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金髮〔2025〕9號   源: 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 標       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金融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金髮〔2025〕9號
  • 來       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髮〔2025〕9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産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2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髮〔2025〕9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産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