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的公告 | 發文機關: |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 | 2025年第12號 | 來 源: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 公文種類: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9日 |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的公告
2025年第12號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3月19日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範標準制修訂工作,提高標準質量與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認證認可行標)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認證認可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認證認可行標包括認證認可基礎、認可活動、認證活動(不含産品標準)、檢查活動、實驗室活動、其他認證認可行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相關活動等標準。
認證認可行標代號為“RB”。
第三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准發佈、備案、評估、復審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認證認可行標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認可檢測司)具體負責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制定認證認可行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升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活動的管理水平,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術上先進、內容上合理。
制定認證認可行標應當重點聚焦戰略新興領域、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關鍵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支持聯合製定認證認可行標。
第六條 禁止在認證認可行標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認證認可行標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批准發佈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認證認可行標一般不涉及專利,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國家認監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佈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負責組織制定認證認可行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年度計劃;
(三)負責認證認可行標立項計劃下達、批准發佈;
(四)組織籌建認證認可行標專業技術委員會及專業工作組;
(五)負責制定《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和《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審查工作細則》;
(六)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宣傳推廣;
(七)負責建立認證認可行標實施評估和信息反饋機制;
(八)審議、決定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認可檢測司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標準化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認證認可行標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認證認可行標體系;
(二)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專業技術委員會及專業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信息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建立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人才庫及標準評審專家庫;
(五)負責組織協調認證認可行標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佈前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實施信息反饋收集、復審等工作;
(六)負責承擔與本行業國家標準化工作、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組織開展認證認可行標的培訓、宣傳、實施推廣工作;
(八)負責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技術支撐機構接受認可檢測司委託,承擔相關認證認可行標技術審查工作,主要條件與要求是: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五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一項以上國際標準、兩項以上國家標準、三項以上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
(四)能夠提供開展被委託工作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能夠根據委託的事項開展工作;
(六)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的主要條件與要求是: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至少完成過三項及以上標準制修訂工作,具備相關領域研究基礎;
(三)具備完成標準制修訂所需的技術力量、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研發條件以及工作環境;
(四)負責所承擔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項目的標準編制工作;
(五)負責所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的宣貫等工作;
(六)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項、制定與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每年公開徵集一至兩批次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項目建議。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以提出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十三條 申請立項的認證認可行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二)屬於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復函》的範圍;
(三)不與已立項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重復;
(四)符合國家認監委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立項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立項建議;
(二)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認證認可行標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佈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認證認可行標;
(三)對行業需要且沒有對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國際標準或國際技術文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的,可轉化為認證認可行標;
(四)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管理和業務發展急需的標準,國家認監委可以建議有前期研究基礎和科研成果的相關單位組織提出立項建議;
(五)在緊急情況下,國家認監委認為可以立項的情形。
第十五條 經委託的技術支撐機構可以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立項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審查結論,編制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制修訂計劃,批准後下達。
第十七條 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制修訂計劃下達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調整或撤銷項目:
(一)項目需要調整名稱、更換負責人、延長完成時間等情況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調整;
(二)與該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內容相同或近似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經發佈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撤銷;
(三)認證認可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工作等情況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撤銷。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在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計劃執行中發現依法需要對項目作調整、撤銷的,應當作出調整或撤銷。
第十九條 認證認可行標制定週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修訂週期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制修訂認證認可行標應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認證認可行標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
認證認可行標的制修訂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應不少於三十日。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應在公開徵求意見之前或同步向各利益相關方徵求意見,期限應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和研究,形成認證認可行標送審稿,報送認可檢測司進行技術審查。
經委託的技術支撐機構可以承擔認證認可行標送審稿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送審稿通過審查後,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應在六十日內形成報批稿報認可檢測司。
第四章 批准、發佈與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報批材料的審核、批准、編號,並公告發佈。
第二十四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編號由認證認可行標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第二十五條 認證認可行標文本發佈後,需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少量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應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修改單由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提出,由國家認監委依程序批准後以公告形式發佈。修改單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認證認可行標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六十日內,且在該標準實施日期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
第五章 實施、復審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應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現場會議等多渠道開展認證認可行標宣傳推廣工作,提供認證認可行標解讀和業務指導,加強社會各界對認證認可行標的理解,促進認證認可行標的有效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以對認證認可行標復審、監督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鼓勵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參與法律法規制定,以及體系建設、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活動中積極採用認證認可行標。鼓勵推廣標準化的生産方式、經驗、管理理念和服務模式。
第三十條 認證認可行標實施三年後,認可檢測司應組織對認證認可行標的實施情況、實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等進行實施效果評價。對於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關鍵核心技術創新發展,發揮實質性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效益的認證認可行標項目、組織和個人予以鼓勵和經驗推廣。
對於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應進一步推廣應用,發揮其示範和帶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實施的五年內,認可檢測司應組織認證認可行標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時復審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國家認監委應及時對復審結論進行公告。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認證認可行標,由國家認監委按照相關程序組織修訂。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認證認可行標,由國家認監委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徵求意見。
第三十三條 禁止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禁止性行為經查實的,取消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資格。
