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國家文物局 |
發文字號: | 文物博發〔2025〕9號 | 來 源: | 國家文物局網站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3日 |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博發〔2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物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審核、管理有關工作,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等規定,我局制定了《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5年3月13日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審核、管理有關工作,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為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部門所屬,且依法在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名單由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後以公告形式分批次發佈。
第三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發生合併、分立、撤銷、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變更説明、變更後的法人證書複印件等相關材料進行備案,由國家文物局函告海關總署。
第四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進口的藏品應當屬於《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的範疇,並符合博物館、紀念館的收藏範圍。
第五條 進口藏品的審核工作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承擔(名單詳見附件1)。
第六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對進口藏品的真偽、來源合法性、價值等預先進行鑒定評估,出具鑒定評估報告。
第七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在進口藏品前,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提交進口藏品申請材料,應包括:
1.進口藏品申請表(附件2);
2.進口藏品的鑒定評估報告;
3.法人證書(複印件);
4.相關機構、個人出具的境外捐贈、歸還、追索藏品的書面證明材料或購買藏品的合同、發票等進口憑證;
5.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可以確認進口藏品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的,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附件3),並報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依據申請材料無法確認進口藏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需對進口藏品進行實物審核的,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實物審核相關要求。
第九條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應在文物臨時進境狀態下開展實物審核,進口藏品可通過進入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在進行實物審核時,重點評估進口藏品的真偽、來源合法性、價值,確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出具藏品屬於進口藏品免稅政策範圍的審核意見,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有效進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十一條 經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審核不屬於進口藏品免稅政策範圍的藏品,可繳納相關稅款後進境,如需退運出境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對免稅進口藏品進行管理,在免稅進口藏品入境後30個工作日內,將其記入藏品總登記賬中的進口藏品子賬,按規定開展定級、建檔等工作,並列入本單位內部年度檢查事項。免稅進口藏品入藏情況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抄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海關。
第十三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依法加強免稅進口藏品管理、保護、研究和展示利用,確保免稅進口藏品永久收藏,並僅用於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移作他用、抵押、質押或出租。
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之間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於事後一個月以內,報國家文物局、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同時報主管海關備案(備案報告格式見附件4)。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名單範圍外的其他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如確有免稅進口藏品需求,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出申請。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對其他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進口藏品進行初審,再報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對其中有重要價值且確有必要進口的進口藏品同意享受免稅政策的,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出具相關審核意見。免稅進口的藏品進境後,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進口藏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將其免稅進口藏品劃撥到指定的博物館、紀念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並於一個月以內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如果接受劃撥的博物館、紀念館在本辦法第二條名單範圍外,國家文物局應將其基本情況一併函告。
第十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做好免稅進口藏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範圍,確保免稅進口藏品不得用於非公益性活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擔進口藏品審核工作的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名單
2.進口藏品申請表
3.進口藏品審核意見
4.免稅進口藏品調撥/交換/借用的備案報告
附件下載:附件.wps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博發〔2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物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審核、管理有關工作,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等規定,我局制定了《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5年3月13日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免稅進口藏品審核、管理有關工作,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為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部門所屬,且依法在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名單由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後以公告形式分批次發佈。
第三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發生合併、分立、撤銷、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變更説明、變更後的法人證書複印件等相關材料進行備案,由國家文物局函告海關總署。
第四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進口的藏品應當屬於《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的範疇,並符合博物館、紀念館的收藏範圍。
第五條 進口藏品的審核工作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承擔(名單詳見附件1)。
第六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對進口藏品的真偽、來源合法性、價值等預先進行鑒定評估,出具鑒定評估報告。
第七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在進口藏品前,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提交進口藏品申請材料,應包括:
1.進口藏品申請表(附件2);
2.進口藏品的鑒定評估報告;
3.法人證書(複印件);
4.相關機構、個人出具的境外捐贈、歸還、追索藏品的書面證明材料或購買藏品的合同、發票等進口憑證;
5.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據申請材料可以確認進口藏品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的,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附件3),並報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依據申請材料無法確認進口藏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需對進口藏品進行實物審核的,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實物審核相關要求。
第九條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應在文物臨時進境狀態下開展實物審核,進口藏品可通過進入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在進行實物審核時,重點評估進口藏品的真偽、來源合法性、價值,確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要求,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出具藏品屬於進口藏品免稅政策範圍的審核意見,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有效進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十一條 經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審核不屬於進口藏品免稅政策範圍的藏品,可繳納相關稅款後進境,如需退運出境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對免稅進口藏品進行管理,在免稅進口藏品入境後30個工作日內,將其記入藏品總登記賬中的進口藏品子賬,按規定開展定級、建檔等工作,並列入本單位內部年度檢查事項。免稅進口藏品入藏情況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抄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海關。
第十三條 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應依法加強免稅進口藏品管理、保護、研究和展示利用,確保免稅進口藏品永久收藏,並僅用於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移作他用、抵押、質押或出租。
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之間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於事後一個月以內,報國家文物局、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同時報主管海關備案(備案報告格式見附件4)。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名單範圍外的其他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如確有免稅進口藏品需求,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出申請。
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對其他國有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進口藏品進行初審,再報國家文物局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對其中有重要價值且確有必要進口的進口藏品同意享受免稅政策的,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出具相關審核意見。免稅進口的藏品進境後,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進口藏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將其免稅進口藏品劃撥到指定的博物館、紀念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並於一個月以內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如果接受劃撥的博物館、紀念館在本辦法第二條名單範圍外,國家文物局應將其基本情況一併函告。
第十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做好免稅進口藏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範圍,確保免稅進口藏品不得用於非公益性活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擔進口藏品審核工作的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名單
2.進口藏品申請表
3.進口藏品審核意見
4.免稅進口藏品調撥/交換/借用的備案報告
附件下載:附件.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