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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自然資源部
發文字號: 自然資發〔2024〕289號   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礦産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 標       題: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自然資源部
  • 發文字號:自然資發〔2024〕289號
  • 來       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礦産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4〕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産資源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礦産資源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礦産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礦産資源法》實施30多年來,對於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礦産資源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礦産資源法》進行全面修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礦産資源法》修訂工作指明了方向。新《礦産資源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立了我國礦産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制度體系是礦産資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在我國礦業法治史和礦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礦産資源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自然資源領域的生動實踐,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國家礦産資源安全、推動礦産資源管理法治化、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新《礦産資源法》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紮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準確把握新《礦産資源法》的精神實質

新《礦産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國家礦産資源安全保障、礦業權配置方式、礦業權登記性質、礦業用地、礦區生態修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創新性制度規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把握新《礦産資源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重大制度,不斷提高礦産資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新《礦産資源法》強化了礦産資源安全保障。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資源等重點領域安全保障能力是新《礦産資源法》的首要目標。新《礦産資源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産資源安全保障體系,將“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確立為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促進礦産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産;建立戰略性礦産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強化礦産資源儲備和應急,構建産品儲備、産能儲備和産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産資源儲備體系;積極開展礦産資源領域國際合作,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二)新《礦産資源法》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是礦業權管理的重要環節。新《礦産資源法》首次將多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實現了礦業權配置方式由申請審批到全面競爭性出讓為主的根本性轉變。新《礦産資源法》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在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同時,也授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礦業權作出例外規定。

(三)新《礦産資源法》創設了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為了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産資源法》落實《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首次建立了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明確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現了礦業權登記由“審批登記”到“物權登記”的根本性轉變。為了兼顧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的行政管制,新《礦産資源法》建立了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許可制度,明確礦業權人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採作業前,應當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採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四)新《礦産資源法》構建了多元化礦業用地保障機制。新《礦産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首次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為破除多年來困擾礦山企業用地難的問題明確法律路徑。新《礦産資源法》明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考慮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用地實際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露天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佔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採、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臨時使用土地;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用地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五)新《礦産資源法》建立了全面系統的礦區生態修複製度。新《礦産資源法》首次設立礦區生態修復專章,對礦區生態修復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等作出規定,強化採礦權人的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實現了相關制度由零星分散的生態保護規定到集成性生態修複製度的根本性轉變。新《礦産資源法》大力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明確勘查、開採礦産資源應當採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工藝、設備、技術;開採礦産資源應當避免、減少對礦區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態系統的破壞;鼓勵、支持綠色勘查,將綠色礦山建設上升為法律規定。

(六)新《礦産資源法》強化了監督和執法。新《礦産資源法》首次設立“監督管理”專章,對強化礦産資源監督執法作出多項制度創新,明確了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礦産資源督察的法律依據;明確了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賦予礦産資源執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加大對礦産資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未經批准擅自壓覆戰略性礦産資源、採礦權人不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三、正確履行礦産資源管理法定職責

正確履行新《礦産資源法》規定的礦産資源管理職責,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産資源管理改革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思想觀念,結合實際情況,正確履行礦産資源管理法定職責。

(一)統籌處理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關係,切實做好礦産資源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立足國內,加強礦産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産。堅持保障基礎的礦産品供應和價格穩定,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堅持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堅持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資源,提升礦産資源的利用效率。堅持探産供儲銷統籌和銜接,保障資源安全穩定供應和高效利用。

(二)統籌處理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可供出讓的探礦權區塊來源,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及時安排出讓。根據礦業權出讓權限,兼顧公平和效率,綜合運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構建以競爭性出讓方式為主體,多種出讓方式為補充的礦業權出讓制度。對於地質工作程度低、成礦地質條件複雜、找礦難度大、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要求高、資源儲量規模大型,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別要求的勘查開採區塊,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科學合理設置招標條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加強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統籌安排,優化礦業權出讓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統籌處理好物權保護和行政管理的關係,對礦業權實行物權登記的同時,將勘查開採許可作為重要抓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礦業權登記相關制度和登記規則。在礦業權登記簿、礦業權證書、礦業權登記系統等方面做好與不動産統一登記的銜接,充分體現礦業權登記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標準、技術規範,優化勘查方案和開採方案,做好礦業權證和勘查開採許可證的有效銜接,整合審批系統,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按照“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的原則,做好新舊證書的銜接,確保新《礦産資源法》實施前已經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得強制要求更換證書。需要換發新證的,要簡化換證程序,提高換證效率。

(四)統籌處理好礦業用地和耕地保護的關係,在解決礦業用地問題的同時,兼顧耕地保護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合理規劃礦業用地規模和佈局;紮實開展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對擬設礦業權禁止、限制區域進行核查,明確後續辦理用礦、用地手續相關要求;爭取保障採礦用地計劃指標,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優化採礦用地審批程序,提高用地審批效率。歷史遺留的礦業用地問題要建立長效機制,逐步分類解決。

