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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金規〔2025〕4號   源: 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 標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金融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金規〔2025〕4號
  • 來       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8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5〕4號

各金融監管局:

為落實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中關於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二、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業務適用審批制。

三、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並在開辦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交業務規劃、風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信息系統建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的書面材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借記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在管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後,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並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並在開辦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港澳銀行內地分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參照執行《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關於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請開辦。在管理行獲准開辦信用卡業務後,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並確保其他擬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他分行開辦信用卡業務,並在授權後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當滿足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信用卡業務所需的材料後,方可開辦信用卡業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五、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並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報告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審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條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申請。

管理行在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之後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開辦借記卡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適用審批制,分別適用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

六、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切實履行統籌管理職責,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

七、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銀行卡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18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5〕4號

各金融監管局:

為落實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中關於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二、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業務適用審批制。

三、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並在開辦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交業務規劃、風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信息系統建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的書面材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借記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在管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後,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並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並在開辦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港澳銀行內地分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參照執行《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關於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請開辦。在管理行獲准開辦信用卡業務後,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並確保其他擬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他分行開辦信用卡業務,並在授權後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當滿足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信用卡業務所需的材料後,方可開辦信用卡業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五、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並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報告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審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條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申請。

管理行在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之後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開辦借記卡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適用審批制,分別適用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

六、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切實履行統籌管理職責,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

七、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銀行卡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