第三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任務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經督促後仍不能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工作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取消承擔該項目的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向社會免費公開認證認可行標文本。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國認科〔2018〕15號)同時廢止。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的公告
2025年第12號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3月19日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範標準制修訂工作,提高標準質量與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認證認可行標)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認證認可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認證認可行標包括認證認可基礎、認可活動、認證活動(不含産品標準)、檢查活動、實驗室活動、其他認證認可行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相關活動等標準。
認證認可行標代號為“RB”。
第三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准發佈、備案、評估、復審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認證認可行標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認可檢測司)具體負責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制定認證認可行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升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活動的管理水平,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術上先進、內容上合理。
制定認證認可行標應當重點聚焦戰略新興領域、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關鍵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支持聯合製定認證認可行標。
第六條 禁止在認證認可行標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認證認可行標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批准發佈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認證認可行標一般不涉及專利,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國家認監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佈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負責組織制定認證認可行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年度計劃;
(三)負責認證認可行標立項計劃下達、批准發佈;
(四)組織籌建認證認可行標專業技術委員會及專業工作組;
(五)負責制定《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和《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審查工作細則》;
(六)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宣傳推廣;
(七)負責建立認證認可行標實施評估和信息反饋機制;
(八)審議、決定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認可檢測司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標準化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認證認可行標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認證認可行標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認證認可行標體系;
(二)負責認證認可行標專業技術委員會及專業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信息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建立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人才庫及標準評審專家庫;
(五)負責組織協調認證認可行標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佈前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實施信息反饋收集、復審等工作;
(六)負責承擔與本行業國家標準化工作、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組織開展認證認可行標的培訓、宣傳、實施推廣工作;
(八)負責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技術支撐機構接受認可檢測司委託,承擔相關認證認可行標技術審查工作,主要條件與要求是: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五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一項以上國際標準、兩項以上國家標準、三項以上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
(四)能夠提供開展被委託工作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能夠根據委託的事項開展工作;
(六)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的主要條件與要求是: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至少完成過三項及以上標準制修訂工作,具備相關領域研究基礎;
(三)具備完成標準制修訂所需的技術力量、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研發條件以及工作環境;
(四)負責所承擔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項目的標準編制工作;
(五)負責所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的宣貫等工作;
(六)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項、制定與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每年公開徵集一至兩批次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項目建議。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以提出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十三條 申請立項的認證認可行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二)屬於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復函》的範圍;
(三)不與已立項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重復;
(四)符合國家認監委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立項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立項建議;
(二)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認證認可行標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佈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認證認可行標;
(三)對行業需要且沒有對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國際標準或國際技術文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的,可轉化為認證認可行標;
(四)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管理和業務發展急需的標準,國家認監委可以建議有前期研究基礎和科研成果的相關單位組織提出立項建議;
(五)在緊急情況下,國家認監委認為可以立項的情形。
第十五條 經委託的技術支撐機構可以承擔認證認可行標立項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審查結論,編制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制修訂計劃,批准後下達。
第十七條 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制修訂計劃下達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調整或撤銷項目:
(一)項目需要調整名稱、更換負責人、延長完成時間等情況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調整;
(二)與該認證認可行標項目內容相同或近似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經發佈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撤銷;
(三)認證認可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工作等情況的,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請項目撤銷。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在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計劃執行中發現依法需要對項目作調整、撤銷的,應當作出調整或撤銷。
第十九條 認證認可行標制定週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修訂週期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制修訂認證認可行標應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認證認可行標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
認證認可行標的制修訂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應不少於三十日。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應在公開徵求意見之前或同步向各利益相關方徵求意見,期限應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和研究,形成認證認可行標送審稿,報送認可檢測司進行技術審查。
經委託的技術支撐機構可以承擔認證認可行標送審稿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送審稿通過審查後,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應在六十日內形成報批稿報認可檢測司。
第四章 批准、發佈與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報批材料的審核、批准、編號,並公告發佈。
第二十四條 認證認可行標的編號由認證認可行標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第二十五條 認證認可行標文本發佈後,需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少量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應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修改單由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提出,由國家認監委依程序批准後以公告形式發佈。修改單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認證認可行標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六十日內,且在該標準實施日期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
第五章 實施、復審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應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現場會議等多渠道開展認證認可行標宣傳推廣工作,提供認證認可行標解讀和業務指導,加強社會各界對認證認可行標的理解,促進認證認可行標的有效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以對認證認可行標復審、監督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鼓勵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參與法律法規制定,以及體系建設、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活動中積極採用認證認可行標。鼓勵推廣標準化的生産方式、經驗、管理理念和服務模式。
第三十條 認證認可行標實施三年後,認可檢測司應組織對認證認可行標的實施情況、實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等進行實施效果評價。對於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關鍵核心技術創新發展,發揮實質性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效益的認證認可行標項目、組織和個人予以鼓勵和經驗推廣。
對於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應進一步推廣應用,發揮其示範和帶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認證認可行標實施的五年內,認可檢測司應組織認證認可行標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時復審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國家認監委應及時對復審結論進行公告。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認證認可行標,由國家認監委按照相關程序組織修訂。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認證認可行標,由國家認監委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徵求意見。
第三十三條 禁止認證認可行標承擔單位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禁止性行為經查實的,取消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資格。
第三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任務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經督促後仍不能完成認證認可行標制修訂工作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取消承擔該項目的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向社會免費公開認證認可行標文本。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國認科〔2018〕15號)同時廢止。