(五)統籌處理好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和生態保護的關係,落實礦區生態修複製度。建立健全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生態修復費用管理、生態修復驗收、生態修復技術規範等制度規定,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部門間協同配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積極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提高礦業企業、社會公眾對礦區生態修復的認同感和責任感。

四、紮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實施準備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新《礦産資源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保障,抓好教育培訓,做好制度銜接,開展清理工作,加強信息化保障,確保新《礦産資源法》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齊心協力、協調配合、認真履責,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産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要求落到實處。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第一責任人職責,牽頭制定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方案,部署協調督辦有關工作。礦政管理機構要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具體工作,法治機構做好配合。

(二)抓好教育培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學習新《礦産資源法》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關於自然資源工作論述摘編》相結合,有序組織開展新《礦産資源法》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將新《礦産資源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納入領導幹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各地要分期分批組織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和市、縣黨政領導幹部開展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專題培訓,通過宣講授課、釋義讀本、知識問答等形式向礦業企業、地勘單位、礦區群眾等開展精準普法,持續提升自然資源系統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産資源的能力水平,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管礦、合法用礦”的良好氛圍。

(三)做好制度銜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礦産資源法》修訂為契機,全面梳理礦産資源管理領域配套規定,切實做好制度銜接,確保新《礦産資源法》中規定的各項新制度落實落細。要加快構建以新《礦産資源法》為綱領,以《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為支撐,相關配套規章為補充的礦産資源法律法規體系。部層面要加快推進《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礦業權登記、勘查開採許可、礦業權出讓轉讓等有關配套規定,確保新《礦産資源法》各項制度有安排、有銜接、可操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儘快完成新《礦産資源法》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新《礦産資源法》的各項制度措施,配合做好《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及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積極建言獻策,提供實踐經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完善地方礦産資源管理制度體系。

(四)開展清理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照新《礦産資源法》規定,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並按照部署提出對法規規章的修改意見建議。部層面要對部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開展全面清理,配合立法機關對涉及礦産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進行清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並積極配合本省(區、市)人大和政府,做好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清理,確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五)加強信息化保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化支撐力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準備。部機關相關司局要整合礦業權審批系統等各類礦業權信息系統,建立全國礦産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做好礦業權登記系統與不動産登記系統的銜接。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配合開展工作,研究完善礦業權信息系統改造升級,加強數據共享,以及與部礦業權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新《礦産資源法》的貫徹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上下聯動、形成合力,把貫徹實施好新《礦産資源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新《礦産資源法》確立的各項重大制度落實到位。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
2024年12月19日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4〕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産資源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礦産資源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礦産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礦産資源法》實施30多年來,對於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礦産資源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礦産資源法》進行全面修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礦産資源法》修訂工作指明了方向。新《礦産資源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立了我國礦産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制度體系是礦産資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在我國礦業法治史和礦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礦産資源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自然資源領域的生動實踐,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國家礦産資源安全、推動礦産資源管理法治化、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新《礦産資源法》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紮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準確把握新《礦産資源法》的精神實質

新《礦産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國家礦産資源安全保障、礦業權配置方式、礦業權登記性質、礦業用地、礦區生態修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創新性制度規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把握新《礦産資源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重大制度,不斷提高礦産資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新《礦産資源法》強化了礦産資源安全保障。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資源等重點領域安全保障能力是新《礦産資源法》的首要目標。新《礦産資源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産資源安全保障體系,將“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確立為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促進礦産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産;建立戰略性礦産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強化礦産資源儲備和應急,構建産品儲備、産能儲備和産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産資源儲備體系;積極開展礦産資源領域國際合作,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二)新《礦産資源法》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是礦業權管理的重要環節。新《礦産資源法》首次將多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實現了礦業權配置方式由申請審批到全面競爭性出讓為主的根本性轉變。新《礦産資源法》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在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同時,也授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礦業權作出例外規定。

(三)新《礦産資源法》創設了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為了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産資源法》落實《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首次建立了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明確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現了礦業權登記由“審批登記”到“物權登記”的根本性轉變。為了兼顧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的行政管制,新《礦産資源法》建立了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許可制度,明確礦業權人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採作業前,應當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採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四)新《礦産資源法》構建了多元化礦業用地保障機制。新《礦産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首次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為破除多年來困擾礦山企業用地難的問題明確法律路徑。新《礦産資源法》明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考慮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用地實際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露天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佔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採、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臨時使用土地;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用地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五)新《礦産資源法》建立了全面系統的礦區生態修複製度。新《礦産資源法》首次設立礦區生態修復專章,對礦區生態修復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等作出規定,強化採礦權人的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實現了相關制度由零星分散的生態保護規定到集成性生態修複製度的根本性轉變。新《礦産資源法》大力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明確勘查、開採礦産資源應當採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工藝、設備、技術;開採礦産資源應當避免、減少對礦區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態系統的破壞;鼓勵、支持綠色勘查,將綠色礦山建設上升為法律規定。

