關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確定相應支付標準後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保支付標準。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

《2024年藥品目錄》中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文件、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支付標準。

二、切實提升藥品供應保障水平

(一)做好新增藥品挂網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局要指導相關藥品企業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錄新增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的挂網工作。談判藥品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協議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挂網價格不得高於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二)積極推進新增藥品進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的有關要求納入協議。各地確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預算時,應充分考慮目錄調整因素。對目錄內填補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歷史數據難以反映實際費用的藥品,相關病例可特例單議或暫不納入DRG/DIP付費。鼓勵地方醫保部門組織醫療專家對目錄調整情況進行解讀,提高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目錄內新增藥品的了解。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原則上應于2025年2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保證臨床診療需求和參保患者合理用藥權益。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佔比為由影響藥品進院。

(三)完善“雙通道”藥品使用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提升“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要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延續性和待遇穩定性,原則上不得以談判藥品轉為常規目錄管理為由將其調出“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雙通道”處方流轉全流程監管,切實防範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嚴格按照《關於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備“雙通道”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雙通道”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紙質處方使用時間的,由統籌地區報省級醫保部門同意,並向國家醫保局備案,延長不超過3個月。

(四)加強目錄內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監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目錄內藥品配備情況監測機制,要以《2024年藥品目錄》為基礎,借助國家醫保信息平臺、藥品追溯碼、醫保藥品雲平臺等渠道,收集、完善、維護本行政區域內醫保藥品配備、流通、使用信息,加強對轄區內醫保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的精細化管理。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定期上報國家醫保局,協助建立國家、省、市三級醫保目錄藥品運行監測、評估體系,並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銜接,對於臨床價值不高,長期沒有生産、使用,無法保障有效供應的藥品,在今後目錄調整中重點考慮調出。持續做好本地區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工作,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4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況,進一步加強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規範性,確保數據全面、真實、準確。相關企業應當按照醫保部門要求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調配機制,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和患者臨床用藥需求。

三、進一步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的有效銜接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發展“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營造“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有效銜接的氛圍。積極支持“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設計新産品或者更新賠付範圍,與基本醫保補充結合,更好滿足患者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進醫院,實現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

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進一步優化規則,細化標準,完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等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程序,嚴格把好準入關。要做好省級增補藥品對基金支出影響測算和評估,加強對基金實際支付情況的監測,確保對基金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堅決維護基金安全。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2024年藥品目錄》落地過程中,各地醫保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新聞宣傳和政策解讀,加強對醫務人員、經辦人員培訓,及時回應患者和社會關切,營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藥品目錄落地的良好氛圍。各地遇有目錄品種界定、説明書或支付範圍理解等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pdf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11月27日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穩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4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以下簡稱《2024年藥品目錄》)。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藥品目錄落地執行工作

(一)及時切換新版藥品目錄。

《2024年藥品目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醫保發〔2023〕30號)同時廢止。各地要嚴格執行《2024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註、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調出的藥品按規定刪除,調整“備註”內容的藥品要更新支付範圍、支付標準等,同步做好藥品編碼數據庫與智慧監管子系統的對接,落實《2024年藥品目錄》管理要求,加強費用審核和基金監管。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5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過渡期內各統籌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銜接,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及時替換。

(二)規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管理。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包括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地方醫保部門確定。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産的,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優先配備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支持其臨床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4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由相關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確定相應支付標準後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保支付標準。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

《2024年藥品目錄》中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文件、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支付標準。

二、切實提升藥品供應保障水平

(一)做好新增藥品挂網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局要指導相關藥品企業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錄新增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的挂網工作。談判藥品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協議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挂網價格不得高於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二)積極推進新增藥品進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的有關要求納入協議。各地確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預算時,應充分考慮目錄調整因素。對目錄內填補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歷史數據難以反映實際費用的藥品,相關病例可特例單議或暫不納入DRG/DIP付費。鼓勵地方醫保部門組織醫療專家對目錄調整情況進行解讀,提高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目錄內新增藥品的了解。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原則上應于2025年2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保證臨床診療需求和參保患者合理用藥權益。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佔比為由影響藥品進院。

(三)完善“雙通道”藥品使用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提升“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要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延續性和待遇穩定性,原則上不得以談判藥品轉為常規目錄管理為由將其調出“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雙通道”處方流轉全流程監管,切實防範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嚴格按照《關於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備“雙通道”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雙通道”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紙質處方使用時間的,由統籌地區報省級醫保部門同意,並向國家醫保局備案,延長不超過3個月。

(四)加強目錄內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監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目錄內藥品配備情況監測機制,要以《2024年藥品目錄》為基礎,借助國家醫保信息平臺、藥品追溯碼、醫保藥品雲平臺等渠道,收集、完善、維護本行政區域內醫保藥品配備、流通、使用信息,加強對轄區內醫保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的精細化管理。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定期上報國家醫保局,協助建立國家、省、市三級醫保目錄藥品運行監測、評估體系,並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銜接,對於臨床價值不高,長期沒有生産、使用,無法保障有效供應的藥品,在今後目錄調整中重點考慮調出。持續做好本地區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工作,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4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況,進一步加強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規範性,確保數據全面、真實、準確。相關企業應當按照醫保部門要求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調配機制,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藥品採購和患者臨床用藥需求。

三、進一步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的有效銜接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發展“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營造“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有效銜接的氛圍。積極支持“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設計新産品或者更新賠付範圍,與基本醫保補充結合,更好滿足患者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惠民保”等商業健康保險進醫院,實現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

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進一步優化規則,細化標準,完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等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程序,嚴格把好準入關。要做好省級增補藥品對基金支出影響測算和評估,加強對基金實際支付情況的監測,確保對基金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堅決維護基金安全。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2024年藥品目錄》落地過程中,各地醫保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新聞宣傳和政策解讀,加強對醫務人員、經辦人員培訓,及時回應患者和社會關切,營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藥品目錄落地的良好氛圍。各地遇有目錄品種界定、説明書或支付範圍理解等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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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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