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 標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5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有關汽車企業和單位:

為落實《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關於試行汽車安全沙盒監管制度的通告》《關於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進一步做好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軟體在線升級(以下稱OTA升級)功能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以下簡稱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規範汽車生産企業OTA升級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部署和《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管理協同,落實汽車生産企業生産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和召回管理,進一步規範汽車生産企業OTA升級活動,提升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水平,維護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技術規範應用,推動汽車産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一)強化企業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汽車生産企業應當主動履行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根據《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詳見附件1),加強與研發生産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及開展OTA升級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建設。企業要對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及OTA升級活動開展充分的測試驗證,明確系統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確保控制策略合理,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確保在開發、生産、運行等階段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斷提升産品功能、性能和質量安全水平。

(二)細化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在車輛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表中,補充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詳見附件2)。補充增加的技術參數,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産品準入和生産一致性管理,並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保障汽車産品缺陷調查和召回管理順利實施。企業申報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應當完整、準確填報有關技術參數,涉及産品功能和性能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標準對應的檢驗檢測項目,允許依據企業産品技術規範提供自我檢驗報告,並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産品準入技術審查,強化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産品安全風險研判,強化産品召回管理,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應用。已取得準入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企業應當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和管理需要,加快推進相關標準制修訂,適時調整有關技術參數。

(三)深化産品沙盒監管。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許可等生産準入後,企業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及前期測試報告等材料。市場監管總局深化汽車安全沙盒監管,組織召回技術機構督促、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測試、查找安全問題、完善技術標準、加強技術研判,不斷提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企業在獲知其生産銷售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內容詳見附件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和研判,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要求和技術標準。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強化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與召回管理。

(五)加強認證服務和管理。推動構建智慧網聯汽車質量認證體系,圍繞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等領域積極推行自願性認證,服務智慧網聯汽車産業健康發展。根據智慧網聯汽車標準制修訂情況,及時將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納入汽車強制性産品認證。

三、強化汽車軟體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

(六)加強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並確保實施OTA升級活動後的汽車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開展備案評估與監督檢查,規範OTA升級應用方式,避免企業通過OTA升級隱瞞車輛缺陷或規避責任。

(七)強化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不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OTA升級活動,企業在完成備案後,即可實施升級;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並完成備案後,方可實施升級。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OTA升級活動,應當按照准入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産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並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缺陷汽車産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後,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産品的生産。

(八)強化管理協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汽車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協同管理的原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優化備案要求,探索開展汽車OTA升級活動聯合備案,推動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聯通共用,聯合開展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九)強化責任落實。企業要落實智慧網聯汽車産品生産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確保汽車産品符合網絡安全和密碼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OTA升級活動管理要求,規範營銷宣傳行為,健全産品售後服務管理體系。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申報或備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做好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協助開展缺陷調查、事故調查與沙盒監管等工作。

(十一)夯實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加強新産品、新技術的管理技術研究,夯實新技術參數分析與測試驗證、事件監測與分析、事故深度調查與缺陷研判、場景數據研究與應用等能力建設,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組合駕駛輔助、OTA升級等標準規範制修訂及實施,不斷提升智慧網聯汽車技術和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
  2.車輛産品主要技術參數(新增)
  3.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事件事故報告主要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2月25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有關汽車企業和單位:

為落實《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關於試行汽車安全沙盒監管制度的通告》《關於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進一步做好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軟體在線升級(以下稱OTA升級)功能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以下簡稱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規範汽車生産企業OTA升級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部署和《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管理協同,落實汽車生産企業生産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和召回管理,進一步規範汽車生産企業OTA升級活動,提升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水平,維護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技術規範應用,推動汽車産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一)強化企業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汽車生産企業應當主動履行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根據《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詳見附件1),加強與研發生産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及開展OTA升級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建設。企業要對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及OTA升級活動開展充分的測試驗證,明確系統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確保控制策略合理,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確保在開發、生産、運行等階段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斷提升産品功能、性能和質量安全水平。

(二)細化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在車輛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表中,補充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詳見附件2)。補充增加的技術參數,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産品準入和生産一致性管理,並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保障汽車産品缺陷調查和召回管理順利實施。企業申報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應當完整、準確填報有關技術參數,涉及産品功能和性能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標準對應的檢驗檢測項目,允許依據企業産品技術規範提供自我檢驗報告,並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産品準入技術審查,強化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産品安全風險研判,強化産品召回管理,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應用。已取得準入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企業應當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和管理需要,加快推進相關標準制修訂,適時調整有關技術參數。

(三)深化産品沙盒監管。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許可等生産準入後,企業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及前期測試報告等材料。市場監管總局深化汽車安全沙盒監管,組織召回技術機構督促、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測試、查找安全問題、完善技術標準、加強技術研判,不斷提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企業在獲知其生産銷售的智慧網聯汽車産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內容詳見附件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和研判,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要求和技術標準。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強化智慧網聯汽車産品安全與召回管理。

(五)加強認證服務和管理。推動構建智慧網聯汽車質量認證體系,圍繞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等領域積極推行自願性認證,服務智慧網聯汽車産業健康發展。根據智慧網聯汽車標準制修訂情況,及時將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納入汽車強制性産品認證。

三、強化汽車軟體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

(六)加強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並確保實施OTA升級活動後的汽車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開展備案評估與監督檢查,規範OTA升級應用方式,避免企業通過OTA升級隱瞞車輛缺陷或規避責任。

(七)強化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不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OTA升級活動,企業在完成備案後,即可實施升級;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並完成備案後,方可實施升級。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OTA升級活動,應當按照准入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産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並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缺陷汽車産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後,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産品的生産。

(八)強化管理協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汽車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協同管理的原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優化備案要求,探索開展汽車OTA升級活動聯合備案,推動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聯通共用,聯合開展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九)強化責任落實。企業要落實智慧網聯汽車産品生産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確保汽車産品符合網絡安全和密碼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OTA升級活動管理要求,規範營銷宣傳行為,健全産品售後服務管理體系。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申報或備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做好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協助開展缺陷調查、事故調查與沙盒監管等工作。

(十一)夯實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加強新産品、新技術的管理技術研究,夯實新技術參數分析與測試驗證、事件監測與分析、事故深度調查與缺陷研判、場景數據研究與應用等能力建設,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組合駕駛輔助、OTA升級等標準規範制修訂及實施,不斷提升智慧網聯汽車技術和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智慧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
  2.車輛産品主要技術參數(新增)
  3.智慧網聯汽車産品事件事故報告主要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