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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5〕1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4日
  • 標       題: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關稅〔2025〕1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4日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5〕1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擴大政策效應,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機器零件等297項商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具體範圍見附件。 

二、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三條所列維修情形,增加如下內容: 

用於維修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進口的“零關稅”遊艇、自用生産設備(含相關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未徵得海關同意並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四條修改為: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産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轉讓。因企業依法破産等原因,確需轉讓“零關稅”原輔料的,轉讓前應徵得海關同意並辦理補繳稅款等手續。其中,“零關稅”原輔料轉讓給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轉讓時,需補繳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上述轉讓行為,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及加工製造的貨物出口,按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四、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有關規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增補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4日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5〕1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擴大政策效應,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機器零件等297項商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具體範圍見附件。 

二、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三條所列維修情形,增加如下內容: 

用於維修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進口的“零關稅”遊艇、自用生産設備(含相關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未徵得海關同意並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四條修改為: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産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轉讓。因企業依法破産等原因,確需轉讓“零關稅”原輔料的,轉讓前應徵得海關同意並辦理補繳稅款等手續。其中,“零關稅”原輔料轉讓給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轉讓時,需補繳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上述轉讓行為,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及加工製造的貨物出口,按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四、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有關規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增補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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