(六)新《礦産資源法》強化了監督和執法。新《礦産資源法》首次設立“監督管理”專章,對強化礦産資源監督執法作出多項制度創新,明確了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礦産資源督察的法律依據;明確了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賦予礦産資源執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加大對礦産資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未經批准擅自壓覆戰略性礦産資源、採礦權人不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三、正確履行礦産資源管理法定職責

正確履行新《礦産資源法》規定的礦産資源管理職責,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産資源管理改革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思想觀念,結合實際情況,正確履行礦産資源管理法定職責。

(一)統籌處理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關係,切實做好礦産資源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立足國內,加強礦産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産。堅持保障基礎的礦産品供應和價格穩定,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堅持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堅持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資源,提升礦産資源的利用效率。堅持探産供儲銷統籌和銜接,保障資源安全穩定供應和高效利用。

(二)統籌處理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可供出讓的探礦權區塊來源,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及時安排出讓。根據礦業權出讓權限,兼顧公平和效率,綜合運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構建以競爭性出讓方式為主體,多種出讓方式為補充的礦業權出讓制度。對於地質工作程度低、成礦地質條件複雜、找礦難度大、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要求高、資源儲量規模大型,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別要求的勘查開採區塊,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科學合理設置招標條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加強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統籌安排,優化礦業權出讓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統籌處理好物權保護和行政管理的關係,對礦業權實行物權登記的同時,將勘查開採許可作為重要抓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礦業權登記相關制度和登記規則。在礦業權登記簿、礦業權證書、礦業權登記系統等方面做好與不動産統一登記的銜接,充分體現礦業權登記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標準、技術規範,優化勘查方案和開採方案,做好礦業權證和勘查開採許可證的有效銜接,整合審批系統,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按照“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的原則,做好新舊證書的銜接,確保新《礦産資源法》實施前已經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得強制要求更換證書。需要換發新證的,要簡化換證程序,提高換證效率。

(四)統籌處理好礦業用地和耕地保護的關係,在解決礦業用地問題的同時,兼顧耕地保護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合理規劃礦業用地規模和佈局;紮實開展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對擬設礦業權禁止、限制區域進行核查,明確後續辦理用礦、用地手續相關要求;爭取保障採礦用地計劃指標,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優化採礦用地審批程序,提高用地審批效率。歷史遺留的礦業用地問題要建立長效機制,逐步分類解決。

(五)統籌處理好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和生態保護的關係,落實礦區生態修複製度。建立健全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生態修復費用管理、生態修復驗收、生態修復技術規範等制度規定,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部門間協同配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積極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提高礦業企業、社會公眾對礦區生態修復的認同感和責任感。

四、紮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實施準備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新《礦産資源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保障,抓好教育培訓,做好制度銜接,開展清理工作,加強信息化保障,確保新《礦産資源法》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齊心協力、協調配合、認真履責,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産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要求落到實處。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第一責任人職責,牽頭制定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方案,部署協調督辦有關工作。礦政管理機構要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具體工作,法治機構做好配合。

(二)抓好教育培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學習新《礦産資源法》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關於自然資源工作論述摘編》相結合,有序組織開展新《礦産資源法》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將新《礦産資源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納入領導幹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各地要分期分批組織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和市、縣黨政領導幹部開展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的專題培訓,通過宣講授課、釋義讀本、知識問答等形式向礦業企業、地勘單位、礦區群眾等開展精準普法,持續提升自然資源系統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産資源的能力水平,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管礦、合法用礦”的良好氛圍。

(三)做好制度銜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礦産資源法》修訂為契機,全面梳理礦産資源管理領域配套規定,切實做好制度銜接,確保新《礦産資源法》中規定的各項新制度落實落細。要加快構建以新《礦産資源法》為綱領,以《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為支撐,相關配套規章為補充的礦産資源法律法規體系。部層面要加快推進《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礦業權登記、勘查開採許可、礦業權出讓轉讓等有關配套規定,確保新《礦産資源法》各項制度有安排、有銜接、可操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儘快完成新《礦産資源法》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新《礦産資源法》的各項制度措施,配合做好《礦産資源法實施條例》及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積極建言獻策,提供實踐經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完善地方礦産資源管理制度體系。

(四)開展清理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照新《礦産資源法》規定,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並按照部署提出對法規規章的修改意見建議。部層面要對部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開展全面清理,配合立法機關對涉及礦産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進行清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並積極配合本省(區、市)人大和政府,做好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清理,確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五)加強信息化保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化支撐力度,做好新《礦産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準備。部機關相關司局要整合礦業權審批系統等各類礦業權信息系統,建立全國礦産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做好礦業權登記系統與不動産登記系統的銜接。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配合開展工作,研究完善礦業權信息系統改造升級,加強數據共享,以及與部礦業權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新《礦産資源法》的貫徹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上下聯動、形成合力,把貫徹實施好新《礦産資源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新《礦産資源法》確立的各項重大制度落實到位。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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