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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民發〔2024〕76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 標       題: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民發〔2024〕76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金融監管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2月18日

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促進慈善信託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備案的慈善信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慈善信託文件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信託財産,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四條 慈善信託支出是指開展慈善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託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第五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為資金財産的慈善信託,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産高於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0萬元高於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凈資産低於500萬元高於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六。

計算該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産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産。

第六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為股權(股票)、不動産等非資金財産的慈善信託,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資金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規定所稱資金總收入,是指非資金信託財産産生的分紅、租金等扣除必要稅費後的總收入。

計算該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資金總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資金總收入。

第七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既有資金財産又有非資金財産的,資金財産和非資金財産應當分別記賬核算,年度支出標準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慈善信託的管理費用是指下列費用:

(一)向受託人支付的信託報酬;

(二)向監察人支付的報酬;

(三)為保管慈善信託財産發生的費用;

(四)為管理、處分慈善信託財産聘請仲介機構發生的費用;

(五)慈善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慈善信託的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産高於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一;

(二)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0萬元高於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一點五;

(三)上年末凈資産低於500萬元高於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二;

(四)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三。

第十條 慈善信託的年度管理費用低於一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條 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比例或者數額。

第十二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將每個慈善信託的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分別計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實為依據,如實核算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不得虛增慈善信託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將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作為慈善信託年度報告的內容,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規定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

第十五條 民政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根據慈善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信託公司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信託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備案的慈善信託,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設置2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可以按照慈善信託文件的約定執行,過渡期滿後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金融監管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2月18日

關於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促進慈善信託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備案的慈善信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慈善信託文件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信託財産,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四條 慈善信託支出是指開展慈善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託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開展慈善活動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第五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為資金財産的慈善信託,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産高於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0萬元高於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凈資産低於500萬元高於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六。

計算該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産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産。

第六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為股權(股票)、不動産等非資金財産的慈善信託,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年資金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規定所稱資金總收入,是指非資金信託財産産生的分紅、租金等扣除必要稅費後的總收入。

計算該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資金總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資金總收入。

第七條 上年末信託財産既有資金財産又有非資金財産的,資金財産和非資金財産應當分別記賬核算,年度支出標準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慈善信託的管理費用是指下列費用:

(一)向受託人支付的信託報酬;

(二)向監察人支付的報酬;

(三)為保管慈善信託財産發生的費用;

(四)為管理、處分慈善信託財産聘請仲介機構發生的費用;

(五)慈善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慈善信託的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産高於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一;

(二)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0萬元高於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一點五;

(三)上年末凈資産低於500萬元高於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二;

(四)上年末凈資産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管理費用不得高於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三。

第十條 慈善信託的年度管理費用低於一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條 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比例或者數額。

第十二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將每個慈善信託的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分別計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實為依據,如實核算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不得虛增慈善信託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將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作為慈善信託年度報告的內容,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規定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

第十五條 民政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根據慈善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信託公司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信託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備案的慈善信託,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設置2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可以按照慈善信託文件的約定執行,過渡期滿後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