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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通知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發文字號: 農牧發〔2025〕4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通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牧發〔2025〕4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6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通知
農牧發〔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要求,現就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工協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動物、動物産品檢疫工作,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動物檢疫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工作。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充分協商的原則,突出問題導向,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內部協作。對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移送,接到違法線索不及時調查、對違法行為不處理的相關責任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或有關工作人員警示提醒,必要時予以追責問責。

二、健全違法線索移交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檢疫申報、實施産地檢疫和屠宰檢疫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法線索移交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並填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附件1);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採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補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收到違法線索或通報後,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調查並依法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移交線索記錄製度,定期將案件線索核查處置情況反饋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三、健全執法與補檢銜接機制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應當立即採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填寫《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通報單》(附件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到通報或函告後,立即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查,對符合補檢條件的,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及動物檢疫規程實施補檢,並將補檢結論告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四、健全執法協作機制

對農業農村部部署的相關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移交的重大案件線索等,各地要積極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聯合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與檢疫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諮詢意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發現官方獸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或者當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動物檢疫證明等違紀、違法或者犯罪問題線索的,要及時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五、健全聯合培訓機制

各地要統籌培訓資源,拓寬培訓渠道,綜合運用線上線下方式開展針對官方獸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聯合培訓,重點突出動物檢疫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內容,促使有關人員進一步熟悉動物檢疫全環節監管方式,準確掌握違法行為認定標準,提升業務和法律素養。

六、健全工作會商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定期開展工作會商,協商解決職責邊界、有關法律適用、檢疫監督執法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鼓勵條件成熟地區加快聯通檢疫和執法信息系統,在動物檢疫證明出證系統設置畜禽未按檢疫證明規定時間運達、未按載明目的地運輸、未經過指定通道、未按規定時間報告等違法線索智慧移交功能,實現案源線索自動推送、處理情況線上反饋。

各地要高度重視動物檢疫領域監管執法協作,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理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職責關係。明確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設聯絡人員,強化協調會商,確保工作運轉有序高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不斷規範動物檢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快推進動物檢疫全鏈條智慧監管模式,按要求共享動物檢疫監督數據信息,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支撐。

附件:

1.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doc

2.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通報單.doc

農業農村部
2025年3月6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通知
農牧發〔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要求,現就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工協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動物、動物産品檢疫工作,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動物檢疫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工作。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充分協商的原則,突出問題導向,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內部協作。對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移送,接到違法線索不及時調查、對違法行為不處理的相關責任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或有關工作人員警示提醒,必要時予以追責問責。

二、健全違法線索移交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檢疫申報、實施産地檢疫和屠宰檢疫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法線索移交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並填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附件1);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採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補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收到違法線索或通報後,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調查並依法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移交線索記錄製度,定期將案件線索核查處置情況反饋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三、健全執法與補檢銜接機制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應當立即採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填寫《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通報單》(附件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到通報或函告後,立即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查,對符合補檢條件的,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及動物檢疫規程實施補檢,並將補檢結論告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四、健全執法協作機制

對農業農村部部署的相關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移交的重大案件線索等,各地要積極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聯合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與檢疫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諮詢意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發現官方獸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或者當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動物檢疫證明等違紀、違法或者犯罪問題線索的,要及時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五、健全聯合培訓機制

各地要統籌培訓資源,拓寬培訓渠道,綜合運用線上線下方式開展針對官方獸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聯合培訓,重點突出動物檢疫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內容,促使有關人員進一步熟悉動物檢疫全環節監管方式,準確掌握違法行為認定標準,提升業務和法律素養。

六、健全工作會商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定期開展工作會商,協商解決職責邊界、有關法律適用、檢疫監督執法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鼓勵條件成熟地區加快聯通檢疫和執法信息系統,在動物檢疫證明出證系統設置畜禽未按檢疫證明規定時間運達、未按載明目的地運輸、未經過指定通道、未按規定時間報告等違法線索智慧移交功能,實現案源線索自動推送、處理情況線上反饋。

各地要高度重視動物檢疫領域監管執法協作,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理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職責關係。明確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設聯絡人員,強化協調會商,確保工作運轉有序高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不斷規範動物檢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快推進動物檢疫全鏈條智慧監管模式,按要求共享動物檢疫監督數據信息,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支撐。

附件:

1.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doc

2.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産品通報單.doc

農業農村部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