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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發文字號: 人社廳發〔2024〕60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 發文字號:人社廳發〔2024〕60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防範基金風險,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審核效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持續推進失業保險金申請“提速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需審核完畢,審核不通過的要及時準確向失業人員説明原因及處置方式。失業人員再次申請的,經辦機構應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優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積極推進失業保險金申請與失業登記集成辦理。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保險金申請後,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法定條件但尚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信息推送至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登記的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經辦機構推送的人員信息後,要在規定時限內儘快為其辦理失業登記,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反饋結果。

三、強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強大齡失業人員保障,做好過渡人員政策銜接。對2024年12月31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含續發)人員,領金期滿(核定續發)時距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以下簡稱改革)實施後的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年,但距改革實施前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改革實施前法定退休年齡,待遇期滿後不再次續發。

四、明確代繳方式。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對已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等原因導致無法統一辦理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告知原因,並經本人申請,向其支付領金期間未成功代繳但本人已實際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支付金額不得高於當地代繳標準;個人實際繳納費用低於當地代繳標準的,按實際支付。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稅務、醫保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經辦流程。

五、妥善處理爭議。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認定停保原因為本人意願主動離職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請並能證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經辦機構應據實重新核實認定,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

六、加強證書審核。參保企業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持證申請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經辦機構要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方式進行審核,要確保證崗相適,相關證書應在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可查詢。經辦機構要通過信息化手段,對技能提升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分析,發現補貼發放金額快速上升等異常情況及時預警。發現同一職業技能評價機構短期內集中發放證書、參保地或領金地以外所獲證書領取技能提升補貼等疑似違規情形的,應及時聯絡職業技能鑒定部門重點核查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七、加強風險防控。各地要持續做好基金風險防控工作,嚴肅查處騙取套取、虛報冒領、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同一用人單位職工集中離職申領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佔用人單位參保總人數比例過高、連續繳費不足3個月申領失業保險金、跨省重復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形,及時設置風控規則並嵌入系統,觸發高危風險時及時提醒並開展核查。不法仲介機構招攬失業人員短期參保騙領失業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罰款,涉嫌欺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八、暢通申訴渠道。各級經辦機構要依託綜合窗口、崗位或12333人社諮詢熱線,高效受理失業保險金申請服務諮詢、投訴、建議和在線辦理指導等訴求,建立“接訴即辦”機制,及時了解問題建議並妥善處置。鼓勵各地結合實際設置失業保險業務“辦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崗位,持續提升服務效能。

各地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行動,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優化經辦流程,強化部門聯動,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動待遇直達快享,切實提高參保職工和失業人員獲得感和滿意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防範基金風險,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審核效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持續推進失業保險金申請“提速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需審核完畢,審核不通過的要及時準確向失業人員説明原因及處置方式。失業人員再次申請的,經辦機構應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優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積極推進失業保險金申請與失業登記集成辦理。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保險金申請後,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法定條件但尚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信息推送至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登記的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經辦機構推送的人員信息後,要在規定時限內儘快為其辦理失業登記,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反饋結果。

三、強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強大齡失業人員保障,做好過渡人員政策銜接。對2024年12月31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含續發)人員,領金期滿(核定續發)時距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以下簡稱改革)實施後的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年,但距改革實施前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改革實施前法定退休年齡,待遇期滿後不再次續發。

四、明確代繳方式。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對已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等原因導致無法統一辦理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告知原因,並經本人申請,向其支付領金期間未成功代繳但本人已實際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支付金額不得高於當地代繳標準;個人實際繳納費用低於當地代繳標準的,按實際支付。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稅務、醫保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經辦流程。

五、妥善處理爭議。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認定停保原因為本人意願主動離職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請並能證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經辦機構應據實重新核實認定,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

六、加強證書審核。參保企業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持證申請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經辦機構要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方式進行審核,要確保證崗相適,相關證書應在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可查詢。經辦機構要通過信息化手段,對技能提升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分析,發現補貼發放金額快速上升等異常情況及時預警。發現同一職業技能評價機構短期內集中發放證書、參保地或領金地以外所獲證書領取技能提升補貼等疑似違規情形的,應及時聯絡職業技能鑒定部門重點核查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七、加強風險防控。各地要持續做好基金風險防控工作,嚴肅查處騙取套取、虛報冒領、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同一用人單位職工集中離職申領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佔用人單位參保總人數比例過高、連續繳費不足3個月申領失業保險金、跨省重復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形,及時設置風控規則並嵌入系統,觸發高危風險時及時提醒並開展核查。不法仲介機構招攬失業人員短期參保騙領失業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罰款,涉嫌欺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八、暢通申訴渠道。各級經辦機構要依託綜合窗口、崗位或12333人社諮詢熱線,高效受理失業保險金申請服務諮詢、投訴、建議和在線辦理指導等訴求,建立“接訴即辦”機制,及時了解問題建議並妥善處置。鼓勵各地結合實際設置失業保險業務“辦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崗位,持續提升服務效能。

各地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行動,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優化經辦流程,強化部門聯動,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動待遇直達快享,切實提高參保職工和失業人員獲得感和滿意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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