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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的通知 發文機關: 退役軍人事務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發文字號: 退役軍人部發〔2025〕6號   源: 退役軍人事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 標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的通知
  • 發文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 發文字號:退役軍人部發〔2025〕6號
  • 來       源:退役軍人事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0日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教育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著力解決退役軍人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提高退役軍人的獲得感幸福感榮譽感,現將《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退役軍人事務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9〕62號)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困難退役軍人是指因服役期間致殘、患有嚴重疾病、長期失業、舊傷復發、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第三條  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綜合考慮退役軍人生活困難程度、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和現實表現,確定相應的幫扶順序,發放幫扶資金物資防止搞平均主義。同等困難條件下向參戰、獲得功勳榮譽表彰、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人傾斜,樹立服役貢獻越大、關愛幫扶越好的鮮明導向。優軍優撫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地提供逐步調整為常住地提供。

第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每年與民政部進行1次數據比對,由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摸排核實後,納入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確保幫扶援助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五條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通過日常走訪、定期摸排等方式,準確把握困難退役軍人思想動態、生活情況和家庭狀況,摸清急難愁盼問題,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對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經常性上門走訪,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作為民生實事的重要內容,對各類困難事項實行臺賬式、清單化管理。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其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重病重殘的,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範圍。落實優待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等有關政策規定,用足用好社會救助政策。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指導轄區醫療機構對一時無力承擔醫療費用且符合幫扶援助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實行免除住院押金等舉措。

醫療保障部門對納入低保、特困、返貧致貧人口範圍的退役軍人實施大病保險降低起付標準、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支付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經三重制度保障後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按規定給予傾斜救助。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積極發揮優撫醫院、光榮院作用,整合醫療資源,接收或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為困難退役軍人健康體檢適當減免費用。

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産品。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公租房保障、農村危房改造中,結合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所作貢獻和參戰、立功、傷殘退役軍人住房實際需求,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優先保障範圍。

第九條  每年秋季開學前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有入學子女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進行全面走訪,通過現金、實物幫扶等形式,讓其家庭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溫暖。

教育部門及有關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子女給予教育資助,保障其基本學習需要,確保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現退役軍人突發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變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後,及時開展走訪慰問。對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後仍有困難的,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合理安排資金加強對困難退役軍人的幫扶援助。

加強對幫扶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細化幫扶對象標準,規範幫扶審批、資金支付程序,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過專項行動實施、項目活動支撐、物資服務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學、照料護理、社會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服務,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第十四條  加強區域協作,集中資源力量,推動信息數據共通、公益資源共用、幫扶項目共創、幫扶服務共享,常態化開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學、受災家庭幫扶等項目,探索建立異地幫扶機制,協同幫助解決困難退役軍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協會效應,注重發揮老齡協會和殘聯、婦聯以及老年協會等作用,帶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送去關愛尊崇和專業化社會服務。

廣泛開展愛心企業、個人特別是退役軍人創辦企業、“兵支書”等,與困難退役軍人“結對子”活動,提供就業幫扶、技能培訓、生活照料、養老服務等。

第十六條  本規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行政策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教育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著力解決退役軍人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提高退役軍人的獲得感幸福感榮譽感,現將《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規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退役軍人事務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9〕62號)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困難退役軍人是指因服役期間致殘、患有嚴重疾病、長期失業、舊傷復發、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第三條  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綜合考慮退役軍人生活困難程度、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和現實表現,確定相應的幫扶順序,發放幫扶資金物資防止搞平均主義。同等困難條件下向參戰、獲得功勳榮譽表彰、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人傾斜,樹立服役貢獻越大、關愛幫扶越好的鮮明導向。優軍優撫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地提供逐步調整為常住地提供。

第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每年與民政部進行1次數據比對,由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摸排核實後,納入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確保幫扶援助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五條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通過日常走訪、定期摸排等方式,準確把握困難退役軍人思想動態、生活情況和家庭狀況,摸清急難愁盼問題,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對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經常性上門走訪,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作為民生實事的重要內容,對各類困難事項實行臺賬式、清單化管理。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其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重病重殘的,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範圍。落實優待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等有關政策規定,用足用好社會救助政策。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指導轄區醫療機構對一時無力承擔醫療費用且符合幫扶援助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實行免除住院押金等舉措。

醫療保障部門對納入低保、特困、返貧致貧人口範圍的退役軍人實施大病保險降低起付標準、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支付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經三重制度保障後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按規定給予傾斜救助。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積極發揮優撫醫院、光榮院作用,整合醫療資源,接收或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為困難退役軍人健康體檢適當減免費用。

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産品。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公租房保障、農村危房改造中,結合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所作貢獻和參戰、立功、傷殘退役軍人住房實際需求,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優先保障範圍。

第九條  每年秋季開學前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有入學子女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進行全面走訪,通過現金、實物幫扶等形式,讓其家庭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溫暖。

教育部門及有關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子女給予教育資助,保障其基本學習需要,確保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現退役軍人突發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變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後,及時開展走訪慰問。對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後仍有困難的,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合理安排資金加強對困難退役軍人的幫扶援助。

加強對幫扶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細化幫扶對象標準,規範幫扶審批、資金支付程序,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過專項行動實施、項目活動支撐、物資服務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學、照料護理、社會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服務,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第十四條  加強區域協作,集中資源力量,推動信息數據共通、公益資源共用、幫扶項目共創、幫扶服務共享,常態化開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學、受災家庭幫扶等項目,探索建立異地幫扶機制,協同幫助解決困難退役軍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協會效應,注重發揮老齡協會和殘聯、婦聯以及老年協會等作用,帶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送去關愛尊崇和專業化社會服務。

廣泛開展愛心企業、個人特別是退役軍人創辦企業、“兵支書”等,與困難退役軍人“結對子”活動,提供就業幫扶、技能培訓、生活照料、養老服務等。

第十六條  本規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行政策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